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通报文水县人民医院有关事件的函

合集下载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央宣传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科协发普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各有关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要求,推进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关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背景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函〔2005〕90号),有力指导各地各部门将应急防护知识普及到公众、落实到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政策规定制度相继明确,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要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引导公众科学应对疫情、缓解心理压力,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整体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8号(医疗体育类5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8号(医疗体育类5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8号(医疗体育类52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卫生应急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8号(医疗体育类529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提升我国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织牢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

全面做好公共卫生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各项工作。

(一)印发实施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

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实施《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重点加强以下方面建设:一是区分县、地市、省、国家疾控能力建设的不同侧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现代化建设。

基本实现每个省都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P3)水平的实验室,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提升重大传染病检测“一锤定音”能力和突发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能力。

二是结合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筑牢疫情防控救治第一道关口。

综合考虑城镇化、交通条件、人口规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公共服务需要,强化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建设。

同时,突出平战转换能力,明确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在疫情期间开放传染病床位数的要求,以及县级医院重症监护病区、床位扩增要求。

三是以“平战结合、分层分类、高效协作”为原则,构建分层分级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

按照不同规模城市人口,分类明确传染病床位数配置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筑牢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网底,做好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决定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项目。

现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中承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可按当地政策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6月17日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一、职责任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任务是巡查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一)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辖区内没有上述行业领域的可根据辖区情况自定行业领域开展巡查。

巡查主要内容如下: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5.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6.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国疾控综传防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国疾控综传防发〔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百日咳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5月24日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百日咳(Pertussis)是由百日咳鲍特菌(Bordetella Pertussis)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百日咳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百日咳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的原则,围绕“防感染、降重症、减死亡”的工作要求,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

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机构,加强预防接种和健康宣教。

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加强疫情分析与风险研判,及时发现、规范治疗病例,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最大限度降低重症、死亡风险。

二、病原学特征人是百日咳鲍特菌的唯一宿主,细菌黏附定植于人呼吸道上皮细胞。

百日咳鲍特菌致病力主要与其产生的各种毒素和黏附素有关,如百日咳毒素(PT)、丝状血凝素(FHA)、黏附素(PRN)、菌毛(FIM)等。

百日咳鲍特菌最适生长的温度为35℃—37℃,对生长营养条件需求较高,体外较难培养。

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策略研究

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策略研究

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策略研究作者:李久民王淑娟张磊张金平孙志强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15期[摘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过度使用及不合理應用,造成了耐药菌的产生,以及患者耐药性的增强,对人们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提高病原学送检率,规范标本的采集、运送与检验过程,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基于此,文章以河北省承德县中医院为例,深入分析开展多元化培训、优化病原学标本检测流程、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和完善信息化建设等四项策略,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以供参考。

[关键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病原学送检率;管理策略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15-0046-03★基金项目:2024年度承德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243300)耐药菌的产生增强了患者的耐药性,不仅延长了患者的住院时间,而且严重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1 ],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临床应根据患者感染情况及细菌药敏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提高病原学送检率,规范标本的采集、运送、检验过程,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有着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作为2021、2022年的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十大目标之一[2-3];2021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印发了《“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4 ]。

抗菌药物的滥用,不仅危及患者的健康,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容易引发多重耐药性[ 5 ]。

因此,临床医师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 6 ],最终实现理想的抗感染模式,始于经验治疗,终于目标治疗。

在为患者应用抗菌药物前,为其开展病原学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指导抗菌药物的应用,可避免或减少抗菌药物滥用的情况出现,有效节省医疗资源。

做好抗菌药物应用前的病原学诊断和药敏试验工作,也是有效控制感染的重要基础[ 7 ]。

国家九部委 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九部委 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九部委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召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部署落实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国卫医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要求,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2016年6月30日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3年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医疗纠纷数量、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医疗秩序总体态势向好。

近期,部分地方相继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

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6•【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为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细菌性传染病监测模式,推进细菌性传染病监测预警新技术和策略应用,我委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可从疾病防控业务频道下载)。

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是以网络化信息平台为依托,采用病原识别、分子分型、基因组溯原等新型调查分析技术,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监测与防控的实验室网络。

我委综合考虑各地的工作条件后,选取了江苏、山东等8个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作为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实验室率先开展工作(名单见附件2)。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机构间密切配合,严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保障有效运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和考核,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相关信息收集、数据上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质控,医疗机构要做好细菌性传染病相关病例发现、报告及标本的采集等相关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中国疾控中心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编制相关配套技术文件,对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实验室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数据,对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各地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建设。

附件:1.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实施方案2.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第一批网络实验室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2月16日附件1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实施方案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是以网络化信息平台为依托,采用病原识别、分子分型、基因组流行病学等新型调查分析技术,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监测与防控的实验室网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通报文水县人民医院有关
事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31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663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通报文水县人民医院有关事件的

国卫办医函〔2019〕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8日,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医院“老人病危求救医生却在拍照”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认真核实事件真相,妥善做好家属安抚慰问工作,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调查发现,该事件是由于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淡漠、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引发的。

事件性质恶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7月14日晚,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医院收治1名老年女性患者,因“牙疼数日、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2天、心律失常”入院,经急诊科收住心内科。

入院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心功能不全等,给予相应治疗,完善相关检
查,并下达病危通知书。

7月15日上午,患者病情加重需要紧急处置时,心内科为制作科室简介宣传册进行集体拍照,未及时到病房查看病人。

经山西省、吕梁市及文水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情况与媒体报道基本一致。

此次事件暴露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文水县人民医院在管理上有疏漏,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医德医风教育培训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一)文水县人民医院存在的问题。

1.该院“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淡漠,医德医风建设不到位。

医院在规模扩张和学科建设发展时,淡化了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导致病房住有危重病人的时候,科室却在集体照相,没有安排值班医师在岗处理紧急突发情况。

医务人员在患者家属反映病情时无动于衷,违背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此外,医院安排在患者收治较为集中的周一上午照相,也反映出该院“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淡漠。

2.医疗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不落实。

该院对核心制度学习、培训、理解不到位,在科室拍集体照期间,患者家属向心内科医务人员反映病情,医务人员未予重视,没有及时到病房查看病人,未能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对危重症患者管理不到位,凸显出其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存在严重问题。

3.医院日常管理有待加强。

管理中没有做到以制度管人,本次事件发生后,没有立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存在明显管理漏洞。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在的问题。

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思想站位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对网络舆情重视和关注不够,未能及时履行管理职能。

应对风险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事件发生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事态不断扩大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辖区医疗机构监管不力,日常检查督导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文水县人民医院长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问题。

二、事件处理结果
山西省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责成文水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责令文水县分管副县长杨凤鸣作出书面检查;对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张国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政医管股股长马永生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文水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李海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院长张志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医务科主任郭世俊记过处分;给予办公室副主任武晓英、心内科主任李景凯、心内科护士长刘嘉玲撤职处分;给予心内科主治医师李红艳、责任护士贺雪娇暂停执业活动一年的行政处分;给予心内科医生孙艳梅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患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将通过省医调委协调解决赔偿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汲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工作作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一)结合主题教育,强化为民服务理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医院人文建设,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教育医务人员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初心,肩负起守护人民健康的使命。

(二)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整顿工作作风纪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案示警”,开展医德医风警示教育,查找内部管理漏洞,进一步强化“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切实解决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违背职业精神、违反诊疗常规、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行为开展整改,树立卫生健康行业良好形象。

(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通过强化学习教育培训,组织风险点成因分析,搭建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流程、规范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全面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