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0]48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10.30【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8号)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款所称的职责,包括全市各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金融、保险、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6•【字号】潭政办函〔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潭政办函〔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其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胡伟林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主任:周放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杨亲鹏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键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华湘潭军分区司令员刘建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苏健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忠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XXX 市人民政府副厅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戴德清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吉朝发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伯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谭毓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天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谢述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罗正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唐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宁超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新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爱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定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宾如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秋良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陈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孙银生市发改委主任XXX 市经信委主任廖贻仲市教育局局长陈准市科技局局长宁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龙林市民政局局长刘新明市司法局副局长喻湘市财政局局长彭子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建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平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章礼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余国伟市水务局局长秦广才市农业局局长易咏华市林业局局长肖太湘市畜牧水产局局长黄韧市商务局局长胡振湘市卫生局局长陈铁平市环保局局长周永林市粮食局局长陈术贤市安监局局长陈利文市外侨办主任贺大斌市人防办主任XXX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李明申市国资委主任潘永其市政府研究室主任赵吉洪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芮市政府新闻办主任熊兴保市广播电视台台长唐文静市体育局局长张昱市旅游局局长刘巍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利国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吴岗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欧阳秀奇市煤炭行业办主任黄邵华武警市支队支队长谢思华市交警支队政委廖奇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艾奇市台办主任贺少连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利团市委副书记楚涤修市气象局局长肖坤吾市邮政局局长李明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陈志宏湘潭银监分局局长邓国平湘潭电业局局长陈小放市工商局局长李洪卫市质监局局长刘浩农信社湘潭办事处主任周伟翔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经理李透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黄力湘潭军分区作训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姜虹宇任办公室主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潭政办函[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07〕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图3. 预防预警机制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4.2 应急响应行动4.3 应急响应原则4.4 应急响应措施4.5 应急响应终止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技术保障6.2 物资与经费保障6.3 通信与交通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和教育7.2 应急演练7.3 奖励与责任7.4 监督检查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9.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1. 总则1.1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潭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附件1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2.3 专家组3.能力建设4.预防预警4.1 预防预警机制4.2 预防预警行动5.巡查防守5.1 巡查防守机制5.2 巡查防守行动6.应急响应6.1 响应分级6.2 响应行动6.3 应急措施6.4 应急处置6.5 信息报送及发布6.6 响应调整或解除7.后期处置7.1 善后工作7.2 总结评估8.应急保障8.1 工程保障8.2 物资保障8.3 队伍保障8.4 通信保障8.5 经费保障8.6 预案保障9.监督管理9.1 宣传、培训和演练9.2 监督检查10.责任追究11.附则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11.2 预案制定与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防汛减灾救灾工作要求,有效防御洪涝灾害,防范和化解超标准洪水等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潭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潭政办函〔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58570000;传真:58570001),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1.市内某条河流,5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5站以上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湘江、涓水、涟水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公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应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现场应急指挥部2.4 专家组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3.1 监测3.2 预警支持系统3.3 预警3.4 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行动4.3 应急处置4.4 应急监测4.5 信息发布4.6 响应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评估总结6.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6.2 装备保障6.3 技术保障6.4 队伍保障6.5 通信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奖励与责任追究8.附则8.1 名词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行动,防止和减少水域污染,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2015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2018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5〕99号)、《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潭政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潭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1月29日印发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风险评估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2.2 现场救援指挥部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3. 应急响应3.1 信息报告3.2 先期处置3.3 事故分级3.4 分级响应3.5 抢险救援3.6 紧急医学救援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3.8 信息发布3.9 应急结束4. 后期处置5. 应急保障5.1 队伍保障5.2 技术保障5.3 物资资金保障5.4 通信信息保障5.5 医学救援保障5.6 交通运输保障6. 附则6.1 宣传培训与演练6.2 奖励与责任追究6.3 预案修订与更新6.4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潭政办函[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07〕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湘潭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现场应急指挥部2.4 专家组2.5 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3.预防预警机制3.1 预警级别3.2 预警信息系统3.3 预警信息处理3.4 预警发布3.5 预警预防行动3.6 预警解除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送和处理4.4 指挥与协调4.5 应急处置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 信息发布4.8 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分析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装备保障6.3 资金保障6.4 其他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奖励与责任7.3 监督检查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应急救援联络方式8.3 预案管理与更新8.4 预案解释部门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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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2]11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潭政办函〔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58570000;传真:58570001),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市内某条河流,5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5站以上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湘江、涓水、涟水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公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
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造成市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境内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
上述情况致使市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市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的。
5.造成市城区大范围的交通、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市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在市内4.5级以上,或在市城区内4.0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