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类部分)

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制得
9
酚
59
焦化苯酚*
焦化苯酚:(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工业酚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60
工业对氯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苯酚直接氯化法和氯化硫酰法生产
61
工业用合成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氧化法
2
工业用甲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煤、焦油、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合成
3
工业正丁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合成法、发酵法
4
工业用异丙醇*
合格品
丙烯经直接水合法、硫酸酯化法或丙酮加氢法
5
工业合成乙醇*
优等品、一等品
乙烯直接水合
6
工业丙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发酵法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0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1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注:1.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标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
2.表1所列生产工艺为各产品标准所适应的生产工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41
工业用三乙醇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5
硝基化合物
42
工业用硝基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
皖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各市安全监管局,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 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 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
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1. 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洪安监管字[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洪安监管字〔2013〕38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现将《2013年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7日2013年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部署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为主线,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重点,以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提高安全标准化工作质量,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工作目标是:强化安全执法监察和联合监管,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继续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重点抓好以下主要工作: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各项行政许可制度(一)抓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要求,从严审查,严格控制涉及高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吸入性有毒气体的建设项目,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煤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矿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SBM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订)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效状态:在用所属类型:部门规章适用地区:中国适用领域:危险化学品生效日期:2011/12/01 颁布日期:2017/03/06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安监局89号令),对本文进行修订,自2017年3月6日起实施。
修订内容如下: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
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 调字[2005]62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 调字〔2005〕12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表格2未列具体危险化学品,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定义了临界量,对表格1进行补充,增加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的物质品种。只有1种临界量,不再分生产区及贮存区进
行辨识。——2009.12.1之后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 调字[2004]56号)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 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 中有2个表格。表1中分9大类,列出78种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 品8种、易燃气体9种、毒性气体17种、易燃液体14种、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易于自燃物质3种、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3种、氧化性物质9 种、有机过氧化物2种、毒性物质13种。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260号 ,2013年3月1日实施) 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已经作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有关文件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 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 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 重大危险源。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1,11,1
2008.2.1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5,1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7,1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布之日
3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10,7
3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11,15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07,1,1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表
四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
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四条
查安全投入资金,查主要负责人的
1.11
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第四、十四条
查评估报告
1.8
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0号令)第十二条
查制度、规程及下发
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查现场设施
1.15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查资料
1.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七条
查现场公示牌及内容符合性等
2.16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查应急物资台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导则制定背景
2、人员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一是政府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培训不到位、考核不 严格。二是企业培训搞形式、走过场、针对性差。造成操作人员对生 产装置不熟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 三是对承包商、直接作业人员存在以包代管等情况,对外用工培训缺 失。 3、部门监管不严。部分地方基层安监部门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 敢管的现象。一是对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执法不力,对企 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二是部分安监部门缺乏懂专业的监管 人员,存在不会管的问题。三是一些地方安监部门对查出企业违法违 规行为处罚不严格、甚至不处罚,客观上助长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总局发的文件和事故通报到不了企业,或督促企业吸取教训工作 不到位。
导则制定背景
2007-5-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2007-12,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 2008-2-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2009-6-2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 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 2010-3-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 2010-7-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第4点: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 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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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