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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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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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贸易术语1.这一合同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只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之前的风险和损失,但根据合同规定,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故卖方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超出了CIF的范围.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术语(目的港码头交货).2.美方此举不合理.一般情况下,使用FOB术语订立的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出口关税及其它相关清关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出口报关由买方负责.)3.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这就涉及到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4.拒绝买方此要求.根据FOB术语我们可得知,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既然买方是以委托方式要求我方代为办理租船, ,并且费用由买方负担,所以能否租到合适的船,我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买方没有权利因此而撤销合同.5.拒绝买方的要求.根据CIF术语,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弦时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我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之前的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以及签订保险合同及支付保险费.并在货物发出后及时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买方.所以买方自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没有退还全部货款的必要.6.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FCA或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7.按CFR术语,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有义务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但上述案例中卖方由于未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这是由于我方的失误造成的,货物在海上灭失,卖方应承担所有的损失.8.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第二章合同单选题判断1.由于凭样品交货时,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所以虽然B交货的质量太好,但不符合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规定,所以B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如果上诉到法院,B必须赔偿A由于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A公司在与外商洽谈过程中,表现出了以样品表示品质的倾向,而在合同中又用文字方法表示商品的具体规格,这两种表示方法本来就难两全,很容易让外商抓住两者之间的矛盾点,仲裁机构则认为A公司在此项交易中必须做到按样品交货,同时货物也要符合合同的品质条款,而外商的商检证书则证明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要求,所以仲裁机构判决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须赔付买方的品质公差. 教训:订立合同品质条款中,以上两种品质表示方法只能二者择其一,或者寄送样品时,注明“样品仅供参考,以合同品质条款为准”3.合同中规定的溢短装条款,并不适合那些可以非常明晰表示的货物计量方法,类似以件计算,以打计算,所以卖方提出的依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在议付过程中出现了单证不符的现象,所以遭到银行的议付.教训:为了顺利完成议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卖方应负的义务,卖方应尽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合同相符.4.为了时卖方在利用信用证议付时能顺利取得货款,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以及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合同相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5.银行的拒付有理,因为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是直货物在重量上存在溢短,并不是允许能明晰表现的数量存在溢短.卖方的做法使得单证不符,必然遭到议付行的拒付.6.我方应具体分析,看卖方提出索赔时是否已经超出了索赔期,如果超出索赔期,我方则可以拒绝赔偿,但如果在索赔期内,我方应要求买方出具具体的商检证书以及证明期面料确实为我方出口给买方的那几批纺织品.如果确实责任在我方,则我方需赔偿买方的损失.7.我方应尽量不接受,因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同时,在有些国家,没有进口商的原产地证书,有些货物是不允许销售的.这将对我方造成一定的损失.8.我方装出22公吨货物,总金额超出了信用证的最高金额,不能做到单证相符,所以遭到议付行的拒付.第三章运输单选题多选题六、计算题P16 第2题50美元+(200+200*10%)*0.05=X*(1-3%)解得X=62.9美元七.案例分析1.船公司的做法成立.因为签订的是联运提单,每个承运人只对其航程负责.但船公司仍有识别提单是否是正本(只有提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以我方应通过船公司想最后议程的承运人索赔.2.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倒签提单银行是不接受,受益人也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信用证的不可抗力条款只适用于银行。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部分(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阅读思考一、第一章案例分析:外贸“双顺差”难题如何破解〔阅读以下材料,分析中国外贸顺差产生原因、影响及对策〕答:国际收支双顺差是指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在理论上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是互补的,所以不可能同时出现顺差,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双顺差的现象:经常项目顺差,指进出口贸易、出口大于进口。

资本项目顺差,指入出境投资、外资流入大于本国资本输出。

1.我国外贸顺差产生原因从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两个方面分析。

经常项目顺差方面,材料中主要总结为以下四个原因:1〕储蓄率过高,内需不足。

材料中提到储蓄-投资=经常项目顺差。

而我国的储蓄率一直远高于投资率,导致经常项目顺差。

其次高储蓄低消费,会引起产能过剩而内需不足,过剩产能只能通过对外出口来释放。

2〕国内外经济的周期性变动。

材料举了两个例子,1993年中国经济过热,同年中国贸易出现逆差,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IT泡沫破灭对中国的出口增长造成重要影响。

2005年,特别是2005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相对疲软,进出口增长速度受到影响,因而2005年中国贸易顺差大幅度增加。

3〕中国的出口股利政策。

包括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出口的汇率政策以及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等。

4〕出口加工贸易在中国贸易中占支配地位。

在当前的国际生产网络的价值增值链中,由于中国所处的特定位置,不管储蓄和投资的关系如何,也不管宏观经济周期如何,由国际生产网络中的加工和装配地位所决定的加工贸易是一定要创造贸易顺差的。

资本项目顺差方面有以下原因:1〕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和利润前景,引导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但国外直接投资的外汇应该没有被用于购买外国机器设备、技术和管理,转化为直接的贸易逆差,而是转变为外汇。

换言之,这些投资者将直接投资带来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购买国内资本品,投资生产的产品进一步通过出口产生经常项目顺差,从而产生了“双顺差”的格局。

2〕国内长期实行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使得上述外资流入过程变得更加简单,扩大外资流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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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与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一、选择题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它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A、交货地点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D、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与风险划分点相分离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A、FOBB、DEQC、FASD、CFRE、DES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A、FCAB、CIFC、CPTD、CIPE、DES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装运合同()A、属待运合同B、属到达合同C、属装运合同D、视不同情况而定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及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A、FOB Liner TermsB、FOB Under TackleC、FOB StowedD、FOB Trimmed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

这种情况下()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B、因单据合格,外商应付款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A、装运港船舷B、目的港岸上C、货交买方处置后D、目的港船舷8、就卖方风险而言()A、CIF比CFR大B、CIF与CFR相同C、CFR比CIF大D、有时CIF大,有时CFR大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A、装运合同B、象征性交货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D、到岸价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交货地点B、适用的运输方式C、风险划分界限D、出口结关手续E、进口结关手续二、判断题1、按CFR Ex Ship’s Hold New York条件成交后,卖方应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

()2、按CIF术语成交,卖方一般情况下只投保最低险别及战争险。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定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定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定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方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案例3、某年我进出口公司售以西欧甲商货号为A101,B201,C301的商品各5公吨,2—4月每月分别装5公吨,D/P即期付款。

2月份A101,按约如数装运出口,并顺利收汇。

但3月份的装运,因B201缺货,短少2公吨,拟用较低等级的同类产品B202。

该公司在与甲商洽谈替代货物B202的数量和价格时,在电传中将应为每公吨RMB27000元的价格,少打了一个“0”,错成了2700元。

随后甲商曾两次在电传中重复确认“2700元”的价格,但我方有关人员不仔细阅读电传,始终未察觉。

3月间B201和部分替代货物B202装运出口,替代部分的价格,我方按RMB27000列发票,经银行向甲商托收,遂遭甲商拒绝。

试分析我方应吸取何教训?案例4:l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伤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

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单据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案例5:l有一份CFR合同,成交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按章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按章总结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1.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美国史密斯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

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试问:(1)某省钻头厂是否必须应诉?(2)某省钻头厂还具有什么权利?2.2005年我国某省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项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

对荷兰某公司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决定。

”试问:对这样的条款我方是否应该接受,为什么?1.答:(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

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史密斯公司应诉。

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

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

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

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一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2)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2.答:这样的条款是不能接受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七)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合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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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1、某年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

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

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

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议付行寄出。

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只得一方面到邮局将单据截回,另一方面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在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结汇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2、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代替,且用只使英文的贴头。

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随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其损失。

由于确系卖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故卖方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要的物证。

4、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2)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3)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4)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5、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分析: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不可以。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6、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最终以A公司退货结案。

7、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试分析原因何在?8、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棉花,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0%,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分析: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10、青岛某纺织厂拟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

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

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分析: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卖。

在买方拒绝上述二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销商。

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

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

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毁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卖方则认为,货物已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已装船货物的货款。

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损而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货物刚上船后不久即发生了火灾,当事人三方均陷入了麻烦之中。

卖方欲去银行支取货款但却没有船方签发的提单;买方已开出信用证,一旦卖方议付货款则钱货两空;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无法开出提单。

因此,三方均想推卸责任,为己辩护。

分析:1.买方不应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FOB合同项下的风险划分界线是,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已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当货物越过船舷的瞬间,风险也已转移到买方一边,卖方对货物出现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买方不能拒绝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以FOB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就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是否实际到达对方手里。

买方不能以货物已被毁坏为由拒绝付款。

3.本案中货物遭到损坏的责任应由船方即承运人承担。

货物刚上船后即遭遇火灾,但火灾的确也并非承运人造成的。

船方本来可援引“火灾除外”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但由于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失灵,最终不得不用消防水来灭火,这导致了货物被全部损毁。

而该系统的失灵属于船舶在开航前的不适航,是承运人管理疏忽造成的。

因此,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的权利。

总之,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执行FOB合同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运输的保险问题,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本案中如果买方及早办理了保险,那么出现意外后,买方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

如果本案中不是因为承运人出现问题,则买方将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总之,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执行FOB合同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运输的保险问题,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本案中如果买方及早办理了保险,那么出现意外后,买方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

如果本案中不是因为承运人出现问题,则买方将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3、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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