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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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三旧改造工作方案1. 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地区产生了大量的老旧工业区、城中村和旧城区,这些地区通常被称为“三旧”地区,其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制约了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因此,需要通过对三旧地区的改造和重建,使其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但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方案,以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规划,为改造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方案。

2. 三旧改造工作的现状当前,我国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一年,我国各地完成了2000余个三旧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

这些改造工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老旧厂房的重建和改造:通过重建、加固、装修和改造老旧厂房,使其具备现代生产要求和使用条件。

•城市道路的改造和提升:修建更加宽敞、平整、整洁、美观的城市道路,改善交通通行条件。

•旧城区的改造和提升:通过改善老旧建筑的立面、装修和外观,以及修缮城市设施和公共绿化,提升旧城区的整体形象和环境。

•城中村的重建和改造:通过推动城中村的卫生、环境、设施、房屋改造和土地整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城市环境质量。

虽然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2.1 项目难度大三旧改造项目的难度较大,主要是由于老旧设施的复杂性和旧城区基础设施落后、环境相对较差等问题所构成的。

这些问题可能会增加工程难度和制约改造工作的进展。

2.2 预算难以保障由于三旧项目通常涉及到设施改造和基础设施的修缮等问题,因此其开支较大,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支援。

但由于各地的财政压力较大,预算配合度较低,因此项目的进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2.3 住户协商难城中村的改造往往涉及到居民的迁移和房屋征收,因此很难满足所有居民的要求,也很难达成住户之间的一致性协商。

“三旧改造”政策解读及实操

“三旧改造”政策解读及实操

“三旧改造”政策解读及实操1 三旧改造的概述2 广东省三旧改造的进展3 广东省三旧改造的政策解读4 三旧改造典型城市的操作流程“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土地集约化发展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的改造。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对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以及对重点改造城区需要“退二进三”的旧厂房、旧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的改造;“旧厂房”改造,是指对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包括对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的改造;“旧村居”改造,是指对“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等占据的“园中村”、村民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等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的整治。

广东省78号文中并没有明确确定“三旧”的内涵,但对“三旧”改造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把下列6项土地列为“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佛山市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6、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8、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9、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11、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三旧改造是指对老旧工业区、老旧小区和老旧学校的改造工作, 从而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改善城市面貌。

下面是一个关于三旧改造实施方案的示范性700字的描述:三旧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老旧工业区、老旧小区和老旧学校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存在环境脏乱差、设施陈旧、居住条件差等问题。

为此,我们制定了三旧改造实施方案,旨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居住品质。

二、改造目标1. 老旧工业区:以拆除为主,重建为新兴产业园区,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并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 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的外立面,提高建筑质量,并加强小区内部的绿化和景观设计,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3. 老旧学校:拆除老旧教学楼,修建新的教学楼和配套设施,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

三、改造步骤1. 老旧工业区:拆除老旧厂房和设施,清理污染物,修建新的产业园区。

配套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设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

2. 老旧小区:进行老旧小区的外墙保温、装修、绿化和景观设计,增加小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如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提高居民的居住舒适度。

3. 老旧学校:拆除老旧教学楼,修建现代化的教育设施。

同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如图书馆、实验室等,提供更好的学习和教育条件。

四、改造方案1. 老旧工业区改造方案(1) 拆除老旧厂房和设施,进行土地整理。

(2) 修建新的产业园区,规划新兴产业发展。

(3) 建设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设施。

2. 老旧小区改造方案(1) 进行老旧小区的外墙保温、装修和粉刷。

(2) 加强小区内部的绿化和景观设计,增加绿地和花坛。

(3) 建设公共设施,如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

3. 老旧学校改造方案(1) 拆除老旧教学楼,修建新的教学楼。

(2) 增加配套设施,如图书馆、实验室等。

(3) 改善学校周边的绿化和景观。

五、预期效果1. 老旧工业区: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关于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为全面加快村集体连片低效工业用地和市、镇(街)属企业用地改造升级,统筹促进其他土地权利人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结合《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出若干补充措施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力促松绑提速(一)优化规划管理。

对用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的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享受我市政策优惠;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规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模。

对用地纳入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0-2035)城市更新范围的,视同符合我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改造项目用地有关建筑限高、容积率上限等指标按照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确定。

(二)允许单个地块规划条件论证。

“工改工”宗地改造项目,参照《关于支持优质工业项目落实放管服的若干政策措施》程序和支持政策,办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调整、规划条件论证、改造方案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等业务。

对住宅、商服用地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参照开展规划条件论证后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改造方案报批以及相关规划业务。

(三)合并编审单元计划、单元规划。

连片改造的片区策划,由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结合改造意愿摸查和基础数据调查,组织编制单元规划、公示,由市城市更新局组织专家和部门评审,经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不另行编报单元计划。

中山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中山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中山三旧改造补偿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旧城区的改造已经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山市也不例外,中山市政府近年来推行了“中山三旧”改造计划,旨在对城市中的老旧工业区、老旧居民区和老旧商业区进行全面改造,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然而,改造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对改造区域内居民或企业的补偿问题。

本文将以《中山三旧改造补偿标准》为题,探讨中山市政府在改造过程中如何合理公正地补偿相关方。

一、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中山市政府在制定改造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改造区域内居民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改造后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

具体而言,中山市政府采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市场价值评估中山市政府在改造前对改造区域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包括土地价值、房屋价值、商业价值等。

这些评估结果成为了改造补偿标准的重要参考,对于居民或企业的补偿金额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 社会效益考虑除了市场价值评估外,中山市政府还充分考虑了改造后的社会效益,如环境改善、交通便利、城市形象提升等。

这些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投入成本,因此也成为了改造补偿标准的重要参考。

3. 公平合理原则中山市政府在制定改造补偿标准时,始终坚持公平合理原则。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与居民或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利益。

二、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山市政府制定的《中山三旧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补偿对于改造区域内的居民,政府将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政府将按照居民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装修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

同时,政府还将为居民提供临时安置和搬迁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2. 土地补偿对于改造区域内的企业,政府将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政府将按照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1.2 改造范围与条件1.3 改造的法律依据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2.2 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参与方的资格审核第三章:“三旧”改造项目申报3.1 项目申报条件3.2 项目申报程序3.3 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改造规划与设计4.1 规划编制原则4.2 设计审查与批准4.3 规划与设计的变更第五章:土地使用权处理5.1 土地使用权确认5.2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5.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六章:改造实施程序6.1 改造方案制定6.2 改造方案审批6.3 改造施工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7.1 资金来源与筹措7.2 资金使用规定7.3 资金监管与审计第八章:改造成果的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流程8.3 质量保证与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9.1 争议解决机制9.2 违法改造的法律责任9.3 违约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与备案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改造主体(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参与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东莞市____________附件清单:____________(注:附件应包括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东莞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改造范围与条件“三旧”改造适用于东莞市规划区内需更新改造的区域,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 改造的法律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改造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改造能力。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三旧 改造实施方案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在当前城市更新改造的进程中,三旧改造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三旧改造是指对老旧、破败和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房屋、工厂和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以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提高城市的功能和品质。

下面,我们就三旧改造的实施方案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首先,三旧改造的实施需要对目标进行明确。

我们需要明确要改造的范围和目标,确定改造的重点和重要性,以及改造后的效果和影响。

只有明确了改造的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提高改造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三旧改造的实施需要进行科学规划。

在确定了改造的目标后,我们需要对改造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科学的规划。

这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土地利用、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再次,三旧改造的实施需要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在实施改造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效果。

最后,三旧改造的实施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改造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形成改造工作的合力,共同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

综上所述,三旧改造的实施方案需要明确目标、科学规划、有效组织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的效果,为城市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

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旧村庄改造工作,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改前期工作资金不足问题,建立规范的前期服务机构遴选规则,根据《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办事处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前期各项工作均通过公开方式择优引入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区办事处先行垫付所需费用,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使旧村庄改造工作顶层设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协调机制、责任层层传导到位。

因改造项目表决所产生的村民误工费用,先由属地社区登记,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由合作主体按登记给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区范围内旧村庄连片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以及国有土地范围、面积等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二)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情况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三)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四)房地产价值评估、改造成本的核算。

(五)改造项目经济效果评价。

(六)改造项目社会风险评估。

(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对有强烈意向参与旧村庄改造的片区,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办申领《项目改造意愿征询表》(见附件1),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的监督下,和属地社区组织开展拟改造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改造意愿的摸底调查(涉及集体用地的,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表决;涉及国有用地的应当取得占国有土地面积2/3以上的权利人且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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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三旧”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是指对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上的旧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 “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第三条 “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创新产业发展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 第五条 “三旧”改造可以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鼓励有品牌、有资金实力、有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 第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应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 (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为建设用地。 前款第(一)(二)项要求,下列特殊情形可视为符合要求: (一)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不足30%比例,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或者土地权利人申请缩减入库用地面积达到30%比例要求的。 (二)拟改造用地规划为非建设用地,但经证明属生态修复性质、可按规定标图入库的。 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或虽设有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四)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三旧”改造以改造单元为基本单位,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编制,主要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及总体实施时序等内容。 对“三旧”改造重点、复杂片区,各镇区可按照《中山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和审查指引(试行)》(中规通〔2017〕54号)编制片区策划方案作为专项规划的补充。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指导改造单元的划定、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和项目改造计划的制定。 第十条 改造单元应当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进行划定,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三)形状较方整、四至界线相对平直、整体相对连片成片; (四)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种或两种改造类型。 第十一条 改造单元规划应当依据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具体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改造类型、开发建设指标;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说明;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四)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五)改造单元的城市设计指引; (六)分期实施安排; (七)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八)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提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影响评价及改造项目经济评估等专项报告;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含项目开发规模和容积率测算)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改造单元规划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经镇区组织实质性审查、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改造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按《中山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将相应内容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公布、实施。 改造单元规划不涉及控制性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镇区实质性审查,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三旧”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一)近期改造计划。各镇区应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改造区域等,每年定期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对辖区内各类需要改造的改造单元进行汇总、筛选,形成近期改造计划。 (二)年度实施计划。各镇区应当结合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申报和审批情况,以及直接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申报改造的项目情况,将年内具备动工条件的改造项目,及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各镇区制定的近期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三旧”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改造方案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是指导“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也是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件,主要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条件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补偿安置情况、供地方式和计划、改造进度安排、改造预期效果等内容。 项目改造方案由镇区组织实施主体编制,经市“三旧”办组织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各镇区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并定期向市“三旧”办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一节 全面改造 第十六条 全面改造是指通过对“三旧”用地上原有旧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并按照规划用途予以重建的改造活动。 重点支持对100亩及以上的连片“三旧”用地实施全面改造。 第十七条 全面改造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改造单元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自行实施改造; 2.改造单元内所有权利人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 (二)政府主导改造,即由镇区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造单元内用地进行整合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 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 (二)通过收购过户或作价入股(需承诺旧建筑拆除后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股权不变更)。 房地产权益转移兼有上述两种实现方式的,按第(一)方式处理。 改造单元内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权利主体后,由该主体进行申报、实施全面改造。 第十九条 转移房地产权益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应当遵循公平有偿原则,约定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及交付标准;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案和过渡期限; (四)房地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受主体; (五)办理注销登记及有关公证手续等责任分工约定; (六)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改造计划前,申报主体应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和土地、房屋、人口、文化建筑、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其中,改造意愿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改造单元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同意;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权利人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 (二) 改造单元内用地原为多个权属地块组成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面积应当不小于改造单元总面积的2/3。 (三)涉及旧村庄全面改造的,应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并获得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合基础数据调查情况,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第十一条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改造单元规划。 第二十二条 旧村庄、旧城镇改造,改造单元规划还应明确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比例、范围或公益性建筑面积、位置、建筑功能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小于改造单元总面积的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无偿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 (二)按上述比例计算公益性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少于改造单元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公益性建筑面积。 上述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及公益性建筑面积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移交的有关规定由市规划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实现房地产权益转移的,根据改造前住宅用途的土地面积占比,作以下规定: (一)超过改造单元面积60%的,可用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 (二)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应以商业项目开发为主,扣除回迁安置的住宅面积外不得额外增加住宅面积;但达到连片改造标准(100亩)的,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外,可按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置住宅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途”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住宅、商住、宅基地的用地;房产证、土地证用途不一致且其中之一为住宅用途的,可认定为住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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