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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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
实意义如下:
1、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共权⼒有效⾏使的保证。

2、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3、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能防⽌“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4、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公共利益和个⼈利益之间既有协调⼀致的时候,也有⽭盾冲突的时候。

在⼆者⼀致的时候,个⼈利益的最⼤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化,反之亦然。

当⼆者不相⼀致、甚⾄发⽣冲突的时候,划分⼆者的界限就显得⾮常必要。

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的限制和对个⼈⾃由范围的确认。

【精】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精】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 《独立宣言》
一、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变迁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和利益: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三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同的利益。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3、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政权上。
果。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
(三)多元精英模式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三、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机制
政治是掌握在多元利益集团的精英手中。 “社会经济关系是政治权力来源的基础”
❖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 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公
权”和“私权”的关系,其本源是对“公共 第一节 公利共权力益与公民”权利和的关系“个人利益”的界定。
四、政治权力的分配模式
(一)精英主义模式
第 左三右❖节的“政社精 分治会权平利英为等的”意主 政之义争及义 治保障 认 精为 英整 和个 行社政会精权英力。掌握在精英手中,精英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二)多元主义模式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 “公权”与“私权”的定义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国家只是一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刘凯湘*一、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其中之一是:“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在新中国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颁布的全部257项立法中,除了宪法以外,作为部门法,这是第一部其立法意义被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由此足以见得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除宪法以外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所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关键词】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民法典不仅是民事领域与民事生活的行为指引与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而且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在民法典中规定宪法已经宣示性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公法(宪法)与民法对待私权利的一致性,即均把私权利作为宪法与民法保护的对象,并且成为立法的终极目标。

架设民法与宪法、行政法之间的桥梁,确立公权力行使应当以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为终极目标的治国理念,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 公权力 私权利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及的。

不仅如此,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被冠以“法典”名称的立法。

民法典尽管只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是民法典不同于任何其他的单行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都只是就某一相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作出规范,仅涉及到相对特定与单一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民法典却是不仅仅关乎民事权利,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而且关乎整个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相关,是一部立法意义与立法价值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界限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界限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界限0930******* 周超在现今的法治环境下,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整个社会的“公权力”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这本无可厚非。

而当公权力的行为干涉到它的来源——私权利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究竟在何处这一问题就出现了。

一、四川省征用财产的草案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该条文还包括: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对此,公众充满疑虑。

有关方面解释称,征用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然而,人们的担忧并未就此消除。

因为,这种征用,早在城市8月22日,面对《法治周末》记者,曾被媒体曝光的“看守所内被检察长劝逼低价转让股权”事件当事人许荣华,尽管年过半百又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仍然难以自控,泪流满面。

二、区委介入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股权转让江苏牧羊集团,是中国饲料机械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老大,原大股东许荣华作为牧羊集团分管科研开发的负责人,对牧羊集团成为行业龙头老大功不可没。

但当地区政府却试图干预该集团的股权转让事宜。

在董事会法定例会的前一天,董事徐有辉突然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就是十天。

十天之后,也就是6月23日,徐斌也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也是十天。

徐有辉、徐斌两人虽然都是党员,但均早已不在党政机关或国企任职。

徐有辉说,邗江区纪委要他们回忆在企业改制之前有无违纪行为,但“谈话”后,并没有作出任何结论。

他说:“我身体有病,每天要打胰岛素,胰岛素要冷藏,但在那里根本做不到这点,打了根本不起作用,很难受。

但被纪委找去谈话,却给李敏悦不开董事会找了借口。

”副董事长徐斌执意要开董事会。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私权与公权是两种基本的权利形态,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私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公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私权公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两种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二、私权法律规定1. 私权的概念与特征私权,又称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

私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私权的主体为个人或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利内容多样:私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丰富。

(3)权利范围有限:私权的行使受法律、道德、社会公德等因素的制约。

(4)权利义务相对应:私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私权法律规定(1)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并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3)刑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侵犯他人私权的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公权法律规定1. 公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权,又称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公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公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力内容多样:公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内容丰富。

(3)权力范围广泛:公权的行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4)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公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
本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其行使需遵循法定原则,并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则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两者在行使时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私权之间的冲突可通过当事人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而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则需要对政府机关公权力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并设置相关的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实际应用中,如执法部门在高速路上安装探头,虽为维护道路畅通和制止违章行为所必需,但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则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责任范围,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合理划分并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就是公权力,就是权力,权力是社会授予的,是公民让渡的。

私权就是私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

比如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是别人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有时,私权利不仅是指个人,企业和公司也是私权利。

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就是对于私权利列明不可以做的事情,其他都可以做,叫做法无禁止即可行。

随着负面清单的升级版的出台,私权利在扩大,公权力在缩小,这就是改革的意义。

如果改革的进程是公权力一天天增加,那就是改革的失败。

如果私权利事事都要批准,那人们就无法生活,走路时我该先迈出那条腿?但公权力就不同,它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只有清单上规定的事情才可以做,否则就是违法。

以为公权力可以创新,变化新花样,那是创设权力,也是违法。

因为公权力背后是强制力,私权利无法与之对抗。

有一日,网上发帖说,广东惠州警方对嫌犯胶带封嘴,称防止串供。

让大家评论。

我发帖说,“对于私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但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

所以用胶带封嘴是违法行为。

因为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用胶带封嘴作为戒具”。

有网友回帖说:“站在法律的角度赞同你的观点,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有时稍微便宜行事,掌控在一定的限度内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是无法回避的”。

有支持我的帖子:“是的。

公权利需要监督,私权利需要不违法”。

有不同意的帖子:“对于惯偷就应该这样,要是让他们窜了供案子就难审了。

他们身上平时都有凶器,你说说怎样用文明的方式审他们”。

好像是警察的帖子:“好像对警察该用什么动作、招式来抓捕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没有您理解的所谓明文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和法律有没有细化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立法是否需要细化某类行为规则也要视情况而定,否则公职人员基本不用干活了”。

有威胁的帖子:“去火星吧!大哥!地球是很危险地”!反驳的帖子:“也没有法律是明确规定不可以用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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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阮传胜
一、问题之缘起
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

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

”(南方都市报6月17日)
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

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法理解析
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

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

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

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基础。

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具体到行政执法活动中,按法治的要求,任何违法的行为须同时具备四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二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三是做出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四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上述两起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来看,该网友与那对延安的新婚夫妻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并且出于故意,这两点毫无疑问。

那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重点就要看后两个要素是否符合了。

首先,我们先看网友在家下载黄片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媒体公布的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来看,该网友仅仅是“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这就恰如那起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行为,均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因而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也正是这个原因,立法没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就已有的明文规定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中规定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刑法第363条、364条中规定禁止“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其中均没有包括在家中观看黄色影碟属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条文。

法律的立法的真实本意是惩处与打击传播这些淫秽物品的行为,因为其扰乱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还需要分析的是,上述行为的发生场所—“家”的法律涵义。

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如发生在公共环境下,公权力是可以介入与干预的。

因为在公共环境下实施上述行为属于传播行为。

对于违反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公权力有介入与干预的理由。

根据媒体的报道,上述行为均没有发生在公共环境中,而是在私人的家中。

“家”本不是法律概念,家的法律用语是住宅。

住宅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即在住宅中看不看黄碟都是个人的合法权利。

公安机关在实施公权的过程中明显地侵犯了上述案件中相对人的“私权”。

设置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有个特定的界限。

公权力施行的领域不能肆意扩张,不能以触犯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对并未触犯公共利益的私权利进行压制。

公共权力不仅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合法的个人权益。

如果发生在私人空间里的某些个人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德,并未触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不可以干涉的,因为私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

三、延伸话语
网上下载“黄片”与在家中看“黄碟”,似乎不是一个值得肯定与赞美的行为。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禁止,该两种行为当是公民可以为的行为。

此两个案例与其他类似案例的背后,涉及的核心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否则,谁都有可能成为公权力肆意扩大化的下一个受害者。

对此两起案件的反思还可以延伸:如何给公权力划出界限,让其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遵守规则;如何让公权力拥有信仰,让公民权利免于被侵犯,且拥有尊严;如何让公权力的运行变得文明,遵守权力的底线。

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治理工具和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贻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个别公务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和权力观念,用手中的特权为所欲为,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

法律不仅可以引导纠正每个公民行为,也可以约束与规范公权力的执法行为,正因为法律具有权力与权利涉及范围的“双向性”,法律才能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民权利需要法律给予必要的保护,而公权机关的权力亦需要法律给与必要的限定。

但是,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与公民个人私权利界限不甚明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权力践踏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模式与法律的价值走向是背道而驰的,是混淆了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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