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自筹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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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投办”)设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市政投办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冀财规〔2018〕2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6号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6日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简称“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和省直预算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查审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内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录入财政项目库,执行年度预算,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出事项分类第六条项目预算支出事项及分类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

第八条征地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费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长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地方及项目单位承诺投入的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财务审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漯政〔2010〕4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成立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具体代管。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由财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或特设账户,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核算。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单独编报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等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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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筹资金的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自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行为,加强筹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从筹资决策角度健全公司筹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发展,降低融资风险和成本,加强公司的筹资管理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筹资,主要指债务性筹资。

债务性筹资是指增加企业负债的筹资方式,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公司筹资要坚持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要求。

(3)依据预算、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一年一定。

(4)综合平衡、动态管理、存量和增量相配比。

(5)严格控制公司的融资风险、力求资金成本最小化。

第二章筹资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筹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分别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筹资预算,筹资预算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裁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以资产、物业为抵押、质押筹资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公司债务性筹资筹措的资金,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通过月度资金计划平衡资金,并按月对筹资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年末对年度预算和实际的差异进行分析报告。

第三章公司筹资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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