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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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为保证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以下学校食堂卫生投诉处理管理制度:食堂卫生投诉处理具体由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同时对投诉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校内设立校长信箱,定人每天开启信箱收集食堂卫生投诉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食堂卫生管理要求,对被投诉的责任人,经查实违反有关食堂卫生规定和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整改意见,同时学校对责任人参照学校奖惩条例按工作失误处理。

三、对经教育没及时进行整改或有严重工作失误的食堂工作人员,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食堂工作人员。

四、根据投诉情况,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小组应及时召集食堂管理负责人开会对食堂卫生工作进行分析和督促整改,从而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

五、及时把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征求投拆人的意见,直至满意为止。

六、如有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投诉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二)是一个企业制定的消费者投诉管理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消费纠纷和投诉事件的发生,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下面是一个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一、投诉接收与登记1.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平台或来访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诉。

消费投诉规章制度

消费投诉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投诉。

第三条消费投诉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及时高效、便捷便民;(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投诉范围与程序第四条投诉范围(一)商品质量不合格、性能不符合规定;(二)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四)服务态度恶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投诉程序(一)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投诉;(二)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三)消费者对经营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投诉方式(一)电话投诉;(二)信函投诉;(三)网络投诉;(四)现场投诉。

第七条投诉材料(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三)投诉事实及证据;(四)投诉请求。

第三章处理与答复第八条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营者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十条消费者对经营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各级消费者协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投诉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当务之急。

下面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一、制度安排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条例体系的总称,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业管理机构。

其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是消费者主要的监管机构。

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执法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除了制度的安排和监管机构的建立之外,执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执法监督主要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等实施,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市场监管、域外监管、直接监管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商家自主建立的有关行业准则、标准和规章制度。

通过行业自律,商家可以避免不良竞争行为,提高服务品质,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行业自律也需要受到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评估,这样才能确保行业自律的效力。

五、司法保护除了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外,司法保护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其中常见的方式包括起诉、仲裁、投诉等。

消费者只要权利法定、事实证明,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六、公众监督公众监督是指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互相监督,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这种社会监督力量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媒体、网络等渠道展开维权行动,推动企业公正对待消费者。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涉及到制度安排、监管机构、执法监督、行业自律、司法保护和公众监督等多个方面,相互合作、共同协作、相辅相成,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县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县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协会以服务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公平正义为宗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公室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二)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调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开展消费教育,普及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四)调查分析消费市场动态,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五)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发布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六)开展与其他消费者协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交流,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三)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四)审查和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审查和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三)对理事会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理事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协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四)开展消费教育、调查分析、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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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 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 意见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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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 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监督检 查和测定; (四)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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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的,必须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拒绝; (十二)以预收货款、邮购、代办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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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履约; (十 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 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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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在规定期 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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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各 级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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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标准不 符合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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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 方追偿。 第十条经营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者、营业执照 的借用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场地、设施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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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销售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 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提供中文警示说明和必须 的警示标志;提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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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的服务,必须事先真实申明,采取严格的防 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十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消保站规章制度内容

消保站规章制度内容

消保站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费者保护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企业公平交易,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消费保护站进行投诉、咨询等服务的消费者和相关企业。

第三条消费保护站是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设立的机构,具有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等服务的职能。

第四条消费保护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守信经营。

第二章投诉服务第五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可以向消费保护站投诉。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应当如实填写投诉表格,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详细的投诉事宜描述。

第七条消费保护站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调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或协商解决。

第八条消费者对消费保护站的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消费保护站继续调解或提出仲裁申请。

第九条消费保护站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其他人员或机构。

第十条消费者对消费保护站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消费保护站进行投诉,消费保护站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咨询服务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向消费保护站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消费者咨询应当提供详细的问题描述,以便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

第十三条消费保护站应当根据消费者提出的问题,提供专业、及时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消费者咨询过程中,消费保护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消费者的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消费者对消费保护站的咨询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消费保护站进行投诉,消费保护站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消费保护站应当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第十七条消费保护站应当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培训,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技巧,提高维权效率。

第十八条消费保护站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发布重要消费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权益保护,防范消费陷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商品购买、服务消费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一套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加以实施的法律规则,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商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商品质量和安全保护主要针对商品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进行规定和保障。

例如,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赔偿等。

2.2 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对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的禁止和处罚。

商家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不能在商品价格上作虚假标示。

2.3 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对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保证和要求。

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

2.4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商家在收集、使用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应该包括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3.2 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平等自愿、保护优先和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

这些原则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规范。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2.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本规章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管,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共同构建和谐、健康的消费市场,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有变动,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6.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九、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依法代表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
2.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赔偿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必要措施。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消费者权利(续)
5.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票等购货凭证,以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
6.消费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

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篇)

消费者投诉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投诉处理1.服务质量投诉⑴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经销商第一文库网(代理商)、零售商有关的,市场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必要时由销售部负责落实。

⑵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市场业务人员、临时促销人员等我司人员有关的,受理投诉的人员应立即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

处理完毕后,应将具体情况通报销售部,销售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由公司办公室整理备案。

2.产品质量投诉⑴在接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后,应告知消费者注意保留问题样品、购物凭证,并第一时间通知市场负责人。

⑵市场负责人应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尽量安排在原购买点进行换货。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换货的,可给予退货处理。

⑶如消费者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可在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较公平的解决方案。

⑷对于质量安全事件,销售部经理应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方案,避免事态恶化。

办公室负责进行跟踪及指导,质检部应查出质量问题原因所在、给出技术支持或解释、出具相关质检报告。

3.处理程序⑴了解和核实消费者具体情况①产品情况: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并确定产品真假。

②购买及使用情况: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间、地点、使用过程和方法、购买及使用时是否在有效保质期内。

③不良反应及意外伤害:不良反应及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症状,发生后的处理方法等。

④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等基本信息。

⑵稳定消费者情绪,明确公司服务原则,向对方诚恳致歉。

⑶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解释,并进行产品知识方面的引导。

⑷对于使用产品造成不良反应、症状较严重者,应及时陪同其去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对于已经治疗的,应询问了解其详细就医过程及疗效,并详细记录。

4.处理⑴公司成立产品安全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向生产部门反馈上述信息,责成质检部门对其当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销售部。

如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须及时通报,经总经理批准,并立刻召回不安全产品。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是指社会机构和相关部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准则。

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消费环境的良好发展。

本文将从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工作流程和案件处理方式、消费维权的推广和宣传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消费维权工作制度。

一、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润,采取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达标、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消费维权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通过对不法商家进行处罚和惩罚,有效地打击了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3. 鼓励企业依法经营。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迫使企业以合法、规范的方式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为了有效实施消费维权工作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构体系。

一般来说,消费维权机构包括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仲裁机构等。

1. 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收集消费者投诉信息、调解纠纷、代表消费者起诉不法商家等。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查处违法广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法院。

法院是解决消费纠纷的法律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消费纠纷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解决消费纠纷的非诉讼机构,其职责是经过双方协商或仲裁,达成消费纠纷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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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一、消费者协会的职责1、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2、开展消费知识教育,组织有关单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商品使用技能,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3、对消费者开展消费意向调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调查,客观公正地公布结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指导消费;4、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有关法定机构作出鉴定,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5、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综合分析,将投诉反映的商品或者服务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经营单位或者部门;6、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7、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进行查询,被查询者应当予以答复;8、开展扶优限劣活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9、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10、参与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定、约定,并监督执行。

二、理事会职责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3、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议;2、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3、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4、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5、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6、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7、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会长的职责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五、秘书长的职责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会议制度1、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一般情况下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2、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3、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5、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6、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七、受理制度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处理的原则:1、消费者的投诉,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地级市)或市级以下级消费者协会(含分会、投诉站)受理,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

2、对非辖区内经营者的投诉,可建议消费者向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

特殊情况可直接受理,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3、对内地消费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等国消费引发的投诉,一般可直接转给上述地区和国家消费者组织处理,特殊情况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消费者协会以受理全国或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报上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为主;对一般性投诉可以直接受理,也可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处理。

5、上级消费者协会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的受理投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办,对下级消费者协会提出的疑难投诉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下级消费者转会应当受理上级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并答复处理情况;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处理投诉。

七、疑难案件处理制度对涉及面广、情节严重、久拖不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可在调查核实后采取下列措施:1、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合理建议或者要求依法查处;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3、发布消费警示;4、支持消费者起诉。

八、调解纪律1、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的组织、安排;2、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3、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4、争议各方只能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不得涉及无关的内容;5、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互相讽刺、挖苦;6、不得从事其他妨害调解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的争议各方当事人,调解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调解人员应请其退场;必要时,可宣布中止调解。

十、消费者的权利1、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强制提供服务;2、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3、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4、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5、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6、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用权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有权投诉、申诉、起诉;7、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十一、消费者的义务1、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3、遵守营业服务秩序;4、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

十二、经营的义务1、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有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显标记,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的,应当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收费。

2、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者名称、地址。

限期使用的商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3、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4、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进口商品;5、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6、生产、销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7、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8、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用任何手段搭配销售商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讹诈消费者;9、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必须当场验证核实;10、以预收款、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保质、保量、近期履行;11、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履行“三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重新提供服务的,必须重新提供服务;12、尊重支持消费组织依法履行职责;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十三、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申诉制度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1、因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受理;2、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璜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3、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4、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物价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5、因药品、化妆品等卫生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检疫部门受理;6、因食品卫生检疫和服务卫生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检疫部门受理;7、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受理。

十五、不予受理制度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投诉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用于生活消费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的;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的纠纷的;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需要引发争议的;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6、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7、消费者提供不出必要证据的;8、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不能达成调解(和解)协议,但一致同意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中止调解,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2、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13、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法定时效的;14、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1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十六、终止调解制度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争议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终止调解。

1、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2、投诉方撤回投诉的;3、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申诉的;4、争议一方和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5、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在消费者协会发出《调查/调解通知书》和催办函后仍不予答复的。

十七、财务管理制度1、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依法理财,坚决抵制一切违纪收支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截留、挪用、坐支,拖欠会员费收入,不准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3、会员费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企业四乱”,并保证收费的足额到位。

4、会员票据的领取、清结,会员费的结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参照同级工商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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