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涉税政策执行指引
广州市“三旧”改造涉税政策执行指引

广州市“三旧”改造涉税政策执行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广州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已纳入广州市“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城镇、旧村庄(含村留用地)、旧厂房的改造。
第二章 “三旧”改造模式第三条 旧城镇改造模式。
旧城镇改造模式主要以政府主导方式为主,其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土地→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拆迁及补偿→土地公开出让(或划拨)→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安置房及商品房(其中安置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实行产权置换)。
第四条 旧村庄(含村留用地)改造模式。
旧村庄改造原则上是将原有村用地划分为融资地块和复建地块两部分。
融资地块通过出让方式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复建地块用于建设村民复建房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仍为村。
其改造模式具体包括: (一)政府主导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融资地块→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开发企业受让该地块的使用权,向政府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含复建成本)→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向开发企业开具财政票据→政府向村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村经济组织用政府支付的补偿款组织兴建复建房、集体物业和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复建房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用地并办理确权手续,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
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和合作关系。
(二)开发企业代建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融资地块→通过“招、拍、挂”方式挂牌协议出让→开发企业向政府支付融资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向开发企业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协议条款,开发企业需承担复建房全部改造成本并代为建设(复建房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用地并办理确权手续,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由开发企业直接支付给村经济组织或拆迁户。
三旧改造模式税务处理

三旧改造模式税务处理一、概述三旧改造是指城市更新过程中,对旧城区、旧工业区和旧村进行改造和更新。
这种改造模式旨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在进行三旧改造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三旧改造模式的税务处理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二、三旧改造模式的税务处理1、土地增值税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需要考虑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三旧改造中另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为征税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需要考虑企业的所得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三旧改造中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考虑个人的所得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三、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1、合法性原则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原则。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公平性原则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保证公平性原则。
即对于同一地区的纳税人,应采取相同的税率和优惠政策,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3、综合性原则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考虑综合性原则。
即不仅要考虑单个项目的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整个城市更新的税务问题。
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税务政策。
四、结论三旧改造是城市更新过程中的重要模式之一,而税务处理则是三旧改造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进行三旧改造的税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公平性和综合性原则。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穗旧改联字〔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规定(二)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时,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统计和核算。
(三)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区。
(四)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2014年底前“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的40%(扣除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60%),由市、区按照8:2的比例分成。
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安排该区“三旧”改造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五)编制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市“三旧”改造办视每个区“三旧”改造项目(市储备地块除外)产生的具体收益情况有所侧重。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引言:“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升级完善的统称,也称之为城市更新改造。
窃以为前者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范围,而且东莞实际存在较多的村庄,甚至某些村的经济指标高于其他县市。
三旧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更新改造的困难,远远大于空地新建房屋。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遗留历史问题通常没有常规的现成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是无法绕开的议题,直接决定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
很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忽视了税收成本,导致三旧改造项目最终亏损。
以下,我们将集中探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1拆迁主体的土地成本的入账成本三旧改造的税收问题关键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入账成本。
能够解决了土地入帐成本,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以上。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成本的原始成本比较低,通过常规的资产转让方式,将会导致“拿地阶段”的税负较高和资金沉淀问题。
如果以原始成本入帐,将会导致“销售阶段”的巨额土地增值税。
有没有合法途径,既能实现土地溢价入帐,又降低前期费用,还能大幅降低后期税负呢?问题的关键是利用政府征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应当尽量使用政府征收模式。
通过政府征收方式,被拆迁主体能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的特殊政策。
拆迁主体能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入帐,并作为后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
2.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不一致。
被拆迁主体自行改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土地溢价将部分无法入帐,导致销售环节承担高额的税费。
被拆迁主体应另外成立公司,以新成立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 在拆迁补偿合同要标明土地的出让代价。
拆迁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主体、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市政配套等作为土地出让代价。
在取得当地政府及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支持,同时约定回迁房和公共配套用房不预售,登记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主体名下后转移登记在被拆迁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及实操

征求村 民改造 意向
签订框 架协议
测量、 规划方 案
通过政 府审批
安置补 偿协议
拆迁、 建房、 交付
商品房 建设
要求: 1、90%的村民同意 2、向区、市三改办提十四、旧村改造主要程序
80%村 民通过 表决, 每户签 约 土地转 入共同 成立的 项目公 司
“拆一补一”
合法建筑部分 “拆一补一”
货币补偿 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
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区位等确定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基准建面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丌得低二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 单价) 对二已领房地产产权证的,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基准建筑面积:是由区政府或村集体参照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政府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 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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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旧”的 定义
“三旧”是指: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旧城镇:主要是指区、镇(街道)中心区(除旧城区保护范围外的)内国 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及重点改造城区需要“退事进三”的旧厂房、旧 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等。城镇住宅用地,居民 旧村庄: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 造,包拪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 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集体用地(宅基地、 提留地、集体建设用地),村民 旧厂房: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功能,因城乡规划调整丌再作 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 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 房用地。划拨或出让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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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旧”项目的认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穗建规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2日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制定本指引。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以下条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以下条款或者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条款执行: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项目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ac31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5.png)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我办研究制订了《“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专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应储尽储”的原则,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现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分类(一)根据用地类型不同,改造方案业务类案件分为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
(二)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城、旧村或者旧厂房地块时,以主要地块的用地类型确定业务种类。
二、统一申报按照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业务,分别按以下规定申报:(一)旧城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二)旧村改造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报,由区政府审查后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三)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土地单一权属人申报,涉及不同权属人的成片连片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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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涉税政策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广州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已纳入广州市“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城镇、旧村庄(含村留用地)、旧厂房的改造。
第二章“三旧”改造模式第三条旧城镇改造模式。
旧城镇改造模式主要以政府主导方式为主,其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土地→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拆迁及补偿→土地公开出让(或划拨)→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安置房及商品房(其中安置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实行产权置换)。
第四条旧村庄(含村留用地)改造模式。
旧村庄改造原则上是将原有村用地划分为融资地块和复建地块两部分。
融资地块通过出让方式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复建地块用于建设村民复建房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仍为村。
其改造模式具体包括:(一)政府主导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融资地块→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开发企业受让该地块的使用权,向政府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含复建成本)→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向开发企业开具财政票据→政府向村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村经济组织用政府支付的补偿款组织兴建复建房、集体物业和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复建房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用地并办理确权手续,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
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和合作关系。
(二)开发企业代建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融资地块→通过“招、拍、挂”方式挂牌协议出让→开发企业向政府支付融资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向开发企业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协议条款,开发企业需承担复建房全部改造成本并代为建设(复建房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用地并办理确权手续,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由开发企业直接支付给村经济组织或拆迁户。
(三)自主改造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仍为村经济组织)→由村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引进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开发企业承担村改造的所有支出(作为回报,开发企业可分配一定面积的物业并以村经济组织的名义销售)。
(四)股权转让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土地分融资地块和复建地块→村经济组织承受并办理复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村经济组织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受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未办确权手续,待合同签订后办理确权)→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签订改造开发合作协议并明确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及复建工程等各项成本(即融资地块的主要土地成本)→开发企业将一定比例的拆迁复建资金注入监控账户后,村经济组织的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地块确权手续(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复建地块、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企业收购村经济组织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从而获得融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为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负责融资地块的建设及销售→村经济组织作为拆迁主体支付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并负责复建地块的建设。
(五)共同开发模式(合作双方同时受让国有土地,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关于限期办理珠江新城留用地合作开发用地变更手续的函》(穗国房函〔2004〕324号)的要求,珠江新城村留用地部分于2004年12月31日前确定合作开发企业并办理国有地确权手续。
运作流程如下:确定合作开发企业,签定合作补偿协议书→政府出让土地→村经济组织和合作开发企业为共同受让者,同时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双方共同开发→村经济组织分得的物业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分得的物业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各自分得的物业各自确权。
(六)协议转让模式。
运作流程如下:村经济组织与开发企业先签订合作补偿协议,开发企业支付补偿费→村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双方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企业分得的物业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村经济组织分得的物业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旧厂房改造模式。
旧厂房是指市辖区内“退二”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企业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产业用地。
根据用地的处置模式,我市旧厂房的改造主要以自行改造和政府公开出让方式为主。
自行改造只发生土地用途改变,不发生土地权属变化;公开出让的则由政府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整理,再进行土地公开出让。
第三章“三旧”改造税法适用意见第六条营业税(一)政府收回土地及出让土地。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公开出让的环节不征收营业税。
(二)拆迁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拆迁工程过程中,发生“建筑业”或“服务业-代理业”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产权置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开发企业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开发企业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具体征税按本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应按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全额开具发票给被拆迁户。
(四)拆迁补偿。
根据《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
开发企业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开发企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开发企业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上述所称“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是指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包含地价的房屋成本价。
(五)开发企业代建模式。
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
代建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土地使用权属于委托方;②委托双方(或三方)须签订委托合同;③须由受托方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
代建模式中开发企业承担复建房的建设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开发企业承担复建房建设取得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自主改造模式。
在自主改造模式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村所有,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村提供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提供所需资金,以村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开发企业分配一定面积的物业并以村名义销售的行为应以村为纳税主体缴纳营业税,自主改造模式中,出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七)股权转让模式。
在股权转让模式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发生变化,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村经济组织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共同开发模式。
在共同开发模式中,由于土地属于村经济组织与开发企业共同受让所得,土地权属为合作双方共同拥有,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不符合《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89号)规定,对双方各自取得的物业不征收营业税;开发企业将取得的物业对外销售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九)协议转让模式。
在协议转让模式中,村经济组织作为土地使用权人,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出资,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符合《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应对双方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旧厂房改造模式。
在旧厂房改造模式下,自行改造的,其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化,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公开出让土地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3号)的规定,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让方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对约定交付时间做了改变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征增值税”规定,对被拆迁户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实物、货币补偿,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