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附样十九)。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附样十六),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附样十五)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路是现在最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找来最新版关于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 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 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 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 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 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 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羊城通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分为《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是指《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中一类具有优惠功能的IC 卡(以下简称优惠证或IC 卡);《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免费卡,《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半价优惠卡。
第三条优惠证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户籍、乘车证号、发卡日期等基本信息,并标注“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或“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
第四条使用对象(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
(二)《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三级和四级残疾人。
第五条申请与办理(一)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凭户口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 份、1 张红底小一寸相片(相片后写上姓名)到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申请、登记,街道(镇)残联审核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汇总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资料报市残联维权处审核;市残联审核批准后送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通公司)统一制卡。
(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的申办程序按照《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精神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从街道(镇)残联受理残疾人申请办证之日起到制好优惠证的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四)新证制好后由市残联取回交由各区(县级市)、街(镇)残联登记后,由街(镇)残联通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领取。
(五)残疾人免缴首次办理优惠证的工本费。
第六条使用(一)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或替他人刷卡等行为。
(二)残疾人乘公交车、地铁时需主动出示优惠证刷卡乘车或进出站,并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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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规》列车经营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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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规》 服务备品5.8
《质规》列车经营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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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规》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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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81]铁人字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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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81)铁人字2190号1981年12月28日)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按规定审批、填发、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凡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保证乘车办法的正确执行,维护站、车秩序和铁路收入,消除流弊。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乘车办法,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二、乘车证管理、填发人员要熟悉乘车办法和有关文件,认真掌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回收各种乘车证。
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机关。
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三、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除追回乘车证外,对批准人或填发人都要追究经济责任,按乘车证种类分别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职工和家属以及按规定使用乘车证的路外人员,要自觉遵守、执行乘车办法,维护站、车秩序。
如果违章使用乘车证,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的,或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补收票价和罚款。
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按票的席别和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乘车区间计算票价,罚款标准按客规规定核收。
【证照管理】司铁路乘车证管理考核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考核办法根据部铁劳[1994]142号《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和部、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公布执行。
一、填发乘车证权限1、硬席往返乘车证。
2、探亲乘车证。
3、就医乘车证。
二、乘车证的申请和审批1、乘车证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和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详细,不得涂改。
涂改的申请书(申请名册)不予填发乘车证。
2、探亲乘车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及各分、子公司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由总经理审批,如总经理外出,可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审批。
3、硬席乘车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及各分、子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局范围内的,如总经理外出,由总经理指定副总负责审批。
4、就医乘车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及各分、子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5、全年定期乘车证,经本部、分、子公司领导同意,每年10月以前将申请名册(以Microsoft Excel文件格式)、照片送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乘车证管理人员汇总后,再送路局劳资处核定。
三、乘车证使用范围及规定1、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有效期为一个历年。
2、硬席乘车证:因工作需要一次性外出乘车,可使用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如实填写,单程、往返一次有效,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3、定期通勤乘车证: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条件的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600公里以内,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为一个历年。
4、通勤乘车证: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300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要通勤,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为一个历年。
5、就医乘车证: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定点医院,须赴就近铁路定点医院就医时,可申请使用全年定期就医乘车证。
乘车证使用规定
铁路职工乘车证的规定一、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的职工出入车站及在列车内须与旅客同样经过检验手续,同时交验工作证、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家属医疗证或家属证。
任何证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证件。
职工持用探亲乘车证,需同时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和探亲证明;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家属证(医疗证)和探亲证明。
任何代替工作证或家属证的证件均无效。
三证俱全方为有效。
二、出差、探亲、驻勤、开会、入学、出校、调转赴任,搬家还必须交验相应的证明,如职工出差证明书、人事调转命令、户口迁移证明等;铁路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到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区域外实习时,必须交验教育部门批准的实习证明;医疗转院或疗养必须交验医疗机构的转院、疗养证明;机车乘务员便乘时,必须携带机务段填发的司机报单;乘务员去外地换班乘坐旅客列车时,应交填发的交、接班证明。
三、其他规定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就医,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2.定期通勤乘车证1个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
如节假日适逢月初或月末,乘车证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时间不超过1周。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批准假期天数填发。
四、免费使用卧铺的规定1.职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车证的人员)出差、驻勤、开会、调转赴任、医疗转院(含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疗养、护送、出入学校,以本人开始乘坐本次列车开车时刻计算,从2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含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的,准予免费使用卧铺。
2.学生实习使用乘车证,不能免费使用卧铺。
五、签证及登记卧铺的规定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定期通勤乘车证,应同时附有乘车证使用卡片,卡片由乘车证填发单位发给。
在填发乘车证同时填发卡片,并在乘车证背面和卡片(骑缝)加盖乘车证专用章。
卡片用完后可更换新卡片。
2.持用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时,须由车站签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乘车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乘车证的管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确保旅客乘车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乘车证的管理,包括各种乘车证的发售、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铁路乘车证指普通旅客乘坐铁路交通工具所需的有效凭证,包括纸质车票、电子车票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四条铁路乘车证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第五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乘车证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乘车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乘车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售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明确各岗位职责,防止责任推诿。
第七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乘车证发售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发售的乘车证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乘车证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指导旅客正确购票、检票和乘车,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九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乘车证管理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乘车证的发售第十条乘车证的发售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旅客购票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否则不予售票。
第十一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数量充足,方便旅客购票。
第十二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在售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铁路客票价目表,保障旅客知情权。
第十四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及时更新客票价目表,确保旅客购票时价格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乘车证的发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售票,以保证列车按时发车。
第十六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加强对售票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认真履行售票义务,对旅客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确保售票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配备适量的投诉箱,方便旅客提出建议和投诉。
第十九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及时核查乘车证的真伪,确保售票的合法有效。
乘车证管理办法
乘车证管理办法根据铁道部《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培训中心乘车证管理办法。
一、各种乘车证的申请1、全年定期硬席、全年定期通勤、全年通勤、全年就医乘车证的使用申请。
据有关规定分别填写,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详细、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名册填写完毕后由乘车证管理人员统一打印成册报领导审核后,上报路局审批。
2、硬席乘车证的使用申请,由本人根据出差需要据实填写乘车证申请书。
乘车证上的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出差事由要详细填写。
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乘车证管理人员核发。
3、探亲乘车证的使用申请,由本人填写探亲乘车证申请书(如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用一张探亲乘车证),探亲乘车证申请书填写完毕后,由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符合探亲条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乘车证管理人员核发。
二、各种乘车证的审批各种乘车证在申请填发前一律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领导必须按章审批,以身作则,严格把关,并支持乘车证填发人员的工作。
1、主管领导审核全年定期乘车证申请名册同意后,必须在申请名册最后一页上签批人数。
2、主管领导在审批硬席乘车证时,必须认真审核到站、时间,应在申请书上签批同意所赴目的地,还要签批起止时间。
3、主管领导在审批探亲乘车证时,要验看探亲证明及人劳部门的审核公章。
审批疗养乘车证时要验看工会所发荣誉性疗养证。
4、主管领导在审批往返乘车证时,到站仅限1个,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审批同意后签。
三、各种乘车证的填发各种乘车证在填发前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乘车证书上的各项内容填写要准确,不得涂改(对涂改后的申请书不予填发乘车证),一张申请书只能填发一张乘车证。
1、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范围。
2、填发硬席乘车证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学习、开会等需要一次性的外出经主管领导审批。
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
3、填发探亲乘车证(1)职工符合4年一次探亲的,如供养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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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
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
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
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第八条乘务便乘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调度命令乘车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通勤乘车第十条定期通勤乘车符合享受1年1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400km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通勤乘车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200km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入1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就医、购粮、通学乘车第十四条就医乘车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
具体填发方法是: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定期就医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1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
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3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
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购粮乘车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
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
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
“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
具体填发方法是: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个到站。
第十六条通学乘车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
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200km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1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第十七条医疗转院乘车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
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
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
医院要健全登记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
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发软席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