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理财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理财业务资产安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理财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等,具体包括:(一)面向本行金融市场、企业金融、零售金融(含私人银行)等各条线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二)通过银银平台理财门户(钱大掌柜)、直销银行等各类渠道等向行内外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属于银行理财的产品。
各类代销类产品、代理收付类产品、本银行集团各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均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档案是指经营机构(包括分行和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理财业务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
第四条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总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级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经营机构应指定单一部门(或处室)统一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经营机构的产品创设和发行部门(或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于档案管理部门(或处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业务档案涉及到国家、全行和客户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制度,督促经营机构做好理财业务档案保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已移交的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经营机构及时纠正;定期检查经营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档案管理培训交流工作。
商业银行银行运营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营档案管理,规范运营档案库建设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营档案是指柜面和运营后台中心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档案,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和重要资料。
运营档案管理是对运营档案整理、归档、保管、移交、调阅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运营档案库是指保管纸质运营档案的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运营档案分类(一)凭证。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终平账报告表、用户日终纸质凭证报告表及其他附件。
(二)账簿。
包括各类总账、分户账、明细账、手工登记簿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报表和清单流水。
包括业务处理完毕生成的各类报表、清单、流水表。
(四)其他运营档案。
包括专夹保管的各类协议、客户申请书、开销户资料、对账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以及其他反洗钱合规工作档案、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运营档案保存形式(一)纸质档案。
指以纸质形式保存的运营档案。
(二)电子档案。
指采用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或影像形式保存的运营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运营档案库分类(一)中心库。
指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集中保管辖内或区域内纸质运营档案的档案库。
有条件的二级分行中心库可代理保管其他二级分行运营档案。
(二)周转库。
指运营后台中心、一级支行、营业机构临时保管纸质运营档案的档案库(室)。
第八条运营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档案系统)是运营档案和运营档案库的电子化管理平台。
第三章纸质运营档案管理第九条整理与装订(一)凭证。
营业机构应按日整理凭证,机构凭证在前,柜员凭证(按柜员号由小到大顺序)在后,按集中作业平台、其他系统凭证的顺序排列。
凭证应按日装订,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按周、旬、月合并装订,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集中扫描的凭证,应放入专用凭证包,由双人封包加锁;凭证塑封与装箱,按照运营事后监督的有关要求操作和管理。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xxxx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档案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本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总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专职档案人员职责:档案工作由总行办公室统一负责。
设专职档案员、文书各一人,各部室分别设一名兼职档案员,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报告总行办公室,及时补充或调整,并办理交接手续。
1、对本行文书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负责由文书人员及各部室兼职档案员收集齐全的各种档案材料的归档、保管、利用工作,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及书写载体规范。
3、负责管理总行的全部文书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总行各项工作服务,并为本单位积累档案史料。
第五条总行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文书人员职责:1、凡是本年度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人员进行收集、整理、保证齐全完整,并负责本行文件的传阅、催办、保管,做到不丢失、不积压,及时处理,及时退回。
所有文件在次年的三月底前按时移交档案室。
2、如实反映本行的重要会议及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带应当随时移交档案室,并注明时间、地点、人物、姓名和活动内容。
第七条兼职档案员职责:各部室兼职档案员按照分类方案,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并接受总行档案员业务指导。
本年度归档文件资料应于次年2月底前按时移交总行档案室。
第三章应归档文件范围第八条应归档的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以下简称音像材料)等材料;4、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的专题会议纪要5、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6、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 98-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集中统一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全行业务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全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全行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处置;(三)指导各级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四)监督、检查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处置,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总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本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本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四)负责本机构业务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和处置;(五)向上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一)及时、完整、准确;(二)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分类、编号、登记;(三)保证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方便;(三)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二)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四)对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保护。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 (1)第三章归档范围 (2)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5)第五章保管期限 (6)第六章附则 (6)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国际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XXX银行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包括国际结算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其中国际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汇款等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汇出汇款融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出口发票融资、对外担保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XXX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贸易金融部及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异地分支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国际结算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国际业务经办行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按照业务办理程序及时、规范、全面收集整理,逐步实现综合管理。
第六条各国际业务经办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七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作为法人客户信贷档案的一部分,应由经办行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收集归档,并留存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相关单证资料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处理所需的资料、凭证用于业务备查。
第三章归档范围第八条各档案收集、整理部门应按业务条线做好档案管理建立工作。
从类型上,国际业务档案可分为管理类和要件类。
其中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首次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有效授权印鉴卡等。
要件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办理每笔国际结算业务时提供的业务资料以及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客户申请开户基本资料、监管机构要求保留的业务资料和审批文件等。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档案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合规,促进私人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内外部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15〕3号)、《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本机构在各项经营管理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材料的总称,是各项经营管理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法律诉讼、工作考察、决策研究、审计检查、合规内控、权益保障等重要参考和依据,对落实存续期管理工作,维护本行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档案,主要按照档案的保存形式不同,分类为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实体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中形成,以实体形式保存的档案;电子档案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并可在网络上传输,以电子形态存储的档案。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保管部门是指负责档案文件材料移交后接收、整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对归档后档案材料的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负责;档案产生部门是指负责辖内业务办理中产生文件材料的收集、移交、归档工作,对应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查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档案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中统一性”原则。
档案保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存储”,实体档案统一存储于专用库房保管,电子档案统一存储于专用信息数据管理平台;(二)“真实完整性”原则。
档案产生部门应确保档案全生命周期真实性、完整性、可查性、合规性;(三)“安全保密性”原则。
秉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保密性,对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行保密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四)“及时有效性”原则。
档案产生部门应确保按照管理规定期限,及时完整移交档案至档案保管部门。
第六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私人银行部本部门。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规程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规程模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法》、《商业银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出被档案人的信用评价及其信贷申请情况,体现本行审查发放信贷的严谨性和精益求精的态度。
第四条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当以依法合规、便民利民、规范有序为原则,不泄露客户个人隐私,确保档案安全及完整性。
第二章档案的创建及保管第五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应当以客户的财产权益为服务对象,按照合同逐笔建立。
第六条客户信贷申请材料搜集时应当确定文本、文号、页数、各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的数量。
第七条本行信贷业务档案按照业务部门、信用风险等级定期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资料的交叉核验,细致入微。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规范性,包括上网安全、系统防病毒和授权等,同时,要建立准确可靠的电子存档体系。
第九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应当实现全面质控和保管,坚决避免资料遗漏、错误和失序现象。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及提供第十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的利用应当基于客户知情同意原则,并应当在保证客户隐私的前提下,为业务部门、审查部门授权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利用应当按照不同业务、不同环节、不同额度、不同贷款期限的要求提供实时数据支持,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利用的尽量公平性,不在权限范围内滥用数据,不对客户和档案调用的信息进行任意篡改和删除。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的提供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坚决避免信息惡意泄露。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的提供应当加强安全防范,防止非法获取客户档案信息,强化信息保密责任。
第四章档案的销毁第十五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周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个别文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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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用类业务档案安全、完整,促进各项信用类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是指客户在本行的传统信用业务、同业及其他自营投资业务、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等各类业务中的投融资授信业务1,具体包括:传统信贷授信(包括不限于:各项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占用授信的同业业务等本外币表内外信用业务,以及本行接受客户提供保证的信用业务、贸易融资专项授信)、租赁联动业务等本行向集团下属公司推荐的业务、代客资金交易业务、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业务2、同业投融资业务及其他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各类衍生产品挂钩信用类标的业务以及其他由本行承担实质风险的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类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1现有制度规定可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除外。
2租赁联动业务指本行分支机构通过金融租赁业务一体化营销推荐给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本行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本行子公司推荐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理上述信用类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用类业务全过程以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档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包括分行信用业务经营机构及总行业务部门信用业务经办处室。
本办法所称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总分行信用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和处室。
本办法所称放款中心包括分行放款中心及履行放款审核职责的总行部门内设处室。
第五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是本行档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电子档案由总行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实体档案统一移交总行、一级分行办公室,实行两级集中管理,维护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因距离太远等特殊困难,分行所辖二级分行档案,经一级分行办公室验收档案保管条件(人员、库房、制度等)合格,并报经总行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作为一级分行的档案分库房。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各级信用类业务档案产生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用类业务档案移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信用类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本行档案工作以档案安全为底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各级机构实施信用类业务档案外包管理时,应严格遵循本行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严格档案外包安全监控与检查,确保档案外包安全;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高级商密的信用类业务档案实施外包。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信用类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合规利用。
第七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包括信用类业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信用类业务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信用类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八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类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熟悉业务流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及具体操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集团境内外各级机构。
第二章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协助总行办公室对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行条线风险管理部门是所属条线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协助总行办公室对条线、分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分行风险管理部是分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的牵头职能部门,协助分行办公室对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办公室是信用类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机构办公室负责对辖内机构实体信用类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指导、督促信用类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负责信用类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与电子化工作,并对归档后信用类业务档案的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信用类业务档案产生部门负责信用类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移交档案,并对移交前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安全等负责。
第三章信用类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十三条本行在办理和管理各类信用业务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于信用类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审查审批部门出台的送审规范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二)具体信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三)审查审批部门在送审过程或审批通知书要求补充提供的文件材料;(四)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五)本行授信业务放款规范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放款审批相关材料;(六)本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形成的贷后管理材料;(七)具有法律效力的催收文件与回执,以及律师的催收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八)特殊资产在诉讼、存续期管理、处置等环节形成的文件材料;(九)客户金融信用信息查询及数据报送授权书、征信报告等文件材料;(十)本行信用业务相关系统在业务办理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材料;(十一)其他关系信用资产安全的重要档案。
第十四条本行信用类业务档案根据客户所属条线、部门不同,分为企业金融信用类业务档案、零售金融信用类业务档案、同业与金融市场信用类业务档案、特殊资产业务档案。
其中,企业金融信用类业务档案包括主体授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类信贷业务档案、存续期管理档案。
零售金融信用类业务档案包括信贷业务档案、信用卡业务档案、存续期管理档案。
同业与金融市场信用类业务档案包括主体授信档案、同业业务档案、类信贷业务档案、存续期管理档案。
特殊资产业务档案包括诉讼档案、特资存续期管理档案、处置档案。
第四章信用类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移交第十五条收集信用类业务档案。
各级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业务后,对于每笔业务都应设立文件袋,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都应存放于文件袋内。
第十六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移交分为前期移交和后续移交。
前期移交以放款审核完毕为标志,后续移交应随时进行。
(一)前期移交业务办理放款审核前,业务经营机构或审查审批部门将信用业务档案向放款中心履行第一次移交。
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可结合金融市场业务交易特点,针对总行经营部门直营的同业与金融市场业务,制订向放款中心移交的具体细则。
放款审核通过后,放款中心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业务档案向办公室履行第二次移交。
对于不涉及放款审核的主体授信、信用卡申请资料、否决或暂缓退回(出具审批意见通知书的)项目等档案,应于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履行移交。
审批通过但没有落地的项目,应于批贷通知书到期后1个月内向办公室履行移交。
对于拒贷退回且未出具审批意见通知书的项目档案,相关经办机构要做好客户资料退回客户或销毁工作,其中客户金融信用信息查询及数据报送授权书、征信报告不得退回或销毁,应移交办公室归档集中保管。
(二)后续移交业务存续期管理至回收阶段形成的后续档案,业务经营机构、存续期尽职部门应实时移交,不便于实时移交的档案可以批量移交,但最迟应在相关档案或凭证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
第十七条总行部门若涉及向总行办公室移交档案,移交频率不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八条移交手续。
信用类业务档案应在数字档案系统登记上传档案目录,办理线上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本行信用业务相关系统在业务办理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采用系统接口方式在线归档至数字档案系统。
第二十条档案接收(一)档案移交人员应确认业务档案是否全部移交;(二)档案接收人员应核查移交的业务档案是否与移交目录所列档案一致;不一致或未按要求移交的,档案接收人员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第五章信用类业务档案的整理、利用第二十一条信用类业务档案按项目立卷,即按客户发生的每笔业务分别立卷建档。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用类业务档案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类业务档案装订整理;授信审查审批档案(包括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风险评审意见及结论、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表以及信用审批委员会综合意见等)单独装订。
第二十三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的建档要求(一)实体信用类业务档案的分类。
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信用类业务档案按年度—业务条线—业务类型分类整理:即全部信用类业务档案先按年度分开,每个年度再按所属业务条线分开,每年每个业务条线的信用类业务档案再按业务类型分开。
(二)实体信用类业务档案的编号。
根据信用类业务档案年度—业务条线—业务类型的分类方案,实体档号编制规则相应为:全宗号+业务档案代号+年度+业务条线代号+业务类别代号+案卷(项目)号,档号结构为。
(三)实体信用类业务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档案装盒后,填写档案盒脊背。
(四)信用类业务档案按照档案分类顺序依次排列上架。
(五)国家秘密与本行高级商密信用类业务档案实行单独整理,单独分类编号,配备涉密计算机单独编目。
第二十四条本行信用类业务档案利用以电子档案利用为主,实体档案利用为辅,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在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情况下,应优先提供电子档案调阅;电子档案调阅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应建立信用类业务档案利用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任何档案利用。
(一)行内人员档案利用信用类业务档案在行内利用,需经利用申请人所属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
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风险行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
档案管理人员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外借,同时将出借单作为档案附件专门保存。
外借档案原则上应当天归还,特殊需要的,最长不超过五天。
总行因审计、监察、检查、调研等工作需要需利用信用类业务档案的,经总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或出具《审计通知书》或《调查\调研通知书》,即可调阅相关信用类业务档案。
(二)行外人员档案利用本行依法接受有权机构调查、检查、审计,需利用信用类业务档案的,必须由对口部门发起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业务档案的利用仅限在行内进行,若无法当天归还的,还应取得分管风险行领导同意,同时对口部门应协助做好档案交接和保管工作。
公检法等有权部门利用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利用公函,并由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指定法律人员负责陪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