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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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理财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理财业务资产安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理财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等,具体包括:(一)面向本行金融市场、企业金融、零售金融(含私人银行)等各条线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二)通过银银平台理财门户(钱大掌柜)、直销银行等各类渠道等向行内外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属于银行理财的产品。

各类代销类产品、代理收付类产品、本银行集团各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均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档案是指经营机构(包括分行和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理财业务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

第四条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总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级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经营机构应指定单一部门(或处室)统一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经营机构的产品创设和发行部门(或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于档案管理部门(或处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业务档案涉及到国家、全行和客户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制度,督促经营机构做好理财业务档案保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已移交的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经营机构及时纠正;定期检查经营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档案管理培训交流工作。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银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三)规范管理,确保档案质量;(四)持续改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银行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行档案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银行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四)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五)与其他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联系,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三)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机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第七条银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类档案;(二)业务文件类档案;(三)人事管理类档案;(四)财务会计类档案;(五)业务合同、协议类档案;(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要求:(一)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二)档案整理应分类清晰、条理分明、便于检索;(三)档案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和格式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柜架应结实、稳固、整齐;(三)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规格进行排列;(四)档案查阅、复制应严格审批,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二)档案查阅、复制应填写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档案利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银办发[2005]182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银办发[2005]18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实现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规范化,使实物档案资源服务于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档案归档范围,立刻着手开展实物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在收集实物档案过程中,对捐赠珍贵实物档案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鼓励。

对于一些个人收藏的或流失在社会上的确有价值的珍贵实物档案,可采取收购或征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史料的研究、管理,实现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规范化,使实物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具有特殊史料价值、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物品。

实物档案是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发展的见证,是进行行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实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实物档案收集齐全,归档及时,保管得当,防止实物档案散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9.19•【文号】银办发[2005]242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银办发[2005]24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维护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档案保管,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档案是公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的保管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并做到档案库房与档案办公、档案阅览三分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购置专门的先进技术设备,保管各门类档案,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档案库房须坚固耐用,并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潮、防鼠、防虫等必要设施,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

具体包括:(一)档案库房须加设防盗门窗;(二)档案库房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三)档案库房须配备防止紫外线等射线对纸张、实物以及其他介质档案资料直射的设备;(四)档案保管的温湿度标准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档案库房须按此标准配备防潮防燥设备;(五)档案库房须配备除尘设备;(六)档案库房应放置防虫、防鼠等药品。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 98-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3. 适应银行业务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管理范围1.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包括对公信贷业务档案、零售信贷业务档案、中间业务档案、国际业务档案、财务管理档案、风险管理档案等。

2. 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人事档案、党务档案、工会档案、纪检监察档案等。

3. 科技档案:包括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等产生的档案。

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总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管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2. 分行、支行等各级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档案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4.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保存。

4.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

5. 档案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

6. 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7. 档案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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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存放档案的原则,总部及各支行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党、政、工、团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全辖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支行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支行负责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总部及各支行均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总部设两名,每支行设一名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总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支行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各类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归档范围
(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决定、命令、规定、制度、办法、通知等;
(二)以单位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监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三)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四)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五)本单位的工作总结、计划、统计材料;
(六)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七)总部下发的各类文件、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八)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报表及文件材料;
(九)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内部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三)在日常管理及重大活动中的各类影像资料;
(十四)单位印鉴启用和作废的文件材料、交接登记薄;
(十五)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作时形成的指示、讲话、工作汇报以及其他文件材料;
(十六)获得市级(含)以上或本行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及进行表彰的审批材料;
(十七)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档案材料的收集
1.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2.对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收集齐全;
3.及时催办已办理完毕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次年检查齐全后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档案的归档、立卷与管理
1、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按年度、档案形成的机构、保管期限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2、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

3、案卷排列: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编制案卷目录和案内目录,并复印出四至五份。

4.整理案卷:使之厚度适宜,控制在1cm至2cm之间,材料过窄应加衬边;材料过宽应折叠整齐;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每一案卷端正书写标题。

5、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正,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等)应予以复印。

6.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右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

7.对所有档案系统排列,确定保管期限,填写档案盒脊、编制档案目
录(卡片),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

第四章档案保管
第九条根据档案集中管理的原则,各支行各类档案由支行设专人实行统一管理,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设专人专项管理。

第十条总部与各支行均设置档案库房、档案装具及其它必要设施,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到档案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

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以利于调阅、存放和减少档案的损毁。

第十一条卷内文件应排序列题,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及时裱糊,对卷内文件编定页号,去除金属装订物,最大限度的延长档案的保管寿命。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在离职前,将其所保管的档案数量及现状交代清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库房内档案柜的摆放力求整齐,并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入柜档案井然有序,并备有档案存放地点索引,以便掌握存放情况,以满足迅速调阅的需要。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档案与目录不符或毁坏,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如人为造成,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安全和保密。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库房。

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后,应对门窗、电源、消防器材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阳光等防护工作,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严格查、借阅手续。

各支行需查阅、借阅档案时,向总部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专职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摘录、复制。

第二十条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

档案保密、解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丢失档案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认真追查,视情节轻重经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保存年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提
出意见,总部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支行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鉴定完毕后登记在册,参加人员签字盖章,送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在销毁档案时,要由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必须保证在三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销毁清册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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