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评资质是从事环评业务的必要条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环评资质的取得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环评机构为了追求利益,出现了借用资质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三、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1)环评机构借用资质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借用资质的个人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借用、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环评机构借用资质的行政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借用资质的个人行政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用、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应当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预测和论证,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
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方案,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环境保护人员,进行环境监测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包括现场检查、数据监测、案件查处等方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配合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利益。
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组织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章法治保障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禁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2024年,中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是中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对2024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性《办法》第二条提出,对于建设项目中可能导致环境效应的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环评机构的资质和环评报告的审批建设单位需要选择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环评工作。
环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环评机构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规模进行环评报告编制工作,并提交给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或省级发展和委员会审批。
审批机关会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核,对环评报告中有关环境影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三、评审公示和听证会审批机关对环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会在所在地政府或者相应的媒体上公示环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同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和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审查、答复和批复审批机关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筛选和分析,如果有需要,可以要求环评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信息。
审批机关会对公示期间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最终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如果通过环评报告的审查,认为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审批机关将批复建设单位开展该项目的建设活动。
五、审批文件的效力和监督审批机关对于环评报告的批复,是项目建设开展的必要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评报告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举报等方式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以上就是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的主要内容。
该程序明确了环评的法定性、环评机构的资质和审批、评审公示和听证会、审查、答复和批复等环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建设、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 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环境保护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环境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验收意见;3. 环境监测报告;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情况;5.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对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4. 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和资料;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组织实地核查,并进行验收评估;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 未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3. 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责任:1.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2. 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3.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4. 承担因环境破坏导致的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投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经过环评单位审查后,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保设计,并将环保设计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应当按照环评和环保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保施工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浙海渔资[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海渔资〔2007〕38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际,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本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海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实施跟踪监测等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评审按照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技术规程》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现状环境影响评价
4.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与污染源同步监测)
4.2地表水环境影响(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基础,重点分析对地表水环境现状的影响,提出改进或调整措施)
第5章地下水环境影响
5.1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与污染源同步监测)
5.2地下水环境影响(重点从防渗措施建设,项目周围地质水文状况调查入手,分析对地下水环境现状的影响,提出改进或调整措施)
1
合规依据
2015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2
适用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省市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平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的针对性政策。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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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1页共32页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第2页共32页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第3页共32页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第4页共32页(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5页共32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
核工第6页共32页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7页共32页(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
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第8页共32页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第9页共32页(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第10页共32页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第11页共32页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第12页共32页(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
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
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13页共32页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第14页共32页(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15页共32页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16页共32页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
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第17页共32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第二十八条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第18页共32页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