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协议书模板5篇

股权代持协议书模板5篇篇1本协议在以下双方之间签订: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投资于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但由于某些原因,甲方不能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故需要委托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股权代持的界定甲方是目标公司实际的所有者和权益享有者,乙方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享有除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实质性权利和利益。
名义持股仅为一种形式和名义上的安排,并不影响甲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实际权益和地位。
二、代持股权的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为______%,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乙方不得擅自处置代持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行为。
三、甲方的权益保障甲方有权享有目标公司因乙方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和权益。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如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四、名义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得利用名义股东的身份为自己谋取私利。
乙方应保证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如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甲方或目标公司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六、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代持合同协议书范本8篇

股权代持合同协议书范本8篇篇1本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1)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2)乙方(受托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欲将其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且乙方愿意接受该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第二条委托期限本合同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或乙方将股权转让给甲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止。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妥善保管和处分甲方委托其代持的股权。
2. 乙方应确保甲方委托其代持的股权的安全和完整,不得将其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用途。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 乙方在代持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 乙方应在代持期限届满或甲方要求返还股权时,及时将代持的股权返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代持股权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2. 甲方有权在代持期限届满或自身需要时,要求乙方返还代持的股权。
3. 甲方应确保其委托乙方代持的股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5.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要求乙方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管理费、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保管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乙方保管费[保管费金额]元。
股权代持协议书 标准版8篇

股权代持协议书标准版8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出于某种原因,无法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因此委托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该股权,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权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甲方享有实际股东的权利,并由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在公司中代持该股权。
二、代持股权概况1.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 股权数量:共持有公司______%的股权。
其中甲方实际持股______%,乙方代持股份比例相应为甲方实际持股比例的份额。
具体持股比例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3.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为名义股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享有实际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知情权、投票权等。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名义股东职责。
3. 甲方承担实际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甲方应支付其应持有的股份对应的出资额,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2. 乙方不得擅自处置代持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行为。
如需处置,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公司在其作为名义股东期间的重大事项。
4. 乙方不得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公司相关机密信息。
5. 乙方有权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补偿。
代持股协议经典版(股权代持)5篇

代持股协议经典版(股权代持)5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一、甲方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拥有公司相应的股份权益,但由于个人或公司组织等原因,需要通过乙方代持其股份权益。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明确股权代持事宜。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定义和解释:股权代持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其在公司的股份权益。
乙方仅是名义股东,并无其他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甲方是实际股东,享有公司股份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三、协议内容:(一)股份权益的代持事项: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以名义股东的身份持有该股份权益。
双方确认代持股份的数量和比例等详细信息。
(二)股权代持期限:代持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约定终止事由发生之日终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代持期限自动续展。
(三)名义股东的义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处置代持股份或侵犯甲方股份权益。
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行使股东权利。
在适当时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以证明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
(四)实际股东的义务:甲方作为实际股东,应按时履行其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参与公司管理等。
甲方应确保代持股份的合法性,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甲方应支付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
(五)股权转让和变更: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需转让或变更代持股份,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置代持股份。
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协助甲方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保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七)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股权代持协议书模板5篇

股权代持协议书模板5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股权,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股权代持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关于股权代持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持股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具体股权比例和数量由双方约定并记载在本协议中。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以名义股东的身份代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增值权等。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股权代持的全部事宜。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代持股权的证明材料。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的代持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乙方应确保代持股权的安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代持股权。
(3)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代持费用。
四、股权转让和变更1. 若甲方需要转让代持股权,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由乙方协助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2. 若需要变更名义股东,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 股权转让和变更的具体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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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01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权被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
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02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0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0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0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06《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07对内关系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隐名股东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对外关系上,即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认定该股权由显名股东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
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时,根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赖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因此,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持有股权和变动的情况必须以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为据。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6号)08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形成,后者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
保监会的相关规章仅仅是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所作的限制,而非对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关系进行限制。
因此,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资关系为由主张股东地位,受托人也不能以存在持股比例限制为由否定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
博智公司(外商)与鸿元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协议书》,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关于委托投资的约定,还包括当事人之间关于股权归属以及股权托管的约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鸿元公司的前身亚创公司系代博智公司持有股权而非自己享有股权。
虽然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因此,尽管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股权代持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09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规定”。
代持协议无效必须同时满足:其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个层级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特征是“法”字结尾,一般为“XX法”,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结尾;其二,必须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般这类规定明示“违反本规定的无效”。
如果双方签订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的准入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认为其损害了金融安全、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该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10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司法实践:公务员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代持协议无效;为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
基于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目的安排股权代持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11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显名股东违反代持协议约定,例如进行股权处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有效的);(2)代持股权被继承或分割;(3)无法获得股东资格或享受出资权益,因为由隐名变显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其他股东同意等。
12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显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牵连,例如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3可充分降低法律风险的协议安排:(1)隐名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代持人在行使其股东表决权、选任公司管理人员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权利时,应当遵照隐名股东的意愿来确定。
(2)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约定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强化隐名股东监督权;(3)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使得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潭中难以抽身;(4)约定违约责任。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受契约约束,可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对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任何一方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害。
14在IPO或并购重组业务中,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代持有违股权清晰的要求,也容易造成纠纷,所以一般要求解除代持关系,还原实际股东身份。
15税务机关一般将代持关系还原的股权转让认定为普通的股权转让,会按照公允的评估价值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隐名股东取回自己所投资的股权,可能须缴纳一定税款,应予注意。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可总结以下要点:(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是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
(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17应当注意保留股权代持协议原件、公司开具并由显名股东签名确认的出资认缴凭证(包括收款凭证、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证明、验资报告、隐名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显名股东的配偶及债务人等第三人披露股权代持的书面文件等)。
这些文件将成为书面证据。
18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就股权代持协议、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等文件和设计股权质押借款模式等进行公证,以降低法律风险。
附股权代持协议书模板: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住所地:乙方:身份证号:住所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XX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