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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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指引

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59号)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交所 -05-14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或者*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至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200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200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200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实用版】目录1.2008 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背景和意义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4.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5.结论正文2008 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上市公司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行为的重要手段。

2008 年,我国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指引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成果、环境保护风险等方面。

2.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3.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环境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可以通过文字、图表、数据等方式进行披露。

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成果、环境保护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2.披露形式: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文字、图表、数据等方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3.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4.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提供指引。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一个在线平台,旨在方便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本指引将介绍如何使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注册、登录、提交文件等流程。

2. 注册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注册账号。

注册流程如下: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找到信息披露直通车页面。

2. “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号、联系人姓名、等。

3. 提交注册申请后,系统将一个注册账号,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账号信息发送到注册邮箱。

3. 登录注册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

登录流程如下:1. 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页面找到登录入口。

2. 输入注册时使用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按钮。

3. 如果输入的账号和密码正确,系统将跳转到用户信息界面。

4. 提交文件登录成功后,上市公司可以开始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支持多种文件格式的提交,包括Word文档、PDF文档等。

提交文件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文件提交入口。

2. “提交文件”按钮,选择要提交的文件。

3. 确认文件无误后,“”按钮。

4. 系统将进行文件的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文件将被发布。

5. 查看已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上查看已披露的信息。

查看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3. 所需信息的,可以查看具体的披露内容。

6. 修改已披露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后发现有错误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平台进行修改。

修改已披露信息的流程如下:1. 在用户信息界面找到已披露信息入口。

2. “已披露信息”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已披露的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应当遵守《重组办法》《26号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和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审慎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向本所申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保密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废止,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 员工持股计划》中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起草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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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 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本指引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 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各方做出的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承诺 ,并督促相关方切实履行承诺。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内容应当至 少包括: (一)报告期内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单独列 示; (三)报告期内实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四)报告期内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五)报告期内因持有人处置份额等引起的权益变动情况(如有)。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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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XX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酒制造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消费政策、产业规范、国家及地方行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酒制造业的发展状况、公司行业地位等信息。

公司可以对比全国或地区酒制造业产销情况等行业指标与相关行业经济数据,结合行业发展和趋势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是否一致。

公司应当结合业务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类别和特点、竞争对手等情况,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主要区域的市场竞争格局、发展趋势、公司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经营模式,重点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等要素,并披露公司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品牌经营、渠道管理及促销等方面的运作策略和方式。

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的,应当分别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及所处产业的特点,具体分析公司经营模式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能与开工情况,包括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投资建设等情况。

公司还应当结合市场供求变化,披露产能实现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成品(半成品)酒、基础酒(如适用)的期末库存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品情况:
(一)产品档次及其划分标准、主要代表品牌;
(二)按档次披露的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收入及同比变动情况;
(三)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并结合产品结构特征,分析公司经营策略。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原料采购情况:
(一)采购模式,包括自产供应模式、合作供应模式和市场采购模式等;
(二)原料类别,包括粮食、酿酒葡萄、酒曲、包装材料、基础酒、食用酒精和能源等;
(三)不同采购模式下各原料类别的采购金额及占当期总采购额的比重。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品销售情况:
(一)销售模式,包括直销模式、代理模式等;
(二)销售渠道,包括传统终端销售渠道、批发代理渠道、团购及线上等新兴渠道,以及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收入、销售量等;
(三)经销商情况,按照不同销售渠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及存续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的经销商个数、增加和减少的经销商当年度及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经销商数量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四)分区域情况,按照国内与国外(如适用),以及国内不同管理片区披露相应地区分部的销售收入、销售量及占比,以及经销商数量等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经销商管理情况,包括销售目标管理、库存管理、销售价格管理、渠道管理、培训管理、考核管理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有线上销售渠道的,应当披露主要线上销售平台以及报告期内线上销售产品的产品档次、销售收入、毛利率、退货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并披露公司未来线上经营战略。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报告期内以下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一)按照产品档次分项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化5%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按照销售渠道分项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化5%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三)按照地区分部分项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化5%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四)公司应当披露原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情况。

成本构成因素同比变化20%以上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采用其他分类标准分析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的经营信息,并保持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自身经营销售模式、渠道管理特点,披露报告期内以下销售费用情况:
(一)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和比重、销售费用总额和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广告宣传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具体构成和各项费用比重,包括全国性、地区性广告费用金额及比重;
(三)促销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构成及促销政策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二)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预收账款金额前五名的合计金额及比例;
(三)按库龄结构披露的库存基础酒(如适用)、成品(半成品)酒等主要存货的期末余额和各库龄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四)生产环节使用可循环使用的酒瓶、塑格物等包装材料,或销售促销环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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