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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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9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9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因此,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金额就是284.74元/日。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一、2018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比上年增加25.8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简单点儿说,就是国家想要干点什么项目比如修路啦或者建点其他的什么工程的时候不得已地侵犯到了你的个人权益,因此国家方面给你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作用事实上就是为了保障我们这些公民的个人权益而存在的,毕竟我国是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365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陕西省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品文档19页

陕西省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品文档19页

陕西省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全国法律案件统计(3篇)

全国法律案件统计(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案件是反映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法律案件的整体状况,本报告通过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法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加强法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二、数据来源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官方统计数据。

数据涵盖了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的各类法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三、案件类型及数量分析(一)刑事案件1. 刑事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1年,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具体数据如下:2019年:刑事案件总量为960万件;2020年:刑事案件总量为920万件;2021年:刑事案件总量为900万件。

2. 刑事案件类型(1)侵犯财产类案件:包括抢劫、盗窃、诈骗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0%左右。

(2)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左右。

(3)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包括爆炸、放火、交通肇事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0%左右。

(二)民事案件1. 民事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1年,我国民事案件总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具体数据如下:2019年:民事案件总量为580万件;2020年:民事案件总量为610万件;2021年:民事案件总量为640万件。

2. 民事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抚养、赡养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0%左右。

(3)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0%左右。

(4)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左右。

(三)行政案件1. 行政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1年,我国行政案件总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具体数据如下:2019年:行政案件总量为50万件;2020年:行政案件总量为55万件;2021年:行政案件总量为60万件。

最新-杨新光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财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精品

最新-杨新光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财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精品

杨新光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财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佛中法委赔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杨新光,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香港轩尼诗道368号12字楼。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法定代表人容国贤,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康文,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田增福,该局法制股民警。

复议机关佛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容义兴,该局法制处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坚,该局法制处民警。

赔偿请求人杨新光于2019年3月15日,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财物为由,要求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车辆损失80万元人民币,返还12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851184万元,同时要求该局向赔偿申请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于2019年8月3日作出佛公三法复字[2019]2号《关于杨新光国家赔偿申请的答复》,决定返还扣押申请人的湘05577奔驰小汽车及12万元人民币。

赔偿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赔偿申请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先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后,才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杨新光不服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作出的佛公三法复字[2019]2号《关于杨新光国家赔偿申请的答复》中的有关赔偿内容,在未曾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佛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本院赔偿委。

关于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关于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范文一: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某某市的李先生。

我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伤。

但是,对于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并未得到公正的赔偿。

鉴于此,我向贵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我在2019年7月18日下午,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遭遇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一辆小轿车与我相撞。

由于当时小轿车速度较快,撞击力度也很大,我当即被撞飞了数米之远。

经过治疗后,我被诊断出患有严重脑震荡、胎盘流出、并引起多处骨折。

此外,我还因为此次事故受到了深度的精神创伤,一度失去工作能力。

据了解,造成这次事故的罪犯是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

该司机当时处于逆向行驶的状态,瞬间把我撞飞。

虽然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对于我所受到的损失,他并未能够支付足够的赔偿。

事实上,他在事故后数月,甚至拒绝联系我,更别说支付赔偿了。

贵法院,我和我的家人已经为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我需要不断的医疗治疗,而且我的工作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我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打击已经伴随我很长的时间。

因此,我希望法院能够对该案进行公正的裁决,并对我的申请给予正面的回应。

我请求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国家赔偿。

再次感谢贵法院听取我的申诉。

李先生敬启2021年6月30日范文二: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某某市的张女士,因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我想要向贵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在2019年8月20日,我在回家的路上遭受了一次交通事故。

当时,一辆卡车与我相撞,我受到了极为严重的伤害。

我的右腿和背部受到了钝器撞击,大量流血,并且产生了多处淤血和骨折。

我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了长期的康复治疗。

但是,我所承受的精神上的压力和心理打击,对我的健康和生活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鉴于上述事实,我于2019年9月10日报案,开始了对事件的调查。

由于事故的罪犯逃亡,我的案子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

国家赔偿鱼塘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鱼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县位于我国南方,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份。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村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

在此过程中,渔民赖以生存的鱼塘被征用,导致渔民失去了生计。

渔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赔偿,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渔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案情简介1. 事件起因2010年,XX县渔民在县政府的引导下,集体承包了位于XX镇的XX鱼塘,从事渔业生产。

经过几年的辛勤劳动,鱼塘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了渔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然而,2015年,县政府为了建设新的公路,决定征用XX鱼塘。

渔民们认为,鱼塘属于集体财产,且在征用过程中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于是多次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要求。

2. 维权过程(1)渔民集体上访自2015年起,渔民们多次到县政府上访,要求赔偿。

在长达半年的上访过程中,渔民们遭遇了种种困难,但依然坚持不懈。

(2)律师介入在渔民们面临困境之际,一位热心律师得知了此事,主动提出免费为渔民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渔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表渔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过程2016年,律师代表渔民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依法赔偿鱼塘损失。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XX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在征用鱼塘过程中,未依法对渔民进行补偿,侵犯了渔民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县政府赔偿渔民鱼塘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

2.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渔民们喜出望外,但县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在律师的协助下,渔民们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在法院的监督下,县政府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本案中,渔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死亡赔偿标准

全国死亡赔偿标准

全国死亡赔偿标准介绍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一)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二)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三)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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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赔偿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公民的人身安全或是财产受到查封等,因此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一旦出现开头发生的事件,那么公民可以对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在通过审核立案后就会给予调查,等到调查结果出炉后就会给公民一个公道。

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2017年国家赔偿情况。

一、2017年国家赔偿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2017年国家赔偿情况中对于赔偿范围都有做了具体的规定,小编了解到凡是造成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不仅要支付医疗费,还需要支付误工费,其减少的收入应该按照国家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好赔偿额不高过其五倍。

对于涉及财产被冻结等的情况应该在调查清楚后立即恢复原状,以上都还需要赔礼道歉,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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