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案例
北大10秋保险学第三章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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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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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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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附加条款、附属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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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特殊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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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和性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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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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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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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与财产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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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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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周先生的房子
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这种情况保险公司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3、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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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不同之处:同时且对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现在两方面
2、射幸性 对保险人来讲、对被保险人来讲 来源于 人寿保险合同 就总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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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性 物质保障 精神保障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
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
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
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
费所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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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所有人的权益(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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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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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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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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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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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约束非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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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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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在寿险中投
保人缴费义务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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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倾向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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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利益

第三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概念于保险法中所扮演的角色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者,非只是保险契约的效力问题而已,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之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契约利益转移之准绳,故欲了解其精义必须先探讨其历史发展之背景。
第一节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保险利益此一概念的产生,和发源于13世纪末北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有相当关联。
诚然,自1347年后的一连串保险单曾于意大利西北Genua之文献库被发现,但那些古老的保险单,就其形式而言和今日的保险单大不相同。
且就其内容而言当时的保险乃是买卖或借贷的变相。
其运作方式除了前面海上保险历史中所述外,更有下述几种:保险人在文件上佯称已从被保险人受领一定金额的贷款,而保证,若船舶未安全抵达时,将此款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以信用方式赊购被保险人的物且保证支付价金,但附有一解除条件,即若标的物在无损失状况下抵达目的地,则其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上,上述之价金及借款数额,即今日之保险金额。
且基于当时的买卖原则,一物不可数卖,故亦有复保险禁止之规定。
当时的学者虽已强调唯有损害才可以获得赔偿,然依当时的观念,“损害”唯指标的物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并未探讨其更深的涵义。
至16世纪,保险之真正意义——填补损害——因下列事故发生才显现出来:某保险人和一商人约定,如果货物沉没,他将支付1000元。
结果该货物沉没之后,发觉该物只值500元。
问该保险人应支付1000元或500元?——对此问题,当时的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该物如沉没,则“无论如何”应支付1000元,那么保险人就应支付1000元之责;反之,若当事人只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元,但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负责赔偿该物真正之价值,则保险人只负责500元。
据此可知当时“保险”和“赌博”皆为法所允许。
同样的情形亦发生于另一案例中:某商人为某物投保,其对该物并无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受偿全额的约定金额,保险人得否抗辩,该商人并非所有权人,或只是部分所有权人?如同上例,有学者Santerna对此案提出观点:保险人必须支付全部之保险金额,而不能对要保人之欠缺所有权提出抗辩。
保险学课件第三章

谢谢
润
▪ (三)采取这种市场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越南、阿富汗、缅甸、斯里
兰卡、叙利亚等。
▪ 二、 自由竞争模式
▪ (一)形成条件 ▪ (二)早期的英国保险市场是这种模式的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
▪ 三、 混合模式
▪ (一)在这类市场下,国家一般不对保险市场进行垄断控制,国有公
司同样跻身于保险市场的竞争;
▪ (二)保险的同二节 保险人
▪ 一、 保险人的概念 ▪ 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 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除特准
的自然人外,多数是法人经营。保险人收取保费,并按照 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
▪ 三、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 (一)公营保险组织 ▪ (二)民营保险组织 ▪ 民营保险组织的形式之一是公司保险组织。 ▪ 根据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
第六节 保险公估人
▪ 一、概念 ▪ 二、 职能 ▪ 三、作用: ▪ 四、保险公估人的基本特点 ▪ 五、保险公估人的特殊性 ▪ 六、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 七、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第七节 保险市场模式
▪ 一、 全垄断模式
▪ (一)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厂商所控制的状态; ▪ (二)保险供给者只需改变供给量,就可以改变价格,获得较大的利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
▪ 一、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 二、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特征 ▪ 三、保险代理制度的基本作用 ▪ 四、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 五、保险代理合同 ▪ 六、保险代理公司
第五节 保险经纪人
▪ 一、经纪人 ▪ 二、保险经纪人 ▪ 三、保险经纪合同 ▪ (一)居间合同 ▪ (二)委托合同 ▪ (三)咨询合同 ▪ 四、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 (一)个人保险经纪人 ▪ (二)合伙经纪人 ▪ (三)保险经纪公司
第三章 汽车保险原则

第三章 汽车保险原则 1、掌握汽车保险五个基本原则的内容、适用范围。 2、了解汽车保险五个基本原则的主要目的和条件。 3、了解汽车保险的五个基本原则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的具体应用。 汽车保险五大原则之一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1 •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
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2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
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甲公司把电器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子公司,电器出现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甲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后,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甲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甲公司虽然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价值。保险公司遂做出拒赔决定。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法院该怎么判决? 甲公司把电器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子公司,电器出现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1条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尽管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系争电器既然已经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对该批电器丧失了保险利益。故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大原则之一 保险利益原则 概念解释: 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学3章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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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 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 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 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 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 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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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出售、转让 财产险 ⒈海上 货运险 :自动转 移。 ⒉其它险:经保险人同 意转移 。 破产 继承
人身险
⒈被保险人 一般可自动继承 破产:转移 给破产财产 管理人。 ⒈因债 权债务 关系订立 ⒉投保人破 ⒈被保险人死亡:属保 的 合 同 ,可以 随债权转 产:与保单 险责任,履约终止,不 没有影响 。 移。 属保险责任,标的消失 终止。 ⒉其它不得转移。 ⒉投保人死亡:如合同 是特定的人身关系订立 的,不得转移;一般利 害关系订立的,可转移。
保险学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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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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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 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 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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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的变动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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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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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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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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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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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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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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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保险学课程电子教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保费收入
现代保险业从欧洲发源以后几百年,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杂志的统计资料,1987年全世界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000亿美元大关;1995年突破20,000亿美元;2004年突破30,000亿美元。
2
1
真正的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1855年,英国率先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19世纪末,汽车出现后,汽车责任保险随之产生。最早的汽车保险是1895年由英国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9世纪初,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开始出现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奠定了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
(三)责任保险的产生
01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02
剩余产品的增多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物质条件。
03
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条件 。
04
第一节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03
02
01
古代保险思想的产生
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中国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建立国家粮食后备仓储制度,用以对付不时出现的灾害饥荒,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官职对仓储进行管理。
收购公司 被收购公司 日期 交易类型 交易额 Citi corp Travelers Corp. 98.4 兼并 83,000 Commercial Union Group General Accident Ins.Group 98.2 兼并 25,000 General Re Berkshire Hathaway 98.6 收购 22,000 Sun America AIG 98.6 收购 18,000 Salomon Inc. Travelers Group 97.7 收购 9,000 Winterthur Group Credit Swiss 97.8 收购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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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
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案例二: 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4万元。 寿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李丽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我单位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外,被保险人李创是,我单位依约应向原告李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72元,因先天性疾病而身故不负保险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投保单,表明李丽关于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癫痫等疾病征求栏内,作了否定的填写。被告寿险公司还提供了由其单方委托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李创其线粒脑肌病系其线粒体DNA缺陷疾病,属先天性疾患。 原告李丽认为,寿险公司在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提供了该保险经办人王某某的证词。另外原告还认为,因为在承保时寿险公司对李创所患疾病明知,她是否如实告知并不影响寿险公司的权益。对此寿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原告李丽的文化水平,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予以理解,无需再作明确告知。
分析: (1)李丽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采用了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的方式,因此,保险公司在得知李丽的故意行为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但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时,李丽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因寿险公司已明知被保险人患病情况,李丽的行为并不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另寿险公司在履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及《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
合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等病住院3次,寿险公司均按合同约定作了理赔。在《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续签该附加险合同,但仍按主险合同约定收取李丽交纳的保险费,直至被保险人李创死亡。寿险公司在此期间一直未提出与李丽解除《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现再以李丽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理由不能成立。 清河区法院遂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寿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丽支付保险金24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本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三: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
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案例四: 在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
案例五: 20XX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 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8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分析: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的近因原则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
于近因有关的风险不外有两种:一是承保风险;二是除外风险。 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现象”不同于“自然灾害” . 启示: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原
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事故,即损失与所承保的危险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负有赔偿义务,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案例七: 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由于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 法庭的判决:这起事故中,战争为近因,而该船只未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
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八: 为客户送货上楼途中,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到医院后,张先生被诊断为脑出血,并最终导致瘫痪。悲痛之余,张先生想到自己曾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只是诱因,瘫痪的直接原因是脑出血。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绝赔付。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