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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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合资方式免税进口设备如何定性

案情:某市机械公司符合以“技改项目”名义申请进口免税机械设备的条件。由于以“技改项目”名义进口免税设备属非法定减免税,需经过审批程序。为达到免税进口机械设备的目的,该公司经理李某与某外国公司商定于2002年7月注册成立虚假合资企业。2003年5月至2003年10月期间,机械公司在外方实际不出资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投资设备名义,欺骗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将进口设备伪报成合资合作设备免税进口,共计走私进口三批机械设备17台,价值6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款120余万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机械公司有以“技改项目”申请进口免税设备的条件,机械公司如果通过正常途径,涉案的17台设备也可以通过免税方式进口,虽然其通过非法的途径免税进口设备,但国家税收没有实际遭受损失,可不作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械公司通过注册虚假中外合资企业,骗取免税证明,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合资合作”货物免税进口,偷逃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评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以外的一般货物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机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关键是看其客观上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案中,机械公司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机械公司进口的设备虽然符合国家技改设备免税进口条件,但这种减免税并不是法定的减免税,需向海关申请备案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减免税资格。机械公司为达到免税进口机械设备的目的,通过注册虚假中外合资企业,骗取免税证明,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其次,机械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本案中,机械公司虽然具备以“技改项目”名义申请进口免税设备的条件,但其未经申请和审批,所需设备只能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缴纳应缴税款后进口。机械公司通过成立虚假合资公司的方式免税进口设备,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机械公司偷逃应缴税额12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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