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光盘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4篇)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一、概述税务管理是指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申报纳税义务,合规经营,减少税务风险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税务管理原则1.守法合规原则: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义务,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2.风险防控原则:公司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对可能引起税务风险的行为要及时识别、评估和防控,防止税务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内外协同原则:公司税务管理需要内外协同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与税务机关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三、税务管理流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政策变化,公司税务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税收政策了解与应用:公司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将新的税收政策应用到实际操作中。
2.税务规划与优化:公司要结合税收政策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3.纳税申报与清缴:公司要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按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义务,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4.税务审计与备案:公司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要求,配合税务审计工作,并及时备案相关纳税申报和清缴凭证。
5.税务争议解决与申诉:公司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及时提出申诉,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管理制度详解1.税务资料管理制度(1)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纳税档案,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3)公司应保证纳税申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2.税务筹划与优化制度(1)公司应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和优化,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浅析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摘要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
“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
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代理仓储、报关代理、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
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
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1.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
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
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增府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增府办[2012]19号)开发区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及《增城市契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车船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建安业营业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经信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发改物价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园林局、供电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质监局、卫生局、文体旅游局、残联、开发区和各镇(街)等单位(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治税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提升综合治税管理水平,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化平台,规范和促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涉税信息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综合治税工作的高效运转提供技术支撑。
三、职责分工(一)市财政局1.定期召开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检查、分析、督促、通报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情况;2.牵头提出增城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要求,协调综合治税成员单位间的涉税信息共享;3.牵头制定相关税种的综合治税实施细则;4.制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奖罚机制,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5.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发票审核管理,确保税源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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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应当如何理解? 是免税收入?与上位法冲突否? 不征税收入?意义何在? 创新型优惠? -----有条件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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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同销售专题-1自产产品用于自用
1、2006年某外资企业将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 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移送到展厅是否应该算作视同销售处 理?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 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 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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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专题-2从旧兼从轻
税收立法在 “实体法从旧”的机械法律适用原则下,引入了 “从旧兼从轻”的人性化原则。
2、2007年某内资钢结构企业把自产钢构用于自己的厂房建设, 是否视同销售?
3、2009年某内资地产集团公司接受检查,发现07年公司会所转 做自用,没有视同销售处理,2008年检查是否定性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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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同销售专题-1自产产品用于自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 1、今年变化:----所有权转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编办字[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实际,规范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以下简称“双软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双软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审和“双软核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二章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核定条件第六条软件企业核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经工商注册;(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财税[2012]27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号)要求;(三)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经过核定的软件产品或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软件企业核定材料:(一)《浙江省软件企业核定申请表》(见附件1)(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5篇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5篇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
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呢?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带来了纳税服务工作总结5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篇一今年以来,我局根据省、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和全市纳税评估工作培训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涉税信息采集,严格评估程序,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度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20XX年度,我局共对全县包括石油采掘业、白酒酿造业、商品流通业等六个行业87户纳税人进行了评估,正常结论69户,差异纠正性结论18户,评估面占管户总数1002户的8.7%,共评估出税款1671484元,建立了石油采掘业、白酒酿造业两个纳税评估模型,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以来,市局明确要求各县(区)局纳税评估面应不得低于管户总数的8%,并列为20XX年度重点考核指标,根据全市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及《延安市20XX年度纳税评估方案》的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
一是迅速制定并印发了《甘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地税发[20XX]19号)、《甘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税(费)源调研暨纳税评估的通知》(甘地税发[20XX]21号)等相关文件,对全县的纳税评估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抽调县局征管股、税政股及部分单位的业务干部共12人,分三组对全县所有企业进行拉网式调研评估。
二是积极指导各所展对开对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要求评估面不得低于管户总数的8%。
目前各项工作已全面完成。
三、加大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纳税评估工作是新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迫切需要,更是以后税收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积极组织三名干部参加市局组织的纳税评估业务培训班,经过考试,已有二名同志进入到市局的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库中。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汇算清缴基本操作中的常见风险问题提醒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汇算清缴基本操作中的常见风险问题提醒【标 签】汇算清缴,基本操作,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汇缴程序:关键步骤要走稳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税务机关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然而,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程度较高的工作,如何厘清程序,按程序推进是纳税人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北京市汇算清缴专家习明告诉记者,纳税人面对汇算清缴,往往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
一部分人认为汇算清缴非常简单,只不过是参加一下税务机关的培训,填写一下申报表,再提交一点资料就完事了。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汇算清缴“难于上青天”。
特别是初次开展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下手。
习明认为,纳税人要想扎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首先必须了解其中的关键步骤,按程序操作。
(汇算清缴的关键步骤详见B2版《走好汇算清缴关键十一步》)。
政策适用:新旧文件要掌握 纳税人要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首先需要对新旧政策文件做到心中有数。
对此,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认为,纳税人要高质量完成汇算清缴,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
在汇算清缴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更直接,无论新旧都要及时掌握。
王冬生提醒纳税人,既要熟悉2013年新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要熟悉2013年之前颁布的法规和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8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已经作废,不能再作为汇算清缴的法规依据。
从颁布主体看,纳税人既要掌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注意所在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王冬生介绍,与以往年度相比,2013年度汇算清缴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以前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
自2013年起,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出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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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的调整(财税[2006]126号、国税发[2006]137号两个 文件及申报表的填列)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办法 二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 三是事业单位工资办法 四是工资据实扣除办法 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依据 标准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 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工资支出的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 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 工效挂钩适用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 融保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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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办企业的标准 (财税〔2006〕1号 、国税发〔2006〕103号)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一是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存 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非 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 注意: 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 投资和长期投资。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 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 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 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 税申报所在地
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 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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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70号) 基本条件: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 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 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流企业的界定: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 ,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申请程序: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通知相关主管税 务机关执行 申请时间及申请资料:纳税年度的 3月31日以前 管理和监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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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调整后的所得税核算
1、实际工资大于调整后计税工资。 企业本年各月实际发放工资均大于调整后计税工资(1600元/人), 上半年按原计税工资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下半年按调整后 计税工资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实际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差 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2006年1月份至12月份,每月实际工资12万元,税务部门按 800元/人的工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 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本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 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5万元。12月31 日,计算并结转所得税费用。 本年利润总额=100(万元) 本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2-(6×6+10×6)=48(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100+48=148(万元) 本年应交所得税=148×33%=48.84(万元) 本年应补交所得税=48.84-25=2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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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大于原计税工资且小于调整后计税工资 当企业实际工资大于原计税工资(按800元/人计算), 且小于调整后计税工资(按1600元/人计算)时,上半年工 资费用扣除方法“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 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下半 年工资费用扣除方法按政策调整后的扣除标准执行。 实际工资小于原计税工资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每月企业计税工资均大于实际工 资费用时,采用据实扣除原则在税前扣除,不存在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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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0月1日起将在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 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试点 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 :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 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企业认定所需要的条件 :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 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 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 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 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8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 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五类)。 新文件规定残疾人员的比例是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的25%以上,以前文件是“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 员的35%以上 企业所得税优惠:成本加计扣除办法。企业可以按照 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申请程序 年度申报: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 的部分, 换算为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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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报问题 国税函[2006]137号文件规定:年度申报时,《工 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后按计税 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即800 元),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年 度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项 下填报。从2007年起,正常填报。
工作量法折旧的问题 (国税函〔2006〕452号)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 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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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国税发[2006]107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 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 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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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及加计扣除的调整 (财税[2006]88号 )
执行范围的变化: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 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原为盈利的工业企业) 技术开发费扣除规定的变化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 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 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规定不得结转, 并取消10%增长比例) 技术开发费的界定 注意的问题: 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 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 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 二是内资企业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 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要按计税工资 11 予以纳税调整 。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国税发[1995]227号 )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2003]1号)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 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 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 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3个文件: 1.国税发[2006]112号《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3.财税[2006]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 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明确新办企业的标准 (财税〔2006〕1号 、国税发〔2006〕103号)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财税[2006]88号)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 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 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仍然就 只能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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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扣除问题 (财税[2006]107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 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 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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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新规定
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的捐赠(财税 [2006]73号) 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6]84号)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 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 [2006]66号) 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捐赠(国税函 [2006]447号) 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6]324号) 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6]326号) 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的捐赠(财税 [2006]164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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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办企业的标准 (财税〔2006〕1号 、国税发〔2006〕103号)
注意: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 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 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优惠。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 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是对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的利 润,则明确不准其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如果新企 业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则其全部所 得均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