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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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杜钢与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杜钢与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杜钢与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玉红张润民刘育伟【审理法官】朱玉红张润民刘育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杜刚;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杜刚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杜刚【当事人-公司】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陈鑫涛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程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鑫涛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程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鑫涛冯振涛程明【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冯杜刚【被告】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是认定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

本案中冯杜刚称其在购车过程中受到诈骗,致使财产受到巨额损失,其有权维护个人权益,但其维权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名誉权侵权的赔偿是多少

名誉权侵权的赔偿是多少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名誉权侵权的赔偿是多少法律是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不容他人侵犯的。

如果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而这里的损失往往最重要的指精神方面,所以需要加以更深层面的赔偿,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进行介绍。

一、精神损害赔偿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

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三、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远风【审理法官】孙远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消费者报道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消费者报道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消费者报道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文柱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余予希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陈扬子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徐勇彪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文柱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余予希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陈扬子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徐勇彪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文柱余予希陈扬子徐勇彪【代理律所】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消费者报道传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首先,消费者报道杂志社、消费者报道传媒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上发布案涉文章的行为系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其次,案涉新闻报道中提及到美素佳儿奶粉的内容并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美素佳儿奶粉或菲仕兰公司的名誉,而且案涉新闻报道中引用的内容也不存在失实的部分。

首先,案涉文章的标题系“4款检出高风险致病菌;特福芬、美素佳儿、太子乐曾被抽检不合格”,可见4款检出高风险致病菌与美素佳儿被抽检不合格之间使用的是分号,应表示的是并列的意思,因此该标题并不。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3篇)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格尊严案件逐渐增多,许多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人格尊严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受害者李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犯李某个人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法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此案提醒我们,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案例二:名誉侵权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王某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导致被侵权人张某名誉受损。

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诽谤他人的文章,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此案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上,任何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摄影师陈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陈大艮、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大艮、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大艮、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丽阳傅嘉钦肖森华【审理法官】郑丽阳傅嘉钦肖森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大艮;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大艮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大艮【当事人-公司】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火狮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火狮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火狮【代理律所】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大艮【被告】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大艮主张其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主要理由在于认为百宏公司在与银创公司的两个仲裁裁决案中捏造事实导致其在该两个案件的仲裁及执行中名誉权受到牵连和损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执行回转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大艮主张其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主要理由在于认为百宏公司在与银创公司的两个仲裁裁决案中捏造事实导致其在该两个案件的仲裁及执行中名誉权受到牵连和损害。

但经审查,首先,陈大艮并非银创公司与百宏公司买卖合同二案的(2014)泉仲字58、295号裁决书的当事人,若上述两个仲裁裁决案件存在陈大艮所主张的情形,亦应由仲裁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百宏公司在上述两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要求对银创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陈大艮采取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系发生于诉讼活动这一特殊场合中而非普通的公共场合,亦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一审法院将百宏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百宏公司的行为若有不当,所承担的亦是诉讼行为后果,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故陈大艮要求百宏公司对其在仲裁、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后果,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谢容、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容、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容、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俊安【审理法官】崔俊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容;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谢容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容【当事人-公司】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婕四川九尚久律师事务所;钟雪梅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杜凯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婕四川九尚久律师事务所钟雪梅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杜凯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婕钟雪梅杜凯【代理律所】四川九尚久律师事务所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谢容【被告】四川忠华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谢容出示的证据1、5、7、8、9、10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采信;对证据2、3、6,本院将结合其他查明事实一并予以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忠华盛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谢容的侵权。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忠华盛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谢容的侵权。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谢容主张忠华盛世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相关文章,文章中对金牧粮草的所有权存在虚假陈述,并主张其为金牧粮草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拥有者,忠华盛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相应权利。

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现就金牧粮草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并无定论,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谢容系金牧粮草的合法拥有者,并不能确认忠华盛世公司发表的相应文章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亦不能就此确定谢容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

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念小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念小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念小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4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念小明;念立【当事人】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念小明念立【当事人-个人】念小明念立【当事人-公司】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通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李积忠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通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李积忠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通李积忠【代理律所】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念小明;念立【本院观点】澳前镇东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名誉权受到损失,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侵权行为要件依法进行认定。

李凡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凡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凡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5【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继红【审理法官】顾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凡;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凡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凡【当事人-公司】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凡【被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掌小门公司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凡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掌小门公司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凡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掌小门公司发布的公告系出于管理目的,主观上并无以损害或贬低李凡的人格为目的而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李凡名誉的恶意。

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根据现有证据,李凡并无证据证明掌小门公司的公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也未因此给李凡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李凡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李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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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名誉权被侵犯要负法律责任,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
被侵犯要不要负法律责任?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为使广大知名企业避免
名誉权被侵犯及被欺犯后正确应对,制订问答如下:

1.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
了法人单位享有名誉权。

2.侵犯企业名誉权有哪些形式?
其实侵犯企业名誉权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是差不多的。主要有:侮辱、诽谤、诋毁
等方式。

3.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

4.对侵犯企业名誉权者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
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
地。

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5.如何计算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
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6.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企业单位的精神赔偿要求不会被支持。
7.侵权者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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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
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8.被侵权单位不是法人怎么办?
由于现行关于单位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均制定较早,可能没有考虑此类情况。但,依据其
立法精神,非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法人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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