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翻译立法及其现代启示
中国翻译论史略感

翻译原则
佛经翻译理论强调“信、达、雅” 三原则,即要求译文准确、通顺、 优美。
代表人物及其贡献
著名的佛经翻译家有鸠摩罗什、真 谛、玄奘等,他们为佛经在中国的 传播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古代翻译实践与理论总结
翻译实践
古代中国的翻译实践非常丰富, 除了佛经翻译外,还有大量其他 文献被翻译成其他文字,如《道 德经》、《易经》等。
03
现代翻译理论
现代翻译的发展历程
20世纪初
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中国开 始接触现代翻译理论。
1949年
新中国成立后,翻译事业得到 了快速发展,大量外国文学作 品被翻译成中文。
1978年
改革开放后,中国翻译理论迎 来了新的发展阶段,翻译作品 逐渐丰富多样。
2000年后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翻译工作 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发展, 出现了许多翻译软件和在线翻
1949年-1978年
近代翻译的转型阶段。这一时期,中国的翻译事业逐渐从 民间自发走向官方组织,翻译的题材和体裁也更加多样化 。
近代翻译理论的代表人物
严复
中国近代翻译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 原则,对后世的翻译理论和实践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林语堂
中国现代著名作家、翻译家,主 张翻译应该忠实于原文,同时注
全球视野与多元文化
拓展全球视野,关注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促进多元 文化的交融与发展。
全球标准与规范
参与制定全球翻译标准和规范,推动翻译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全球趋势与未来展望
深入研究全球翻译趋势和动态,预测未来翻译行业的发展方向和 前景。
翻译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1 2
创新方法与技术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民商立法是指针对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这一立法体系不仅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民商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就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进行探讨,并对其启示进行分析。
一、国内民商立法历史沿革中国民商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春秋时期, 就有了《鲁仲兵法》《齐桓公法》等法律制度。
此后,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到了清朝,颁布了《大清律例》,这是古代中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律。
近代以来,中国的民商立法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革新。
民国时期颁布了《民法通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了《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也积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完整的民商法律体系。
国外的民商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时期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成为了欧洲大陆法系的源头。
在中世纪,欧洲的民商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封建时期的一系列法律体系。
到了近代,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等法典法规,形成了现代民商法律体系。
美国民商法律体系也逐渐形成,主要以《联邦商法典》和《联邦民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
三、国内外民商立法的启示1. 历史沿革的启示通过对国内外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追溯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商法律体系都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这不仅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所致,也是因为民商立法需要根据时代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历史的启示告诉我们,要加强对民商法律体系的研究和思考,不断提高民商立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国际比较的启示通过对国际比较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国民商法律体系的不同之处,也可以从中获得借鉴和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内容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五千年法律实践的沉淀。
这其中有别于其他国家、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特点,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如何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所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和积极贡献等三个方面阐述如何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趋利避害,为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作者简介】:作者张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科员,助理检察官。
200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国家的灵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文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特点“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1李其瑞。
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第一章中国和西方法律翻译史

第一章中国和西方法律翻译史前言本章分为两节,分类详细阐述了中国和西方的翻译史和法律翻译史。
由于法律翻译只是翻译活动的一个分支,与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因此,第一节中国翻译翻译史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介绍中国翻译史,然后介绍中国法律翻译史;第二节西方法律翻译史也同样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介绍西方翻译史,然后介绍西方法律翻译史。
在这个章节,要求学生系统学习了解中国和西方翻译活动,尤其是中国法律翻译活动的变化和发展,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1.1中国法律翻译史1.1.1 中国翻译史的发展法律翻译是翻译的一个分支,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经历着岁月的打磨和洗礼,其发展较为漫长和曲折。
放眼看去,中国法律翻译与中国翻译史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发展也与中国翻译史和中国历史文化发展史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在学习中国法律翻译史以前就必须先了解整个中国翻译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了解中国与西方的文化交流历程,以及中国翻译史背后所蕴含的历史轨迹和文化脉络。
中国翻译史通常被划分为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四个部分。
一、中国古代翻译史(先秦-清乾隆初年)中国的翻译活动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
当时的诸侯国家相互之间交往就出现了翻译,如楚国王子去越国时就求助过翻译。
当然这种翻译还谈不上是语际翻译。
中国真正称得上语际翻译的活动应该说是始于西汉的哀帝时期的佛经翻译。
那时有个名叫伊存的人到中国来口传一些简单的佛经经句。
我国翻译史上有文本的笔译,始于东汉桓帝建和二年(即公元148年)的印度佛经的翻译。
自此,我国的佛经翻译活动就正式开始了。
从东汉末至北宋初的佛经翻译,将近千年,其时间之长,可以视为中国翻译史的一大特色。
佛经翻译是印度文化与中华固有文化之间的互补性的平等交流。
虽有抵触但最终融合,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佛教。
其原因在于:一是因为印度佛教在传入时即依附和迎合本土文化;二是印度佛教本身也具有与中华文化相近或相通的因素,而且包含可以补充中华传统文化的特定内容。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在当今世界仍然留下深远的影响。
古代法律体系不仅仅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工具,更是塑造文明进程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元素。
古埃及的法律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巴比伦法典,以及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体系,都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对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发展。
例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这些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被吸收和改进。
罗马法律的影响尤为显著,其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成为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以及部分海外地区的法律基础。
古代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更是一种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理念和追求。
这些理念包括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考量,以及对社会和谐的维护。
这些价值观在今天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影响着法官和立法者的决策和立法过程。
古代法律体系还促进了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随着文明的交流和贸易的增加,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开始相互影响和借鉴。
例如,伊斯兰法的传播在中世纪欧洲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古代通过丝绸之路传播到西亚和欧洲地区。
总之,古代法律体系通过其法律原则、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的传播,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安排上,更体现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
因此,了解和研究古代法律体系对于理解和发展现代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在今天的法律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古代文明如古希腊、罗马和古印度等,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体系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发展和演变。
首先,古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体现在其法律原则和制度上。
例如,罗马法对于契约、财产和责任的规范奠定了现代私法的基础。
许多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如契约自由、平等保护和违约责任等,都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的理念和实践中。
其次,古代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方面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度下形成的陪审团制度,影响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庭审判制度。
罗马法的法官制度和法律程序规范,为后世的法院和法律程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此外,古代法律体系对于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古印度的《摩诃药师经》和《阿尔達萨斯特拉》,不仅是宗教经典,更涵盖了广泛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影响了印度次大陆的法律发展。
这些法律文本不仅在当时起到指导作用,而且在今天仍然被法学家和学者研究和引用。
总之,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通过其法律原则、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代法律的发展不仅是对古代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在不断的变革和创新中,吸收了古代文明法律体系的精华,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法律需求。
奈达翻译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及启示
奈达翻译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及启示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奈达的翻译理论在中国的翻译界起了主导作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奈达翻译理论与中国传统理论有什么关系?中国的翻译理论家是如何看待奈达翻译理论的?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今后更好地理解奈达的翻译理论,下面本文将从两方面寻求以上问题的答案:①中国的翻译理论家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通过什么方学习奈达翻译理论的。
②中国翻译界对奈达理论的认识的不同阶段及启示。
二、奈达翻译理论进入中国的历史背景中国翻译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20 世纪80 年代前的传统翻译研究时期和之后的现代翻译研究时期。
可以说中国翻译理论研究的现代时期是由奈达翻译理论的传入开启的,而传统研究时期便是其理论传入的背景,本文将其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佛经翻译时期直译和意译的辩论。
(2 世纪中叶至1050 年宋)可考最早关于翻译的评论是三国时期支谦校译维祗难、竺将炎合译《法句经》时在《法句经序》中对原译的评价“其辞不雅”,也由此引起了著名的文质之争(谭载喜,翻译简史),而支谦是主张用意译代替音译的,音译是直译的一种,因此这场争论也可以说是直译和意译的争论。
争论的结果是直译在理论上取得胜利,这也对后世译者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东晋时期的释道安为代表,佛经译者由于过分强调对原文的“忠实”,导致大量字对字的直译作品的出现,可读性很低,“直到公元401 年,鸠摩罗什到长安主持佛经翻译工作这一状况才得到改善”,鸠摩罗什反对直译,他指出如果佛经从梵语译入汉语后让读者觉得像在吃别人嚼过的东西,那么即便保留了原文意思,也是索然无味甚至让人厌恶的。
(马会娟,2003:27)鸠摩罗什的翻译可读性强但有时对原文的修饰过多,与之相比,唐朝的玄奘则成功地处理了直译和意译的关系,这得益于他优秀的双语能力。
玄奘之后佛经翻译开始走下坡路,没再出现什么值得讨论的论述。
总的来说,关于直译和意译的争论一直未有让人满意定论,到奈达理论传入中国后,争论的焦点从文本转向了读者。
浅谈明末清初科技翻译研究对MTI学生的启示
浅谈明末清初科技翻译研究对MTI学生的启示明末清初,称得上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科学翻译机构,那么,明末清初科技翻译研究对MTI学生的启示是怎样的?ﻭ明末清初科技翻译是我国翻译史上的一大。
据统计,自1582年至1773年,共有352种西方著作翻译到我国,其文学类71种,数学类20种[1].在西学译著中,《坤舆万国全图》、《几何原本》、《同文算指》、《泰西水法》、《火攻挈要》、《远西奇器图说》等被邹振环选入《影响近代的一百种译作.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译有以下特点:一、明末清初科技翻译是西方传教士和士大夫相结合的产物。
ﻭ受当时历史的影响,为了殖民地的扩张,传教士来到传教。
作为会士的首任会长,利玛窦了解到这种情况并发觉士大夫阶层在的地位和影响后,便开始学习经典巨著.1601年初他到朝拜神宗,贡品有报时钟、《万国图志》、天主经、西琴、珍珠镶嵌的十字架。
神宗及其称赞,给予他优厚待遇。
这样他建立起了教堂,开始与士大夫合作开始传教活动。
徐光启在论及《崇祯历书》编译工作的奏折中说:臣等借(西洋)诸臣之理与数,(西洋)诸臣又借臣等之言与笔,功力相倚,不可相无. 而从利玛窦记述自己与徐光启合译《几何原本》中的一段文字:徐太史先生来,太史既自精心,长于文笔,先生就功,命余口传,自以笔受焉。
我们可看出《几何原本》这样的科学著作由利玛窦口述,徐光启笔录而成。
除了上述的合译方式外还存在以下一些中外人士合译方式:《同文算指》、《圜容较义》:西海利玛窦授,浙西李之藻演;《浑盖通宪图说》:利玛窦口授,浙西李之藻振之演,漳南郑怀魁辂思订.ﻭ二、明末清初科技翻译不具备翻译的专业性,一所好的翻译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翻译人员,完善的翻译理论,广阔的翻译内容。
明末清初,称得上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科学翻译机构,在这里,徐光启和李子藻,李天经等人以及一些传教士共同编译了大量的西方天文学历书,图表。
但受當时历史的影响,首先就其翻译内容而言,虽然内容多,举凡天文、历算、地理、数学、医学、音乐、建筑,斑驳陆离,目不暇给[2]。
语法翻译法在中国的沿革及改进(2)
英语知识二、语法翻译法在中国的沿革语法翻译法作为最早的教学法在国外盛行的同时,它也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外语教学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阶段来分析其在中国的沿革:1.晚清我国正规的外语教学开始于京师同文馆。
1872年,京师同文馆公布了8年制西学课程。
在这个课程中,低年级的有关课程包括‚浅解辞句、练习句法、翻译句子‛,而到了高年级,课程则扩大到‚翻译选编、翻译公文、练习译书‛,将翻译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要内容(顾卫星、王国平,2001)。
而当时对外国语在教学方法上有明确规定:‚当先审发音、习缀字,再进则习简易文章之读法、译解、书法、再进则讲普通之文章及文法大要,兼会话、习字、作文‛。
(朱有,1983)综上所述,中英互译、背书、习字、造句、阅读、作文等都是翻译法的重要特征。
2.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有关英语教学改革体现在1912年的《学校系统令》中。
其中中学课程标准对外语教学内容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年:发音、拼字、读法、译解、文法、习字;第二年:读法、译解、造句、会话、习字;第三年:译解、会话、作文、文法;第四年:译解、作文、文法、文学,要略。
从这可以看出,它主要强调发音、习字、文法、造句、翻译。
而教学方法仍然是语法翻译法。
3.民国时期后民国以后,即1949—1977年,‚这一时期的教学方法上,一般都归属为语法翻译法。
因为当时的教材是严格按照语法的学习顺序编写的,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主要是分析式串讲,在中学里用母语串讲,重视精读,造句、翻译,听无专门训练,靠机械的背诵‛。
(张正东,2000)1978年之后,国家大力恢复和发展外语教育。
外语教学法总体上采用了听说法与语法翻译法相结合的方法,既抓句型操练,又按语法进展顺序编写课文。
近年来尽管引进交际法,但‚语法翻译法仍是大多数外语教师首选的教学方法‛。
(韩红,2002)4.现代社会尽管多年来一直受到人们的指责,但到今天,在很多学校外语课上使用翻译法仍相当普遍。
特别是在教师水平不高,缺乏专业训练的一些学校更是这样(《中学英语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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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制定专 门的法律条文 , 对翻译人 员诈伪 的行 为进 行追究 。《 唐律 疏议》卷 2 证 不言情及译人诈伪 ”条对翻 5“ 译人员 的法律 责任作 了明确规定 :“ 诸证不言情 ,及译人诈 伪 ,致罪 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 ,译 人与同罪 。注 日:谓夷 人有罪 ,译传其对者 。 孙无 忌等在疏议 中对 “ ”长 译人诈伪 ” 的定罪量刑又作 了进 一步 的说 明:“ 传译番人之语 ,令其罪 有 出入者 ” “ , 译语人与 同罪 ” 若夷人承徒一年 , , 译人云 “ 承 徒二年 ” ,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 : 若夷人承流 , 译者云 “ 徒 二年 ” ,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 。如果刑名未定 ,司法机关 尚 没有判决 ,已知道译人翻译 不实,止当按照 “ 不应为 ”罪处 罚:译人徒罪 以上从重 , 杖罪 以下从轻 。 所谓 的 “ 不应得 为 ” 罪,是指 “ 、令无条 ,理不可为者 ” 律 ,处罚办法是 :“ 诸不 应得为而为之者 ,笞 四十 ;事理重者 ,杖八十 。 ] ” 唐律 中 设立该条的 目的 , 就是 为了起到拾遗 补缺 的作用,防止因立 法缺 陷而有人故意钻法律漏洞 的情况 。 唐代律令制的法律体 系对 翻译人员的规定较为简略 , 疏议 作了扩充解释 ,可按照 “ 不应得为 ”罪处 罚。 其二是要求 翻译 人员在 自己翻译 的司法文 书上签字 画 押 ,以保证翻 译的 内容准确无误 。如在阿斯塔那第 2 9号墓 出土 的 《 唐垂拱元年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残卷 》 所提 到的翻译 人 员翟那你潘 , 就保 证中亚商队的入京家 口“ 不是压 良等色 , 若后不依今款 ,求 受依法罪 。 ”又 如阿斯塔 那第 18号墓 出 8 土的 《 唐译 语人何德 力代 书突骑施首 领多亥达 干收领 马价 抄》 ,也是 由翻译人员书 写的文 书。阿斯塔那第 6 1号墓 出土 的《 唐麟德二年婢春香辩 辞为张玄逸 失盗事》残卷 ,也有翻 译人 员翟浮知 的签名及 画指节 印 ,来保 证 自己翻译 的真 实 性 ,否则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果。 两宋 时期 的翻 译立法 ,继 续沿用 了汉 律唐律 的相应规 定 。两宋时期有些翻译人 员利用翻译 的便利,胡乱翻译 ,故 意制造事端 ,破坏 民族关系 。据 《 宋史 》卷 3 8《 1 张方平传 》 记载 : ( “ 方平 )以侍讲学士知滑州 ,徙益 州。未至 ,或扇言 侬智高在南诏 ,将入寇 ,摄 守亟调兵筑城 ,日夜不得息 ,民 大惊扰 。朝廷 闻之 ,发 陕西步骑兵仗 ,络绎往戍蜀 。诏趣方 平行 ,许 以便 宜从 事,方平 日:“ 此必妄也 。 ”道遇戍卒,皆 遣归 ,他役尽罢 。适上元 张灯,城 门三夕不闭 ,得邛部川译
一
翻译 。兼潜将言语辄报在京回鹘 。望 赐刘 沔、忠顺诏,各择 解译蕃 语人 不是回鹘亲族者 ,令乘递赴京 ,冀得互相 参验 , 免 有欺 蔽 。 2 了避 免被翻译人 员欺 蒙 ,唐政府在 重大事 ”i为 】 件上经 常使 用数名翻 译人员进行翻译 ,以便相互监 督,从程 序上规 范翻译行 为。此外 ,还从法律方面进行规范 。 为 了规 范翻 译人员在诉讼审判活动 中的行为 , 唐代制定
第3 0卷
第 5期
湖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 n o Be V i e st o r ̄ f Hu i T Un v r i y
V 1 0 No5 o . , . 3
M a . 01 . 7  ̄ 0 8 Y 2 0 07 7
2 1 年 5月 00
中国古代翻译立法及其现代启示
一
、
引 言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的多 民族 国家 。 当代 中国的 民族数量 众 多, 遍的说法是有五十六个 民族 ,在古代我国的 民族数 普 量更 多, 而且和现在很多 民族 已经 没有 自己的语言这种情况 不同的是 ,古代 各 民族 的语言保 留得 比较完整 ,因此古代语 言数量要 丰富得多。为 了各 民族之 间的交流 , 译活动就成 翻 为必要。古代 民族及其语言众多 ,导致翻译 活动大量和频繁 发 生 。 为翻 译 活 动 的 副 产 品 , 译 活 动 中 的 不 轨行 为 也 不 作 翻 可 避 免产 生 了 。为 了规 范 翻 译 活 动 , 国 古代 就 很 重 视翻 译 我 行为 的规 范, 表现 在立法方面 , 就是制 定相应 的法规 进行 约 束 。 国古代翻译 立法方面的实践 , 我 给我们现代人有 很多有 益 的启示 ,对 于搞好我 国 当代 翻译立法 具有重要 的借鉴 意 义。 二 、古代翻译立法 实践 为了规范翻译人 员的职 责, 汉朝政府制定 了专 门的法律 条文 , 对翻译人员 的法律责 任作 了规范 。目前能够找 到的最 早的翻译法规见于 汉律。1 8 9 3年湖 北江陵张家 山出土 的汉 简《 二年律令 ・ 具律 》 中有最早关 于译 人的法律 规定: 译 篇 “ 讯人为诈伪 ,以出入罪人 ,死罪 ,黥为城旦舂 ;它各 以其所 出入罪反罪之 。 】 ”【该法律条文 的意思是 :凡翻 译少数 民族 】 之语的译人或审 问人员 , 有欺诈 或伪 造之 行为,由此产生 出 入 人 罪 ,死 罪 ,处 以黥 为城 旦舂 的刑 罚 ;其 他 各 罪 ,各 以其 所 出入罪反坐之 。 汉律 中的该项法律条款表 明,若汉朝境 内 的民众与周边少数 民族 的民众发 生法律纠纷 , 应尊重少数 民 族的语言差异 。 果原、被告有一方因语言不通 ,当事人可 如 以通 过翻 译人员 向法庭陈述 自己的意见 。 如果翻 译人员在翻 译 时有欺 诈行为 ,将追 究其法律 责任 。“ 旦舂 ”是最重 的 城 种 劳役 刑。城旦舂可分为几种 :只服 “ 旦舂 ”苦役 , 不 城 “ 加 肉刑髡剃 ”者称 为完城旦舂 ;在服 “ 旦春”苦役前若施 城 黥 、劓 、斩趾等刑 ,称为 “ 刑城 旦春” ,依 次分 别称 作 “ 黥 为城 旦春 ” 斩 左 趾 以为 城 旦舂 ” 、“ ,作 为 对 某 些 犯 罪 加 重 的 刑等 。由此 可见, 于翻译不法行为 的处理 力度 还是 比较大 对
辛全 民,高新 华
( 山东工商学院 外国语学院,山东 烟台 2 40 ) 6 0 5
பைடு நூலகம்
[ 内容提要] 翻译活动历史 悠久 。为了规范翻译人员及其翻译行 为,我 国古代 就很重视翻译立法 。比如汉 、 唐、金、宋 、元等 时期法律中对于翻译违法行为就进行 了详细 的界定和 处罚措 施 。这些翻译方面 的立法实践 ,给 我们现代人有很多有益 的启示 ,对于搞好 我国当代 翻译立法具有重要 的借鉴意义 。 [ 关键词] 翻译活动 ;法律规范 :古代翻 译立法;现代启示 [ 中图分 类号] H19 5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0 5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70
了 两I 律 措 施 : , 贞法
的。
唐 代 和 外 国 的 交 往 很 多 , 同 时 国 内 各 民族 之 间 交 流 频 繁 , 中产 生 的 纠纷 也很 多 。因 此 对 于 法 律 活 动 中翻 译 人 员 其 的活动规范更加严密 。 唐代的翻译人员很多 出身于少数 民族 或外 国人 , 与案件 中的原被告或同属一个 民族 , 或有直接 的
利害关系 。 负责 审理案件 的官员往往不懂少数 民族语 言或外 国语言 , 这就为翻译人 员从中徇 私舞弊、操纵审判提供 了机 会。会 昌年间李德裕的 《 论译语人状》就真实地反映 了胡人 担任翻译人员 的状况 :“ 右缘石佛庆 等 皆是回鹘种类 ,必 与 本国有情 。纥挖斯专使到京后 ,恐语有不便于 回鹘者 ,不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