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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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答案

1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 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 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 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 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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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 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 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 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 口公司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 装船,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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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 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 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 证支付方式下,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 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 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付是 有道理的。
案例分析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 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 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 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 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6、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国某商人 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 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 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为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 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 的?
案例分析

10、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 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 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 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 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 据信用证的规定各自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 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 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2篇)

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2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国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国内公司”)与国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合同约定由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国内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国外公司拒绝付款。

2. 货物未能按时交货,国内公司要求国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存在分歧。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案例分析及答案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国外公司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

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国内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国外公司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内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国外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答案:国内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国外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遭受的损失。

2. 货物未能按时交货,国内公司要求国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国内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内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国外公司因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而遭受的损失。

答案:国内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国外公司因货物未能按时交货而遭受的损失。

3. 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存在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另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 、pyw-B、 pyw-C 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2.90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2.D/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答案

1.我*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局部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3.我方于荷兰*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局部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当,为什么.5.*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客商出售供给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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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

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

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可以指示银行退还单据,因为托收指示中要求银行凭买方付款放单,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如果银行无法退还单据说明银行已越权行事,需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种解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

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

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分析04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H公司没写明有效期(第二种解答)H公司对要约的起算日期,送达日期没有成分的考虑和估计,对第一纺织厂发出的要约没有送达,就再次向第三家发出要约,因此H公司对给第一纺织厂造成的损失有一定责任,但是,延误是由于邮局造成的,责任不完全在H公司。

第一纺织厂没有在H公司约定的有效期内答复,合同不成立,H公司没有赔偿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种解答)公司应该明确规定有效期,比如,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和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

《公约》第20条的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案例分析051993年9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为需方,乙公司为供方,合同标的是100吨腈纶纱,合同也规定了单价及总金额,只是没有规定仲裁条款。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没有按拟定给付货款,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借口纱不合格拖欠不给,乙方无奈到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通知甲方,并要求甲进行答辩,在答辩中没有提出管辖问题。

甲晨答辩后,觉得在该案中做了被告,面子上不好看,因此又写了一份起诉书,递交法院。

法院受案后通知乙方答辩,乙方拒绝答辩,并向法院声明,仲裁机构已经受案,法院无权审理。

问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此案件分析结论:没找到案例分析06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 公司。

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

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第二种解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07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

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

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

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

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分析结论:逾期接受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案例分析08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分析结论:(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09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 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第一个问题:属于部分海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所两次事故的损失;理由: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一:由于运输工具在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个问题:抛货损失及施救费用都是共同海损,后来的B仓底仓货物及甲板2000箱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只要投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要赔付(第二种解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应投保何种险• (水渍险)案例分析10上海某公司对外商报某商品净重价每吨FOB上海2000港元,后外商要求报CFR新加坡,经查该商品用木箱装,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以重量计收运费,从上海到新加坡每长吨运价为500港元,请计算运费和重新报价。

分析结论:没找到案例分析11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港。

中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半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我方如何处理分析结论:我方这样做法不正确。

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12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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