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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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引言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变动,部分公司会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然而,这种转增股本的行为必然引发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主题,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会计核算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首先,应确认这是一项资本交易,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转增股本属于公司内部的权益变动,并不涉及任何现金的流动。

其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资本公积中设立专门的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记录资本公积的转移事项。

同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动,需要及时调整股东权益报表,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等。

三、税务处理在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公司转增股本涉及到的利润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认转增股本前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缴纳了所得税。

如果未缴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未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清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其次,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部分利润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已纳税金和其他税收减免进行相应的抵减。

四、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的准则对于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将资本公积中的专项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调整为股本账户,以反映资本结构的变动。

同时,要将转增股本所涉及的税款列入应交税款科目中,并在其他权益变动中披露转增股本相关的金额和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的股东权益构成和会计处理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会计实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则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指出文中所称的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理解误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征收个税说实话,此前一直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争议: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间转换,股东占有企业的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其资产没有增加,也就没所得,依法不应当征收个税。

之所以会有这个一个思维定式,还源于以下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通常认为:资本公积金从性质上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而更接近于股本,属于股东投入的一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股东投入的内部再分类,不宜视为一种所得,更谈不上征收个税问题。

拨乱反正“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优惠政策出台始末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随后,2015年6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发布《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将73号文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交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交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交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就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像税务部门咨询。

这一问题,在资本运作中还真是普遍,且涉税金额大,亟待明确。

企业认为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并不对。

新旧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涉及到十几个明细,其中只有一个明细项目“股本溢价”是免税的。

请看文件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都要交,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所缴的“资本溢价”,这时候还没有股票,因此即使新加入股东多缴了出资,增资中还要再缴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一般都是后进来的投资者(比如风投)溢价增资所形成的。

原来的个人投资者虽然权益比例被稀释,但算上资本公积这部分,整体的权益是增加的。

如果因为权益未实现,暂不征收,个税就要到股权转让时才能征收。

但困难来了,有限责任公司再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将净资产在折合成股本。

成功上市后又变成了限售股,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个税。

这怎么还搞的清楚最初的成本呢?转增时缴纳,这是出于保护税基,保护税源,防止偷漏税的角度。

当然,纳税后自然人股权成本也因此增加,如果转让时产生损失,也应该给予扣除,怎样扣除呢,这点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属于个税改革应予关注的地方。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或股本按不同的税收规定分四种情形缴纳个人所得税:已上市或已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或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企业。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了有关促进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自2016年起将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该文件在业内引起较大的争议,争论双方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方面。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只要个人持股已超过一定期限的,可减计、免征相应的应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其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净利润。

对于这些净利润,公司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股东作为股息,或者将其留存为未分配利润。

同时,公司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然而,这些操作都会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某个财务期间内没有分配给股东的净利润。

在公司决定将利润留存为未分配利润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操作如下:1.记账记账科目为“未分配利润”,以贷方记录。

同时,应在借方记录相应的利润科目,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报表在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应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应列示在股东权益的末端;在利润表中,则不会体现未分配利润。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资本公积是指公司在股本形成过程中以溢价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的资本增值操作所形成的公积金。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操作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溢价差额首先,需要确认并计算出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溢价差额。

这一差额是原股本以外的部分,也是新股份的价值。

2.抵销将溢价差额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具体操作是以溢价差额的正倍数为借方,以原股本以外持股比例的比例为贷方进行记账。

3.应缴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法,公司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记账对应的会计科目为“所得税费用”,以贷方计入。

同时,在借方则应记录“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及直接以溢价差额为借方。

5.报表在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新股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部分。

同时,所得税费用应作为利润表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四、税务层面的考虑除了会计处理外,公司还需充分考虑税务层面的因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会计实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会计实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来源:亿联会计在线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0-4-14 10:05:37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其资本可以从投资者中投入获取,也可以从企业留存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中转增,现就有关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做四个方面的简述。

第一、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留存余额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有留存余额比例限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对盈余公积转增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具体的比例根据《公司法》以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可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资本公积余额没有受到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的限制。

第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注意的问题1、实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要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确定;二是要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对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转增前必须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验证其资本公积是否真实;同时需办理验资事项,出具验资报告,连同其他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二级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财税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

【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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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1.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法律理解分歧。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变更中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以税务机关为代表。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92年5月15日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现行有效),“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的规定没有对股权(票)溢价转增股本做不同的处理。因此,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做区别对待。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主要以企业、证券中介机构为代表。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股份制企业和资本公积金的不同理解上。笔者认为,从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才会有股票溢价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收入,因此应当缴税。国税发[2010]54号文进一步确认了前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种理解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字面意思,但是第一种观点理解过于狭窄,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对待,把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区别对待,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规定中的概念表述和解释不够准确、完整,导致了大家理解的分歧。如果上述文件都明确表述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那么就不会产生以上问题。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针对为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或论证,也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与文件规定不一致,这必然导致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对本规定的理解产生混淆和歧义,税收征管混乱。总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就本问题出具明确细化的法律文件。 三、实务操作分析 实务操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结构并没有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 (一)税务机关的处理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就本问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但其对外所做的咨询答复与文件规定不完全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机构把本答复当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理解为整体变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转载了本答复,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答复仅作参考,不属于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务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非常高的政府公信力,其答复可以理解为对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它对地方税务机关对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起着指导作用,对企业对该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也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企业曾以本答复为依据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争取不缴纳该部分税款。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股改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又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规定,“十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笔者将在企业实务操作案例中进行说明。 (二)企业实务操作案例 整体变更实务中,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很普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截止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发行上市文件时,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也没有自行缴纳税款,几乎没有企业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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