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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停止侵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
(三)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等。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
大到领导,政府,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
其他人是不能进行诽谤和造谣的。
关于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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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法律维护名声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在现代社会,名誉对于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不仅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起名誉侵权案的案例,探讨法律如何维护公民的名声。
一、案例背景2019年,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
某日,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看到李某家门口停放着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
张某心生贪念,便在网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为“非法赛车手”,涉嫌走私车辆。
此谣言迅速在小区内传播,李某的名声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李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上散布李某涉嫌走私车辆的谣言,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 及时采取措施维权当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权。
如本案中,李某在得知谣言传播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应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传播谣言,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总结本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名誉权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的名誉,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第2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名誉权。
在我国,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名誉权保护 论文

论名誉权的保护摘要: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
其中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这四种侵权行为在名誉侵权权中最为常见,因而正对这种现状,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来浅论名誉权的保护。
关键字:名誉权、名誉侵权、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
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
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
下面我们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它包括我国的名誉权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名誉侵权的现状和特征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名誉侵权行为的群体较为明确,主要有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
但无论何种名誉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都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两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双方关系:张三和李四系同一小区邻居,两家相隔不远。
起初,两人关系良好,互帮互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邻里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 侮辱性言论: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包括“张三是个无赖”、“张三欠我钱不还”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传播,引起部分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3. 沟通无果:张三在得知侮辱性言论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
4. 提起诉讼:2020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李四承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言论,但辩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三欠款一事的回应。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删除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张三赔礼道歉;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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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
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
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
一、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
1、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