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合集下载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公司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手机、电脑等产品。

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公司A与一家国外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产品规格、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公司A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A需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问题分析:a. 交付延迟:公司A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这可能给公司B造成了损失,并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b. 产品质量问题:公司B收到的货物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有些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坏,这可能会导致公司B不满意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c. 支付问题: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款,这可能会给公司A造成资金压力,并可能导致公司B对公司A的信任度下降。

2. 解决方案:a. 交付延迟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交付延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问题、物流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交付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如果延迟是由于公司A的过失造成的,公司A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公司B商讨补偿措施。

b. 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产品质量。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退货、更换产品或者提供补偿。

- 公司A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c. 支付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支付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付款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公司A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按时收到货款,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1.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2. 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199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

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

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3. 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 、pyw-B、 pyw-C 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2.90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2.D/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1、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答:我出口公司应该在CIF价格基础上扣除运费、保险费的价格。

FOB合同签订与CIF相比,卖方减少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买方则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二者风险转移一致,都在船舷。

2、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答:已经不属于了。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3、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口公司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价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上海,交货期5月30日。

付款方式为买方受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

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交给国内用户使用。

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建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为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

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

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可以指示银行退还单据,因为托收指示中要求银行凭买方付款放单,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如果银行无法退还单据说明银行已越权行事,需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种解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

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

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分析04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H公司没写明有效期(第二种解答)H公司对要约的起算日期,送达日期没有成分的考虑和估计,对第一纺织厂发出的要约没有送达,就再次向第三家发出要约,因此H公司对给第一纺织厂造成的损失有一定责任,但是,延误是由于邮局造成的,责任不完全在H公司。

第一纺织厂没有在H公司约定的有效期内答复,合同不成立,H公司没有赔偿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种解答)公司应该明确规定有效期,比如,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和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

《公约》第20条的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案例分析051993年9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为需方,乙公司为供方,合同标的是100吨腈纶纱,合同也规定了单价及总金额,只是没有规定仲裁条款。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没有按拟定给付货款,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借口纱不合格拖欠不给,乙方无奈到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通知甲方,并要求甲进行答辩,在答辩中没有提出管辖问题。

甲晨答辩后,觉得在该案中做了被告,面子上不好看,因此又写了一份起诉书,递交法院。

法院受案后通知乙方答辩,乙方拒绝答辩,并向法院声明,仲裁机构已经受案,法院无权审理。

问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此案件分析结论:没找到案例分析06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 公司。

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

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第二种解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07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

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

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

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

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分析结论:逾期接受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案例分析08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分析结论:(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09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 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第一个问题:属于部分海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所两次事故的损失;理由: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一:由于运输工具在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个问题:抛货损失及施救费用都是共同海损,后来的B仓底仓货物及甲板2000箱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只要投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要赔付(第二种解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案例分析10上海某公司对外商报某商品净重价每吨FOB上海2000港元,后外商要求报CFR新加坡,经查该商品用木箱装,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以重量计收运费,从上海到新加坡每长吨运价为500港元,请计算运费和重新报价。

分析结论:没找到案例分析11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港。

中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半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我方如何处理分析结论:我方这样做法不正确。

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12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