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合集下载

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2、《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四年一月八日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一、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行为,保障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的合理需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伤残部位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安装、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在公布的为工伤保险提供服务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在劳动保障部未公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范围前,我省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暂定为云南省境内符合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施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规定的辅助器具装配单位。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违反本规定或服务协议的,按服务协议约处理或终止服务协议。

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见《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附件1,下称《限额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场情况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最高不能超过《限额表》的规定。

具体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配置机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2】110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2】110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2002]11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工伤人员治疗、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人员治疗,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统筹行业及其参统职工。

三、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的原则:职工发生工伤,应将伤者送往定点医院治疗。

因就近抢救送往其他医院的危急伤员,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往工伤定点医院,遇伤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转定点医院的,应及时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四、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院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和企业职工医院,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工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六、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以及具备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条件的书面报告;(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第30条):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器具费(第32条):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精选.pdf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精选.pdf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6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云南省最新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最新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最新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死亡的情况: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十辅助器具使用周期x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昆明工伤保险最新待遇是什么?

昆明工伤保险最新待遇是什么?昆明市,隶属于我国云南省,是云南省省会,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已发生工伤意外为保险标的,给付赔偿金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是投保工伤保险后会享受哪些待遇福利,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工伤保险待遇都不同,那么,昆明工伤保险最新待遇是什么?昆明市,隶属于我国云南省,是云南省省会,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已发生工伤意外为保险标的,给付赔偿金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是投保工伤保险后会享受哪些待遇福利,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工伤保险待遇都不同,那么,昆明工伤保险最新待遇是什么。

昆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昆明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昆明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昆明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昆明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云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云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

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

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别
类型
价格范围
使用周期(年)
规格
备注




美观手指
0.06—0.10
2
硅胶
含训练费和保修费
美观手掌
0.2—0.4
3
普通电子手
腕离断假肢
2.0—2.2
5
前臂假肢
2.2—2.4
肘关节离断
2.4—2.6
上臂假肢
2.6—2.8
肩离断
3.4—3.6




半足假肢
3.5---5.5
5
足弓垫
0.019
0.5




轮椅
0.15
6
标准型40—0.60
手摇三轮车
0.14—0.22
褥疮垫
0.60—0.65
3
标准型
拐杖
0.024
5
铝合金
不锈钢
手杖
0.01
助听器
0.3—0.5
5
普通型
义眼
0.06—0.08
眼底支架
0.4—0.5
眼镜
0.06
3
全口牙
0.09
5
固定牙
0.06
活动牙
0.024
其它
假肢脚底
0.08—0.1
2
大腰带
0.0085
环带
0.005
残肢袜
0.002
3月
四双/次
半足脚内套
0.045
1
病理鞋
0.04
0.5—0.8
3
踝离断
0.6—1.0
5
气压关节
合金材质
小腿假肢
0.9—1.6
膝离断
1.8—2.2
大腿假肢
1.5—2.2
髋离断假肢
2.0—2.4



颈托
0.045—0.07
一次性
标准型
含保
修费
头颈胸
0.17—0.22
胸腰过伸腰围
0.25—0.42
膝踝足支具
0.3—0.5
踝足支具
0.2—0.3
截瘫支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