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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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最新版】目录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和管理原则至关重要。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这些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始终,旨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1.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中,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这一原则强调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采取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

3.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环境保护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政策、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实现环境治理的全面推进。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环境保护。

5.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有助于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原则、法治管理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行为,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行政管理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法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民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命的行为。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在事前通过预防措施来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即在进行任何活动前,应该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对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2. 污染防治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在事中通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来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即在活动进行中,应该采取控制污染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措施,以保护环境。

3. 治理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在事后通过治理措施来弥补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即在环境问题发生后,应该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尽可能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4. 综合利用原则:环境保护应当通过推广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方式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环境负荷,即在进行任何活动时,应首先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应当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该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都非常重要,需要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践,以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引言环境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推进,制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二:预防原则1. 预防为主:强调在源头上进行环境保护,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和生活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2. 预防先行:在实施新项目之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预防措施。

三:综合原则1. 协同发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 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工作;3. 综合考虑: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并进行综合权衡。

四:公众参与原则1. 信息公开:提供环境信息的公开,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参与环境保护;2.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依法行使环境权益,发表意见和建议;3. 责任义务:公众有义务保护环境,并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五:透明度原则1. 决策透明:环境决策过程应透明,公开决策依据、程序和结果;2. 监督透明: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公众及相关组织有权监督环境保护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对环境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估。

六:协调原则1. 协调发展:促进各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2. 协调治理:建立环境保护的协调治理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时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进行。

七:责任原则1. 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加强监管,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 企业责任:企业应主动履行环境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3. 公民责任:公民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附件:1. 附件1:环境评估报告样本2. 附件2:环境监测数据统计表格3. 附件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保护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地球上的生态平衡,为我们和未来的后代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被遵守。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期提高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行动。

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石之一。

它强调采取措施在源头上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发生。

预防污染最有效的方法是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遵守环保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预防原则也包括提倡节约能源、减少废物产生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二、优先原则环境保护中的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问题处理中,优先考虑的是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人类的健康。

这意味着当冲突出现时,环境保护应优先于经济利益。

例如,在建设项目中,应该首先评估这些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寻求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可行方案。

三、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任务,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合作原则强调国际社会的合作精神和责任共担,以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转让,共同制定环境准则和国际公约,共同保护全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环境保护应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在资源利用上,要遵循循环经济的理念,提倡再生能源的使用,推动绿色技术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保护。

五、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它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建立起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在决策制定和环境规划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公众参与保证了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地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效果。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违反环保法规和规范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监管,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和环境责任的追究,以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上的基本原则,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的原则范文

环境保护的原则范文

环境保护的原则范文(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应该以预防为主,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预先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是事后补救。

预防原则在环境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减少环境损害,降低环境风险。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指的是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损害的经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这个原则体现了环境责任的内在要求,也是一种经济手段,通过费用的内部化,促使污染者意识到环境损害的成本,从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之一、它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考虑长远利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长期繁荣。

这个原则在环境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四)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

依法原则保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各界人士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行动,形成广泛的参与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参与原则体现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通过促使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可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六)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依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科学评估和科学管理。

科学原则体现了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必要性,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的原则有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原则、参与原则和科学原则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为我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采取环境保护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总则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任。

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优先保护生态功能,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预防措施,防止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大。

3. 污染者负责原则按照“污染谁治理谁,谁污染谁治理谁”的原则,污染者要对污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负有治理污染、消除危险因素的责任。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重视公众意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环境自觉性和主动性。

5. 综合治理原则以综合治理为重点,通过污染源控制、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手段,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努力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

6. 质量为先原则以保障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对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等环境质量指标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

7. 整体规划原则加强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资源利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8. 协同配合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保护大气、水、土壤、海洋等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障人民生存环境和健康的一系列行为和制度措施。

2. 可持续发展:指满足当前世代的需求,而不损害满足后代需求的能力,并维系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环境保护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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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原则范文1.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人类的发展与自然界的保护应该是相互协调的。

人类的发展应当在合理的资源利用范围内进行,以保证当前和未来世代的生存需求。

这意味着我们要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生物多样性。

2.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清洁技术和能源以减少排放,设立环境规则和标准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理等。

预防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阻止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将其强加到未来世代。

3.谨慎原则谨慎原则要求在面对环境不确定性时采取保守的态度。

在没有明确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应该采取谨慎措施来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

这意味着在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上要进行充分的环境与健康评估,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4.污染源控制原则污染源控制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应该首先从污染源头入手,采取控制措施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和泄漏。

这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污染物排放许可和废物处理规定等。

通过控制污染源,可以减少环境的负荷,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5.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合作原则强调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这包括技术转让,共同研究与开发,经验交流和相关政策的协调等。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挑战。

6.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要求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权益和意见。

这包括提供信息透明,进行公众参与和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度,避免单方面决策或强制性措施的出现,增强民众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原则是指在人类的发展与自然界的保护之间建立起一种协调与平衡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保护法要求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保护和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2.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优先考虑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即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环境问题。

3.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达到协调。

4.公众参与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强调在环境保护决策中公众具有参与权、信息权和监督权。

环境保护法要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决策中应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提高环境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证,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

环境保护法赋予政府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保护和修复的职责,要求政府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6.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违反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措施,以保证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制止。

7.科学决策的原则科学决策的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决策中充分考虑科学、专业知识。

环境保护法要求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制定环境标准、制定环境规划等环境决策中,应当听取专家意见,基于科学的评估和分析,保证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总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预防为主、推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政府主导、责任追究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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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学科分类】环保法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 2

逆转地恶化。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国民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将其委托给国家,由国家加以管理,国民与国家之间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和维持。该理论将环境要素界定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确立了财产上的法律关系,打破了过去环境资源无主的局面,既有利于法律对环境要素的开发和利用行为进行调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也为国民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结束了环境要素无人管理的历史。国家环境管理权力的来源和权力获得的正当性,也在国家和国民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国民得基于此对国家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而让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无疑就是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最佳机制安排。这种公众参与的范围是狭窄的,并没有其应有的所有内涵,公众并未能直接参与环境管理,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法寻求法律救济。于是,有人以“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为基础,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认为环境权才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新的社会价值观和生态理念。目前,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其宪法或相关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环境权,但是,由于环境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对其概念的确定性国际社会及法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李步云先生曾论述过人权的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状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需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1]此种权利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环境权就是这样的一种权利,它产生于人类保护环境实际需要中,源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它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护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应享受到的权利,它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最终归宿。环境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它转变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制度上提供切实的保障,即法律的制定认可和制度的构建同等重要。将环境权分为程序性的权利和实体性的权利分别进 3

行研究,对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公众参与权正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将有助于环境权逐步地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因为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途径。所以,在宪法和相关环境立法中首先确认公众参与权,将有助于环境权的最终实现。因为,当公民的环境权被侵害时,正是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和良好地运转才使环境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具体表现为:其一,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其二,现行立法中已有的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公众参与的范围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如法国的《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地区、省、市镇、公有机构、合资企业在从事涉及全国利益的大型公 4

共治理项目时,在该项目的制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的公众审议,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影响,并参与到其决策中去 。而中国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公众可以参与的范围相对来说是狭小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可以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忽视了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方面,而恰恰在这些方面很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因为这些宏观的环境措施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如果缺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其决策失误的比率无疑是较高的。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仅靠环境立法所能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其一,我国的环境立法多数产生于八、九十年代,那时中国的经济刚刚起飞,环境问题还不甚明显,因此相关法律的立法重心在于环境资源的经济功能。其二,我国环境保护的社会大环境和舆论氛围存在弊端。环境保护观念的培育,受到社会舆论氛围的影响。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发展经济,往往过多追求硬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柔性的环境加以保护。这种发展目标的定位,使得社会上减少了对环境保护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从而影响到生态环境的维护和发展,也阻碍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保行为的实施。其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信息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

综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修改和完善,并具体化为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是软法,只有抽象的思想上的指导作用,没有具体的、可检查的约束力”,因此我们必须检讨将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截然分开的传统观念,积极地将该原则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3]

三、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公众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缺乏全面、具体的权利规定, 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检举权、控告权、部分参与权和赔偿权,至于其他必需的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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