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浅谈法检目录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原则

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原则 在法律领域,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是常见且必要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法律文本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修改,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本文将探讨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原则,并介绍一些常见的修订和修改技巧。
一、法律文本修订和修改原则的重要性 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原则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确性和准确性: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需要确保条款的精确和准确,以便防止产生歧义或误解。法律的表述应该明确,不留歧义,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
2. 合理性和公正性:修订和修改法律文本时,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众利益来确定内容,以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法律应该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平衡,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
3. 时效性和适应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修订和修改法律文本是必要的。法律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以解决实际问题和应对新的挑战。修订和修改的法律文本应该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二、法律文本修订和修改的方法和技巧 在进行法律文本的修订和修改时,有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技巧: 1. 清晰明了的表述:修订和修改法律文本时,应该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来表述,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措辞。条文应该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结构。
2. 逻辑严密的结构:修订和修改时,应该保持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的严密性。各个条款之间应该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以确保整个法律文本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3. 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法律文本修订和修改时,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应该深入研究相关领域的实际情况,以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
4. 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理念:修订和修改法律文本时,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法律经验和先进理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佳实践。这样可以提高修订和修改的水平,使法律文本更加符合国际标准。
5. 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在修订和修改法律文本时,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公众进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的听取意见,以便获得各方面的反馈和建议。
法律效力等级的基本原则(2篇)

第1篇 一、引言 法律效力等级是指不同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层次。法律效力等级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等级的基本原则出发,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的实践进行分析。
二、法律效力等级的基本原则 1. 法律效力等级原则 法律效力等级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层次,其基本原则包括: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中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下位法是指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约束力,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中效力等级较高的新制定的法律规范。旧法是指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在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区域制定的法律规范。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广泛对象、事项或区域的法律规范。在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
2.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其基本原则包括:
(1)全面适用。全面适用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相关法律规范,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2)合法适用。合法适用是指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行政。
(3)公正适用。公正适用是指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的实践 1. 法律体系构建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法律效力等级的实践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约束力。例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民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新旧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展开论述,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概述1. 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即适用最新的法律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即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应当适用新法。
(3)有利适用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
(4)溯及力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对于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适用范围(1)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民法新旧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包括从新法实施之日起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止。
(2)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民法新旧法律适用空间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具体适用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
具体表现为:(1)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法。
(2)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应当适用新法。
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具体表现为:(1)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应当适用新法。
(2)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法。
3. 有利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有利适用原则。
具体表现为:(1)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2)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溯及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具体表现为:(1)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2)对于新法实施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仍适用旧法的规定。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体系,是国家鼓励和保护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有效的调制原则是经济法领域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正合理原则公正合理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的核心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实行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或违法竞争行为。
这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的基本要求。
同时,对于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也要根据公正合理原则,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使得各方都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保护自由竞争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是促进市场发展、保障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保护自由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调制原则。
自由竞争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市场主体的创新和提高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和支持,防止市场出现不正当的限制和垄断行为,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经济法调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和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限制和规制,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的共同体。
同时,在经济活动中,也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环境、生态的持续发展。
四、法治原则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法律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市场秩序的基础。
在调制经济法时,必须坚持遵守法律,实行法治化运作,这是落实公正、合理、透明、公开的有效方式。
此外,要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发挥正义公正、价值导向的作用,推动经济活动规范有序、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向前发展。
五、效率优先原则经济法调制也需要遵循效率优先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修订与改革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修订与改革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修订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变化,法律始终在不断修订和改革。
法律的修订与改革的目的是完善法律制度,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将以法律基本知识为出发点,探讨法律的修订与改革的重要性、目标和方法。
一、法律的修订与改革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具有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
然而,社会不断变化,新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旧有的法律无法完全适应新情况。
因此,法律的修订与改革具有以下重要性:1.跟随社会发展: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需求,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2.解决社会问题:通过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解决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填补法律漏洞,解决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3.保护人民权益: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完善人权保护机制,加强人民权益的保障,提高公众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法律的修订与改革的目标法律的修订与改革目标多样,旨在实现下列目标:1.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和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升法律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2.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简化繁琐程序,提高法律可操作性,便于人民理解和适用。
3.打击犯罪和不良行为: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加大对犯罪和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安全和公平度。
4.保障民众权益: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民众权益的保护,提升社会和谐稳定程度。
三、法律的修订与改革的方法在修订和改革法律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立法机关的参与:修订和改革法律需要由立法机关负责,确保修订和改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学术研究和专家意见的参考:修订和改革法律需要参考学术研究成果和专家意见,确保法律修订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民意调查和公众参与:修订和改革法律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和公众参与,了解民众需求和意见,提高法律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司法改革解读

司法改革解读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系统进行组织、制度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改进,旨在提高司法公正、高效和透明度。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权利的保障。
下面将从司法改革的背景、目标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司法改革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构存在这一方面执行力度不够、审理周期过长、程序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这使得司法改革成为当务之急,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再次,司法改革的意义。
司法改革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通过司法改革,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权利的保障,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司法改革还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周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司法改革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增加法治意识。
在实施司法改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责任性。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同时,加强对司法制度的法治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最后,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和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涉及到司法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透明的目标。
因此,包括政府、司法机构和全社会在内的各方都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改革,共同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
解析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姜小川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
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
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
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
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
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
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
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

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尊敬的读者,以下是《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的正文: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一、修订目的及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也需要定期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本修订建议旨在提出一套系统和科学的方法,用于指导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原则1. 法律法规修订应立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2. 修订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3. 修订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广泛的民主参与和专家咨询,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修订的步骤和方法1. 制定修订计划:明确修订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表,确定修订的主要责任部门和人员,统筹协调各方的力量资源。
2. 调研和分析:深入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3. 修订方案设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修订方案,明确修订内容、目的和方法,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实施性。
4. 咨询和征求意见:通过广泛的社会民主参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专家论证和公众讨论等方式,确保修订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5. 修订草案的起草:根据修订方案,制定修订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确保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6. 修订草案的审议和修改:修订草案应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审议和修改,确保修订的法律逻辑和体系的完整性。
7. 修订草案的公开与公示:修订草案应予以公开与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确保修订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8. 修订的正式通过和实施:修订草案经过上述程序的完善后,提交相关法定机构或部门进行正式通过或批准,并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实施。
四、修订效果的评估与调整修订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应进行持续的评估与调整,及时发现和解决修订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确保修订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效果的持续改进。
五、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管理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贯彻执行和有效实施,加强对修订效果的监督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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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法检目录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法检目录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履行检验监管职能的重要执法依据,对法检目录实施调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一、当前法检目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检目录的调整机制尚未完善,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设置不够准确合理。一是现行法检目录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对应。法检目录源于《商检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并没有法检目录的概念,但现行法检目录不但包括实施强制性检验的商品,还包括了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商品内容;二是部分法检商品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目标有所偏离,未能突出检验检疫工作的重点。列入目录的一些初级产品、生产原料以及零部件,长期未检出安全质量问题,而部分家电、玩具、化工橡胶等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密切相关的商品却未列入目录;三是法检目录与收费联动,法检目录过于庞大。法检目录内HS编码从2000年的4113个增加到2012年5403个,占2012年HS编码总数的42%,其中收费是主导因素之 2
一。 (二)法检目录内商品的监管类别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一是检验监管模式不能体现不同产品的监管差别,导致“检不快,检不完,检不了”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监管类别设置不合理。检验检疫类别仍按“三检”合并前职能设置为商品检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未能按检验规程要求进行设置,有些检验检疫类别交叉重复,容易受到社会的质疑。 (三)管出多于管进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是管进不管出,或“宽出严进”,我国现行做法却是管出多于管进,出境监管商品多于入境监管商品,同一商品出口检、进口不检,工作重点仍然是出口商品,未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求,未能充分发挥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法检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缺乏科学完善的机制,缺乏对统计分析结果的利用和风险分析等技术支撑,未能主动配合国家宏观政策,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前瞻性调整,导致部分法检商品偏离检验检疫的工作重点。 二、法检目录调整的工作目标 对法检目录实施调整,关键是突出重点,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使法定检验的内容符合TBT协定的相关规定,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 3
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五项原则要求,并且能够体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因此,法检目录调整的工作目标,就是应当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紧紧围绕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检验检疫工作目标,建立科学的调整制度,增强法检目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法检目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实施法检目录动态调整,将法检目录真正做成强检目录、严管目录,有效保障消费者安全、有效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三、法检目录调整的工作原则 对法检目录实施调整,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确定科学的工作原则。 (一)检验、检疫分开原则 法检目录是法律的延伸和具体化,必须充分体现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精神。检验检疫工作包含了检验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相关的进出口物品实施严格的批批检疫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一种国际义务。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并没有法检目录的概念,只要可能存在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任何一个出入境的对象都必须接受检疫。现行法检目录将检疫对象也纳入其中,根本原因在于关检协同把关的需要,而非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考虑到检验、检疫工作各自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法检目录调整工作中,首先要执行检验、检疫分开的原则, 4
即分别制定法定检验商品目录和检疫物品目录,其中涉及检疫的物品目录,仅作为便利执法的措施,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原则 法检目录是《商检法》的重要内容,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应当符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商检法》第四条的具体要求,只有涉及卫生、安全、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进出口商品才能纳入到法检目录。 (三)“严进宽出”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贸易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管制基本上都采取“严进宽出”的措施,主要是因为进口商品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问题,更多关注进口商品对本国社会、经济、国民、动植物和环境的影响;而出口商品主要是为了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前一时期法检目录管出多于管进的做法与国家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通过“以质取胜”“走出去”和“大通关”战略帮助中国商品快速走向国际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随着国家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民众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逐步建立起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应当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适时调整为“严进宽出”, 积极转变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相关方 5
面建立庞大的社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监管,重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适当放宽出口限制,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诚信管理和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的监督验证。 (四)分级管理原则 当前,检验检疫业务量不断增长与检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对法检商品实施分级管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矛盾。 由于产品的特性不同,各种商品的检验检疫风险属性也存在高低之分。对高风险的商品增加资源投入,加强管理;对低风险的商品减少资源投入,实施信用管理,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管理策略。具体到管理措施,可以根据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密切程度,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分别实施强制检验和监管验证两种模式。对检验检疫风险高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自主实施强制检验,严格控制这类商品的范围;检验检疫风险低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核查放行,适当放宽商品范围。对于法检目录内的商品,还可按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的特点对企业和商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特定出口商品可采取质量自控、验证换行的做法。这种做法符合商检法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 6
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的规定。 (五)国家利益原则 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其核心也是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问题。作为国家利益的守护者,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国家外经贸的宏观调控职能,使检验检疫融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和“核心区”,这一原则必须在法检目录得到充分体现。为此,应当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重点商品,如涉及国家重要战略的资源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纳入法检目录管理。 (六)社会服务原则 在当前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日益复杂的形势下。作为国家进出口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帮助企业趋利避害,促进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有效维护国家产业利益。基于这一原则,应当将国外TBT、SPS等有关措施项下涉及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纳入法检目录,也应当将实际就业人数众多、关系面广的大宗出口商品纳入法检目录,让法检目录成为检验检疫机构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利器。 (七)与WTO和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7
中国入世以后, WTO中的各种贸易规则已经成为检验检疫机构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的条款。为此,在实施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工作中,检验检疫必须转变一些不适应WTO规则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例如通过将大量的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纳入到法检目录之中来实施检验监管的做法将会受到质疑),将法检目录调整工作与WTO及其他有关国际惯例接轨,在积极履行成员国义务的同时,达到有效保护国内市场和生产者的目的。 (八)长期动态原则 贸易利益的变化决定了国内国外的贸易政策是动态变化的。产品的质量情况也同样具有动态的特征。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者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质量风险高低不一。进出口产品的种类、国内外贸易政策和产品质量的动态性决定了法检目录必须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及时调整实施强检的商品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国家的贸易利益,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经检验监管多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目录内产品,应当动态调整出法检目录。而一些出现质量事故、受到国外通报或集中退运以外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且风险属性高的目录外商品,应当及时纳入到法检目录中。 (九)应急原则 8
我国目前尚处于体制转型的阶段,各种情况相当复杂,反映到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方面也是如此,由于国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法治水平、企业信用水平等,使得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全球疫情疫病的复杂性和大贸易大通关的背景使得疫情疫病传进传出的风险不断加大,当发生进出口货物重大疫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相关商品必须及时纳入法检目录,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法检目录的调整,必须建立应急机制,其基本原则必须包含应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