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军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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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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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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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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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部队行政管理工作特点探究

部队行政管理工作特点探究

部队行政管理工作特点探究在现代社会中,部队行政管理工作是极为重要的。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了解部队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为军队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本文将重点探讨部队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

一、组织架构复杂,协同配合不容易军队与其他机构不同,其组织架构非常复杂。

在不同城市和地区,设有许多的作战和训练部门。

其次,军队并不完全遵循公民强制性管理,而是对军人执行军事权限和管理。

这种管理体系是很严格的,但在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这就需要部队高度重视协作和协调。

为此,各个机构需要共同配合,以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应武装职能任务的特殊性和清晰性军队具有特殊职能任务和政治使命。

这也使得部队行政管理工作有着独特的特点和难度。

军队需要确保训练和作战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在此同时还需要始终保持其政治意义与战略定位。

因此,部队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具有高度清晰性和适应性。

三、管理方案需要紧密结合实际军队的行政管理方案需要紧密结合军事实际。

这就需要各种行政管理措施在不同时间段和作战或训练任务之间合理分配。

例如,强化行政管理中的教育培训环节,以使得部队有更好的文化素质,在行政管理任务中获得更好的成效。

四、重视队伍建设和管理军队是靠人民的力量来维护国家安全和防御的。

在这个过程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部队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重视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

包括发现和发展人才,提供充足的培训和考核机会,建立奖惩制度以及激励系统等等。

这些手段可以极大的增强部队管理的效果。

五、对官兵高度负责和要求对于官兵的要求和责任非常高。

管理人员必须明确部队行政管理任务所带来的重要意义和荣誉,要求真输即赢,要求团队之间的良好合作和互助,这才能加强管理队伍。

需要不断努力,将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和官兵之间的相互信任融入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

六、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最后,为了更好的解决部队行政管理的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官兵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军事行政处罚的中外比较

军事行政处罚的中外比较

军事行政处罚的中外比较军事行政处罚是指军队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的惩罚措施。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军事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中外军事行政处罚进行比较。

从适用范围来看,中外军事行政处罚的对象有所不同。

在中国,军事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军队内部的人员,例如军官、士兵和文职人员等。

而在一些外国军队中,军事行政处罚的对象还包括媒体和民众等外部人员。

在军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上,中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军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严重记过、撤销军人职务等。

而在一些外国军队中,军事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罚款、停职、勒令退休等。

在军事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和程序上,中外也有所区别。

在中国,军事行政处罚主要由军队内部的纪律委员会和政治部负责,执法程序包括事实调查、听证、判决和上诉等环节。

而在一些外国军队中,军事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和程序可能与国内的司法系统相似,包括刑事调查、审判和上诉等环节。

在军事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上,中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中国军队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严厉,执行力度相对较强。

这主要体现在军事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和实施的及时性上。

而在一些外国军队中,由于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差异,军事行政处罚可能相对较为宽松和灵活。

中外军事行政处罚在适用范围、种类、执法机构和程序以及执行力度和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与各国军队的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以及实践经验等有关。

了解和比较中外军事行政处罚的差异,可以促进各国军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国军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国防军工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国防军工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国防军工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我理解您的要求,以下是《国防军工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的文章:国防军工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随着国家军事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防军工行业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个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国防军工行业的发展,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规,并探讨其执行情况和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国防军工行业。

根据该法,政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该法规具有普适性,为国防军工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兵器装备品质管理条例》为了保障国防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兵器装备品质管理条例》。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兵器装备的品质管理要求,包括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测试评估到装备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对于生产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该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防军工行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对于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该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如停产整顿、罚款等。

四、《军工企业合同管理条例》国防军工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合同管理,《军工企业合同管理条例》为此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该法规规定了军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该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强调了合同的履约诚信原则。

这既保护了国防军工企业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问题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国防军工行业,但在执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涉军案件法律法规(3篇)

涉军案件法律法规(3篇)

一、引言涉军案件是指涉及军队、军事设施、军事行动以及与军事相关的一切案件。

随着我国军事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涉军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涉军案件的处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涉军案件的法律法规。

二、涉军案件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涉军案件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2.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国家军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等。

军事法规是涉军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对涉军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涉军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4.军事刑法军事刑法是专门针对军队内部犯罪行为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法》等。

军事刑法是涉军案件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5.军事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是调整军事行政关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行政法是涉军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6.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在涉军案件中,国际法也具有重要作用。

三、涉军案件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规定:“军事法规是军队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军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军人、军属、其他人员侵犯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军事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法》规定:“对于军人、军属、其他人员违反军事纪律、军事秘密、军事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军事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国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名词解释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是一个极为关键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作出者,这一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比如说,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它作为行政机关,在对市场中的企业进行监管时作出的诸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就是行政行为;还有像一些行业协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时作出的相关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

从行政行为的内容来看,它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体现。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是基于其管理交通秩序的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像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建筑的规划许可行为,就是为了实现城市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等管理目标。

行政行为具有多种特征。

其一是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作出,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要求。

例如,税务机关征税必须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的税率、征税范围等,不能随意设定征税标准。

其二是裁量性,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和程度。

其三是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行政主体基于自身的意志作出的,不需要与相对方协商一致。

像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并不需要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者协商决定是否征收,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听取相对方的意见。

其四是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合法有效,相对方必须遵守,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例如,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被拘留人必须先执行,然后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是司法审查的对象。

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部队行政管理特点规律分析

部队行政管理特点规律分析

部队行政管理特点规律分析要]本文分别归纳了部队行政管理的思想性,规范性、强制性、时效性和经常性五个特点,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促进和完善部队行政管理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部队管理;行政管理;特点规律长期的革命战争与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适合部队特点的行政管理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同其他工作相比较,我们认为,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思想性行为科学认为,人不是简单的“经济人”,而是复杂的“社会人”,具有复杂的思想。

部队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人,理应具有很强思想性。

毛泽东同志强调“人的因素第一”,主张用进步的政治精神贯注于军队之中,他认为“战士是最懂得道理的人,只要把道理讲清,他们就会自觉地遵守纪律,勇往直前,所向无敌”。

近年来,随着兵员成份多样化,入伍动机多元化,官兵思想活跃多变,行政管理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突出行政管理工作思想性显得更为重要。

部队组织行政管理工作就要坚持把经常性管理工作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结合起来,融行政管理于思想疏导之中。

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使官兵坚定信念,明辨是非,激发热情,自觉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管理。

二、规范性凡事都要讲规矩。

我们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规矩的标准与要求;二是要按标准与要求运行。

部队是一个大系统,军兵种类多,任务性质也有区别,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这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会出现崩溃。

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是我军治军经验的科学总结。

行政管理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规范,坚持以条令条例作为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在条令条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人都在法规所规范的范围内行动;坚持按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做到秩序正规。

同时,要坚决祛除各种违背法规制度的“土政策”、“土规定”,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

最终使全军部队都处于整齐划一,行动统一的运行状态之中。

三、强制性邓小平同志指出:“军队非讲纪律不可,纪律松弛是不行的”。

军事行政诉讼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军事行政诉讼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2020.6i^.安保时空•本栏编辑:靳旭林®郑琦军事行政诉讼,通俗地讲就是“兵告官”“下级告上级”。

在我国,军事行政诉讼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试点 阶段。

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i公制度,既是规范和控制军事行 政权、促进军事机关依法履职的有力举措,也是维护官兵合 法权益的司法途径。

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认识理解。

一、原告被告有条件,谁告告谁要分清军事行政诉讼需要原告、被告和军事法院三方的共同 参与,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构成诉讼。

《解放军军事法院关 于试行审理军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第9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应当 是军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这就明确 了军事行政诉讼原告的基本类型,即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其 中,军人是指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 籍的学员。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等,参照军人管辖。

除此之 外,其他个人无权向军事法院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军队单位 是指军队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非军队编制内的法 人和组织无权向军事法院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同时,也明确 了取得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即与军事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

为了避免诉讼泛滥,防止发生任意军人和军队单位都可 以对任何军事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就必须对军人和 军队单位的起诉资格有所限制。

要成为军事行政诉讼的原 告,需要符合两方面条件:在主观上,必须是军人、军队单位 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在客观上,军 人、军队单位必须与军事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凭空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意见》第10条规定,军 人或者军队单位提起诉讼的,作出军事行政行为的军事机 关是被告。

这里的军事机关特指军队中具有行政职权的军 级以下、团级以上机关。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级别的军事机 关都可以成为军事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只有军级以下、团 级以上军事机关符合适格被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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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视野下的军队行政行为摘要:军队中客观地存在着大量的军队行政行为,既包含军事行政行为、国防行政行为,也包含普通行政行为。

随着军队行政职能的拓展,军队行政行为涉足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既有针对军队内部的行政行为,也有针对民间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正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对军队和社会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大。

虽然军队中有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军队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现象尚未进行规制,没有授予军事法院行使军队行政审判的职权,地方法院也没有审理军队行政诉讼的职权,以至于军队行政纠纷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出现诉讼救济的真空状态。

因此,研究军队行政行为,对建立军队行政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关键词:国防军事军队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e2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随着我国军队职能的拓展和依法治军的深入,军队行政职权呈扩张趋势,军队行政行为涉足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既涉及到军队内部,也涉及到军队外部,给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产生积极的行政法律影响。

当前,现有散见的军内外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防行政行为和军事行政行为上,有的学者将所有的军队行政行为概括为国防行政行为,有的学者将所有的军队行政行为概括为军事行政行为,有的学者甚至将“国防”和“军事”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从而没有从逻辑体系上准确把握住军队行政行为的实质,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军事法学科关于军队行政行为研究的发展。

本文从“军队”这个全新的角度去准确把握军队行政行为的实质。

一、军队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所谓军队行政行为,是指军队各级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军队行政管理活动,产生军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军队行政行为源于军队行政职权,同军队行政权一样,军队行政行为不仅包含有军事行政行为,也包含有部分国防行政行为,甚至还包含有少数普通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军队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军事行政行为,还是国防行政行为,抑或是普通行政行为,只要是由军队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本文所指的军队行政行为。

军队行政行为与普通行政行为一样,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等,但绝大多数学者不承认军队具有针对民间的对外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为军队内部单位和内部人员为标准,军队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对内行政行为和对外行政行为。

对内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军队组织、军人、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和军队在编职工。

对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自然人。

例如:总政治部司法局给军人颁发《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军队医疗体系对军人进行伤残鉴定的行为等则属对内行政行为;空军部队对在我国领空中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实行空中交通管制的行政行为、军队政治机关不批准地方青年与军人结婚的行政行为等则属于对外行政行为。

军队行政行为的类型有:(一)军事行政行为。

军事行政行为是指军事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军事行政管理,产生军事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64页。

]由于军事行政权专属军队享有,所以军事行政行为也只能由军队行政主体行使。

那种认为“军事行政行为就是国家军事行政机关或享有军事行政权力的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夏勇、周健、徐高:《军事行政法律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9页。

]的观点是错误的,它混淆了国防与军事的关系,误将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防行政职权的行为理解为军事行政行为,故而产生国家行政机关也行使军事行政职权的错误观点。

(二)国防行政行为。

国防行政行为是指国防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广义的国防行政行为涵盖了军事行政行为,狭义的国防行政行为仅指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行政行为。

本文所指的国防行政行为仅指狭义的国防行政行为。

那种认为“国防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任何武装力量组织都不能成为国防行政行为的主体”[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67页。

]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国防行政职权,国防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军委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等。

从我国军队体系来看,国防部军事机关、陆军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机关等军队组织享有大量的国防行政职权,其行使国防行政职权的行为就是国防行政行为。

因此,行使国防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三)普通行政行为。

普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组织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军队行政主体一般不享有普通行政职权和作出普通行政行为,但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无法延伸到封闭的军队内部,国家为了防止军队内部出现行政管理的真空状态,不得不将一部分普通行政权力交由军队行使,以至于军队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军事法规的授权,依法作出部分普通行政行为。

例如:对在军队内部发生交通事故的军队车辆,由军队有关部门对军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理。

二、军队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军队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与普通行政法理论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类似,即包括军队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两类。

(一)军队行政立法行为。

军队行政立法行为,是中央军委、四总部、军兵种总部、陆军军区、武警总部等具有军队立法权限的军事机关,依法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行为。

立法是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是立法的具体实践。

行政行为的行使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委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立法法》确认了军队立法体制,表明了军队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根据《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军队立法工作实际,制定颁发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明确划分了中央军委、四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限,进一步完善了军队立法程序,强调军队立法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将军队立法活动纳入统一、规范、有序轨道,使军队立法跨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军队行政立法主要有三类: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国防和军队行政方面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2、由军队有权立法主体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3、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中央军委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国防或军队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适用于军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军民。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9年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和军队方面的行政法规40余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140余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总部制定的军事规章1000余件。

这些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军队各级军事机关、部门行使大量的军队行政职权,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除有权军队行政立法主体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外,军队行政主体在履行军队行政职权过程中会制定出大量的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军事机关及被授权的军队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以外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首先,有权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军事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

其次,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来制定。

第三,凡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军队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和行政措施等都是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第四,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和将要发生的法律事实,可以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不特定公众的行为。

因此,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既有别于制定军队行政法规和军队行政规章行为,又不同于军队具体行政行为。

三、军队具体行政行为军队具体行政行为与普通行政法理论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成立要件、合法要件、行为效力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此不再阐述。

本文着重对军队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进行探讨。

(一)军队行政处罚。

军队行政处罚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军队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的军队行政制裁行为。

在普通行政法领域,《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权限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在军队行政领域,立法上对军队行政处罚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现有的军队行政处罚都散见于不同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当中,并且学者对军队行政处罚的理论研究还不深入,没有把军队行政处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通过对军队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在普通行政法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类型,如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等,在军队行政处罚领域同样存在。

1、军队劳动教养。

军队劳动教养是人身罚的典型形式,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被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

1982年8月,总政治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军队内部建立起了劳动教养制度。

1994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对军队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予以了规范。

对于军队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1、军队劳动教养是一种军队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应予劳动教养处罚的人,由师旅或相当于师旅级的保卫部门调查取证,做出提请劳动教养意见书,填写《劳动教养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证据,报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决定。

”从中可以看出,军队劳动教养是由部门军事机关即政治机关决定的,属于军队行政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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