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行政计划制度演绎与定位的思考
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探究论文

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探究论文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制行政权力,而不是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但行政权的性质是相同的。
行政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行政权的存在及运行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要行政法加以控制。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讲控权就是由人民来控制政府,使政府能依法行政。
加之现代行政权扩张倾向的事实,使“控权”必然成为行政法的重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
我们认为行政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内容上以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因此,行政法是控权法。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平衡论”观点认为:行政法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行政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另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的运用,防止个人、组织滥用权利。
“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平衡论者认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是平衡论的客观基础。
在平衡的具体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追求的价值。
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
我们认为,当行政权力与相对一方权利发生冲突时,就无所谓平衡的问题了。
而兼顾论者所持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看法,是我国法律普遍的价值准则,并非行政法所独有,故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乎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作者: ————————————————————————————————日期: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周佑勇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失去其生存的“理”。
那么,行政法理论体系应构筑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此即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
围绕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而又宽容、开放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诸如“管理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可以说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正在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人文精神的弘扬”(注: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的讨论和争鸣又存在着“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注: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给人以一种众多纷纭、杂乱无章的印象。
这种“乱局”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及为行政法制实践提供正确指导的。
因而,当前的讨论亟待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
那么,要走出“诸说之争”,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在明确“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本身涵义的前提之下,对“诸说”进行重新整合,并予以合理的理论定位,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功效,从而真正地促进行政法学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地发展,并为行政法制实践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
本文拟遵循这一思路展开论述,以期有助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的科学界定“不同科学之间的沟通、对话、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范畴进行的。
行政法定位与行政法制度概述

行政法定位与行政法制度概述1. 引言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确立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法的定位和行政法制度进行概述。
2.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定位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和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旨在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的基本定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的约束力行政法以法律为基础,并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这种法律的约束力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2.2 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时需考虑公众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2.3 权力的制约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了制约和限制。
通过法定规则和程序的规范,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了界定和限定,避免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3. 行政法制度的基本框架行政法制度是行政法的实施和运行的组织体系和规范机制。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框架:3.1 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权划分行政法制度首先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权划分。
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权划分是行政法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权划分通常由宪法或行政法律进行规定。
3.2 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程序行政法制度还包括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程序的规定。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进行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程序的确立可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行政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行政法制度还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的建立。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浅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作为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渗透下努力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辩证。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
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
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
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
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
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最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项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
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

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行政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需要从制度、机制、流程、文化等多方面入手,以实现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
然而,行政改革本身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安排,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探讨行政改革中的重要性和应该如何构建制度安排。
一、制度安排的重要性行政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和复杂性的改革,需要制度安排的支持。
制度安排对行政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它从多个方面对行政改革产生着非常明显的影响。
首先,制度安排使行政改革有了有序性。
制度安排是在调研、分析、诊断、规划等环节之后制定出来的,它条理清晰、重点明确、方向明确,有助于确立改革目标、指导改革实施、提高改革效果。
其次,制度安排是行政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础。
良好的制度安排推动了行政体制的健康发展,提高了政府效率和公正性,增强了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了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
最后,制度安排是行政改革后续工作的依据。
行政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调整和改进。
而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为后续工作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二、制度安排的构建制度安排的构建需要科学、系统的思维和方法,需要在确立改革目标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析和设计。
1.明确改革目标和任务制定制度安排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改革目标和任务。
改革目标和任务应该符合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本地区在现行的行政制度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所需的优势和不足,确立改革的跨越式发展目标。
2.强化法制环境制度安排中要加强对改革的法制环境建设。
这包括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建立与法律制度相适应的行政机构、监督视察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优化行政机构和职能对行政机构和职能进行优化调整是改革的核心之一。
制定行政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行政机构类型、数量和职责范围等内容,百厂机构职能细化和相互协调,并加强宏观调控和部门协同。
浅析行政法视野下公共政策的实践

浅析行政法视野下公共政策的实践【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视野探讨公共政策的实践,首先介绍了公共政策的概念和行政法视角下的特点。
接着分析了行政法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以及对公共政策实践的规范作用。
然后详细讨论了行政法视角下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和调整工作。
最后总结了行政法视野下公共政策实践的重要性,行政法在公共政策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及提出了相关建议。
行政法视角为公共政策的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规范,有助于确保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行政法、公共政策、实践、视角、影响、规范、制定、实施、监督、评估、调整、完善、重要性、指导作用、建议。
1. 引言1.1 公共政策的概念公共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目标和解决公共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方案。
公共政策涉及到政府的权力行使、资源配置和社会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各方互动的结果。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
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民众的共同需求,具有长远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公共政策可以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教育、医疗、环境保护、财政和经济等,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尊重民意和民主原则,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共政策的执行也需要政府机构具备相应的执行力和管理能力,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方案和措施,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行政法视角下的公共政策在行政法的视角下,公共政策不仅仅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表现,更是行政法律框架下的具体实践。
行政法视角下的公共政策强调了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来源、范围、程序和限制,公共政策必须在这一框架下进行制定和实施。
我国行政规划的法学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鱼塑!圭塾垒:三竺竺!!望型震誓■随圆圈一我国行政规划的法学思考杨文治摘要行政规划作为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于减少市场机制的盲目性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越须正视其局限性。
行政规划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之一,如果这种权力被滥用,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因此,行政规划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行政规划法律规制市场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3O l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规划法,有关行政规划的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当中。
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划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小。
加之行政规划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我们要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我国行政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规划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低。
第一,我国有关行政规划的法律法规缺乏基本的程序性规定。
实践中我国制定行政规划的程序不统一,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一般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制定,然后报上级批准。
拘束性行政规划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主要是实体规范,有关具体程序的条款的规定十分粗疏,而且很少。
第二,由于执法力度不严、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监督机制,规划制定的违法现象时常发生。
2.欠缺公众参与机制。
我国行政规划在制定程序欠缺公众参与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规划起草、协商、审批和公布过程都按照惯例进行,没有程序法的规范;二是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均未采用听证制度,未让受计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三是缺乏有力监督和检查规划实施的措施,规戈0制定者对规划制定中的失误一般都不负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的。
3.规划变更和废止程序太笼统。
规划的变更通常是一个新规划的出台,除变更的情形外,规划应该遵循与规划制定相同的程序。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思考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活动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对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进行概括总结的基本原理和基础性规则。
因此,研究和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定性原则。
该原则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行政行为的设定、行使、变更和撤销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该原则的实施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同时也强化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但是,在实践中,法定性原则的实施存在缺陷,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可能会利用其权力,擅自制定一些行政规章,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定性原则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二是程序正义原则。
该原则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程序正义原则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开、听证、通知、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和透明性等要求。
通过程序正义的实施,能够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使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而程序正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些行政机关钻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不公平的程序处理,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受损。
同时,行政机关占据优势,在申诉和复议过程中容易影响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因此,加强对程序正义原则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运用势在必行。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三是效率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应该追求行政行为的效率和条理性。
效率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考虑其实际效果,不仅要注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注重行为的效率。
具体而言,效率原则包括行政行为的简洁明了性和公开透明性等方面。
通过效率原则的实施,能够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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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产 生 一 种 错 觉 ,以 为 计 划 仅 仅 局 限 于经 济 领 域, 但是 事 实并 非 如此 。随 着计 划 在 经 济领 域 的 成功 , 行 政机 关 更 为热 衷 于计 划 带 来 的集 中和 使 高效 ,计 划 也 逐 步渗 透 到社 会 生 活 的各 个 领域 。
的制度 定位 是值 得思考 的 问题 。
经 济发 展 的 积极 意 义 荡然 无存 , 且 成为 全 面控 而
是 伴 随着 前苏 联社 会 主 义革 命 的成 功 而建 立 的 。
我 国在 新 中 国成 立 以后借 鉴 前 苏联 的 发展 经 验 ,
制 人们 的一 种 ‘ 梏 ’ [由于这 些计 划基本 上都 桎 。” 】 1 是行政机关发布的 , 属于“ 政计划 ” 范围 , 也 行 的
不 同。
关 键 词 :行 政 法 视 野 ;行 政 计 划 ;制 度 定 位
中图分 类号 :D 1 . 9 21
文 献标识码 :A
文 章编号 :17 — 5 1 (0 0 1 0 7 — 6 6 1 0 4 2 1 )0 — 0 3 0
2 0 年 是我 国“ 一 五 ” 06 十 规划 实施 的第 一 年 。 它 像 以前 的 1 个 “ 年 计 划 ” 0 五 一样 在 描 绘 着 我 国
21 第 1 00年 期
吉林 公安 高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Jl u l e ui a e o r lo i P bi S c r yAcd my n in c t
No 1 2 1 . . 00
( 第1 总 1 ) 0期
F bu y, o10 e rar N . 1
满 着政治 的意 味 . 国家 会借 助政 治 的力 量推行 , 法
律 更是 被 束之 高 阁。 在现 代社 会 , 虽然 由法律 直
接 控制 规 划 的内容 仍然 难 以实 现 , 但是 要 求制 定 机关受 组 织法 的控 制 , 且不 得 违 背法 治 的精 神 并 和原则 。第 四 , 在计划 经济 时代 , 由于计划本 身就 是 法律 , 就是代 表 国家 意志 的无 可争辩 的“ 义” 正 , 当人们 受 到侵 害 的时候 , 没有 任 何 法律 救 济 的渠
也 建立 了这种模 式 , 经过 有 计 划 的商 品经 济 等 阶 段 的不 断探 索 , 步过 渡 到 现在 的社 会 主义 市 场 逐 经 济体 制 阶段 。在 计 划经 济 体制 下 , 出于发 展 生
产 的 目的 。 计划 成为最 重 要的手 段 。不可 否认 , 在
但是 属 于一种 异 化 了的行政 计 划 。以行政命 令方 式 存 在 的 计 划 基 本 上 成 为 资 源 配 置 和指 导 人 们 生 活的唯 一 手段 。“ 在计 划经 济体 制下 , 计划 就是
政 治 , 划就 是 法律 。 ” 】 一时期 的计划 有着 比 计 [这
社会 主 义 国家发 展 的早 期 , 社 会生 产 力 比较 落 在
收稿 E期 :2 0 — 0 3 t 0 9 1— 0
作者 简介 :  ̄ (94 ) 男 , 17 一 , 山东菏 泽人 , 津师范 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 学博 士 , 士 生 导师 , 要 天 法 硕 主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学。 基 金项 目: 天津 市哲 学社会科 学规 划项 目( J X 8 0 5 成果 。 TF 0 — 2 )
7 — 3
一
国家 法律 更 为强大 的强 制性 , 有 的个 人 和组 织 所 都必须 在 计划 安排 的轨 道 上前 进 , 否则 就会 受 到 国家公 权力 的于预和制 裁 。比如企业要 按 国家的 计划进 行 生产 ,否 则就 可 能失 去原 材 料 的供 应 , 甚 至被 解 散 ; 人要 按计 划 进 行 生 活 , 则 就 可 个 否
计 划经 济体 制 下计划 的异化 及其与
现 代 行 政 计 划 的 区 别
一
、
“ 划一 旦产 生 , 得 以作 为 ’ 制 ’ 立后 , 计 并 体 确 借助
着 国家权 力 渗 透到 国民生 活 的 各个 方 面 、 个层 各
计 划 经济体 制作 为 一种 社 会发 展 模式 , 最早
次 ,无 微 不 至 ’ ‘ 怀 ’ 人 们 的生 活 . 仅对 ‘ 地 关 着 不
走 向异化 和畸 形 。 由于经 济 计划 处 于 一 种 主导 的 地 位 . 容易 让
称 中它弃用 了我们 熟悉 的“ 划 ” 词 。 是使 用 计 一 而
了“ 规划 ” 这个 词汇 , 这也 为我 国计划 体 制 改革 以 来 的去 “ 划化 ” 计 现象 提供 了一个 注脚 。如何 在行 政 法 的视野 下 看待 这一 现 象 、 如何理 解 行政 计 划
行政 法视野下行政计划制度演绎与定 位 的思考
郭 庆 珠
( 津师 范大 学,天 津 天 3 08 ) 0 3 7
摘 要 :现代 行 政 计划 与 计划 经济体 制 下异 化 的行 政 计 划有根 本 的 区别 ,原 因是 多样 的 。现 代 行政 计 划 的功 能主要 体 现 为决 策 、指导 和 协调 。 目前在 形 式 上 出现 了 “ 计 划化 ” 的现 象 ,但 是 从 去 行政 法 意 义上 来讲 ,实质 意 义上 的去计 划 不 可能 出现 。规 划 和计 划 只是 表 述 的不 同 。并没 有本 质 的
未 来五 年的发 展蓝 图 。但是 与 以往不 同的是 在名
Hale Waihona Puke 后 的情 况 下 , 这种 经 济 体制 通 过 国家权 力 的集 中
干 预 , 实 有效 地 聚集 了社 会 资源 , 确 为社 会 的发 展 作 出 了贡献 。但是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 制 的弊 体
端却 日益严 重 地 阻 碍 了社 会 的发 展 , 划 也逐 步 计
能连生 活资料都难 以取 得 。计 划不仅使 社会 的生 产 和人 们 的生 活整 齐划 一 , 且将人 们 的思想 深 而 深地打 上 了统 一性 的烙 印 。正 如哈耶 克所言 :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