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为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在170个大中城市(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城市),要求 2003年6月底前,完成在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情况和意见如下:一、“禁实”工作进展情况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全国170个城市中有140个城市完成了“禁实”任务,占82%,其中,山东省列入“禁实”计划的34个城市,全部按期实现;浙江、江苏、湖南等省在按要求实现“禁实”目标的同时,还有89个县(市区)也同期实现了“禁实”目标;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在实现“禁实”目标后,还继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分别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由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向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以及粘土制品推进。
目前,全国累计实现“禁实”的城市(区)已达229个,占“禁实”目标170个城市的135%。
“禁实”工作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170个城市实心粘土砖产量为86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 1228亿块下降了30%;新型墙材产量达95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815亿块标准砖增长了16%。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02•【字号】鲁建发[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建发[1999]20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各市地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节能建筑,对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筑业、建材工业技术进步,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为此,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推动我省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优惠政策及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投资项目(国家禁止发展的除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等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等,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目录和重点引进技术导向目录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申请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和节能建筑,按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目录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并享受政策性贷款。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基建、技改和科研开发项目,可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扩建、改造的节能住宅,经认定,凡符合标准规定的北方节能住宅,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六、九五期间,大中城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浙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和第171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是,目前我省建筑应用的墙体材料仍以粘土砖为主,全省粘土砖瓦企业占地达8万多亩,年生产能力300亿块标砖,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186万吨标煤;一些地方违规新建粘土砖瓦窑、毁田烧砖、破坏林地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建筑工程仍未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规定。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其意义尤其重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巩固成果 ,向逐步淘汰粘土制 品推进,并向郊 区城 镇延伸 。列入国家第二批 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的 l 城市 和各县 政府 所在 地城镇 、各 经济 开发 区 4个 和高新技术园区,要在 20 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实 08 心粘土砖任务 ,并逐步 向小城镇 和农村延伸。各建
制 镇规 划 区范 围 内 的建筑 工 程 逐 步禁 止 使 用实 心 粘
上 ,其中大中城市达到 9 %以上。 0
二 、积极推 进技 术进步
( 一)有关部门要适 时发布和调整鼓励 、限制、 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 、设备及产品 目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 能建
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等手续 ,注销土地使用 证 ,收 回土地使 用权 。
( )对 实 心粘 土 砖 及 其 他 墙 材 生 产 企 业 无 照 二
( 三)认真落实 国家鼓 励新型墙体材 料发展 和 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 的税收政策。经有关部门组织 认 定 ,原 料 中掺 有 煤矸 石 、石 煤 、粉 煤 灰 、烧 煤 锅 炉的炉底渣 ( 不包括高炉水渣 )及其他废渣达到规 定 标准 的墙 体材 料 ,享 受 资 源综 合 利 用 的税 收 优 惠 政策。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的 产品 ,享受增 值 税 减半 征 收 的政 策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五 、大力支 持 、鼓 励开 发应 用新 型墙体 材 料
专院校的产学研合作 ,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成套技术 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 范生 产线 ,培 育 品 牌 产 品 。积极 推 动 绿 色建 筑 、低 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 的研究、开发和试点 ,加快示 范推广工作 ,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 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三 、严 格对 粘 土砖 生 产 用 地和 墙 体 材料 生产 企
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主体结构指标差异

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主体结构指标差异发布时间:2021-01-27T09:24:11.623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10月第30期作者:强壮[导读]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常州市装配式住宅的政策发展背景以及常州地区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施工工艺的异同强壮江苏城建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常州 213004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常州市装配式住宅的政策发展背景以及常州地区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施工工艺的异同,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际的数据分析,来阐明两者在指标上的差异。
关键词:装配式;全现浇;工程量指标;造价指标1 绪论近几年,常州地区的住宅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受此影响,装配式住宅的工程造价方式和全现浇住宅相比也发生了变化。
本文从砌体、混凝土和钢筋三个方面展开,对于装配式结构的住宅和传统的全现浇结构的住宅进行分析比较,探讨工程量指标和造价指标的变化及原因。
2 常州市装配式住宅的政策背景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4日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95号)。
文件中明确了推广应用多类建筑产业现代化构件部品。
重点推广“预制三板”,即推广应用混凝土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板、鼓励采用预制内外墙板。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宿舍楼,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武进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出让土地的住宅建筑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自2018年1月1日起,金坛区和溧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出让土地的住宅建筑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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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施工质量监督站、各墙材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类墙体材料迅猛发展,消纳了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对于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省相继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所使用墙体材料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城镇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规定申请产品认定。
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强化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
生产产品应分类、分级和分批堆放,不得混堆,并在明显处标注生产日期和强度等级,严禁将养护龄期未到的产品投放市场。
三、为确保出厂产品放射性指标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配置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特别是已经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最迟于 2010年12月 31 日前必须配置放射性检测设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苏府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等国家、部、省及市有关政策精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推进,实心粘土砖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全市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已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产和应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人多地少,资源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4669公顷(0.7亩),低于联合国0.053336公顷(0.8亩)的警戒线,但是,全市粘土类墙材仍占主导地位,粘土砖瓦企业占地666.7余公顷(1万余亩),年生产能力30亿块,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近30万吨标煤,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应用粘土类墙材和建造的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乡镇和农村的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苏政办发[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快速推进,2004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71.5%,新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88%,分别比2000年提高35.3和35.4个百分点。
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2004年全省节能建筑设计量为2180万平方米,并建成了一批节能住宅示范小区。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部分乡镇基本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但是,全省粘土类制品和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面广量大的乡镇及农村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部分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回潮;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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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9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意见》明确了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了两大类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即淘汰、限制类和鼓励发展类,为确保结构调整意见的落实,还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其中分别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和各级墙改办在落实结构调整意见中的职责,对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以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新型墙材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墙材革新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综合利废、保护土地、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坚决淘汰落后的墙材产品、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具有节能、节地、利废效果的墙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着力培育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全面促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原则
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新型墙材相结合,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应用广的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发展与逐步调整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各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逐步推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坚持新型墙材开发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再生资源、工业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材,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坚持发展新型墙材与推进建筑体系节能相结合,注重功能化、系列化、配套化新型墙材的发展,不断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
二、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我省当前墙材结构调整目录,包括淘汰、限制和鼓励发展三类。
列入淘汰类的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落后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和装备。
列入限制类的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严重,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及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列入鼓励发展类的为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好节能减排效果,需要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和装备。
我省墙材结构调整目录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提升墙材产业层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新型墙材生产项目要严格实行准入标准,其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河北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导向目录要求,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有关项目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工艺和装备。
禁止新建含有淘汰类的产品、技术和装备的项目。
对涉及淘汰类产品、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墙材企业,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限期淘汰时间表,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期淘汰;未按规定要求淘汰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禁止新建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对涉及限制类产品以及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墙材企业,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产或改造,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尽快规范达标。
各级墙材革新办公室要根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
(四)大力扶持新型墙材发展。
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材导向目录,且对当地新型墙材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力度等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新型墙材健康和快速发展。
(五)进一步规范墙材企业生产。
严格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备案制管理。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为其发放新型墙材生产备案证,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使用其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产品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确保结构调整落实到位。
(六)加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墙材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宣传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产业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新型墙材发展方向、质量技术标准、工艺技术和装备要求,引导社会理性投资新型墙材。
同时,要做好应用新型墙材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为新型墙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Ⅰ(淘汰、限制类)
2、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Ⅱ(鼓励发展类)
附件1:
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Ⅰ(淘汰、限制类)
一、淘汰类
1.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烧结实心砖;
2.粘土陶粒;
3.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4.菱镁墙材制品(或镁质胶凝材料制品);
5.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砖窑;
6. 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7. 1000型普通切条机;
8. 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9. 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0. 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1.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2.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3.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4.非蒸压养护、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5.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6. 4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二、限制类
1.烧结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
2.粉煤灰蒸养砖;
3.简易烧砖轮窑;
4.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5.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
6.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立方米的人造轻集料生产线;
7.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立方米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8.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附件2: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Ⅱ(鼓励发展类)
注:目录中产品技术标准以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