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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锡政办发[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2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市发改委2011年8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0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评估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估机构成立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

可视项目情况增加其他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简称“评估办”),负责项目评估的牵头和组织工作。

二、评估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服务业及科技项目,应向市评估办申请评估:(一)争取省点供用地指标;(二)使用市本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预留指标;(三)用地规模超过50亩;(四)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人民币;(五)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评估的项目。

三、评估程序(一)申请。

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由所在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提请市评估办评估。

(二)评估。

市评估办收到评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评估。

(三)报审。

评估后,项目如需使用市本级年度土地计划预留指标的,或不予准入的,市评估办出具评估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四)反馈。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 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锡政办发[2006]131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3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制订的《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4号)精神,现就建立无锡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必要性“十五”以来,我市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也不断增加,2005年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95.32万吨标准煤,是2000年769.1万吨的2.46倍,能源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时期,经济发展要上去,能源消耗要下来,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

今年起国务院将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并将GDP能耗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我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中。

我市也确定了到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的目标,任务艰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

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锡知综[2011]102号、锡财工贸[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知综〔2011〕102号、锡财工贸〔2011〕43号)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无锡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导科技与金融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现将《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无锡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根据《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将其依法拥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无锡市银行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发展经费(专利计划)中专门设立,以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实施专利技术,将自主创新产品经过研发、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补贴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锡政办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8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无锡监管分局2005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把握调控目标和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调控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取得了初步成效: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遵循了经济发展规律,房地产业发展规模与城市化进程要求基本适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较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房地产新开工面积逐年加大,房价处于区域中等水平,价格基本反映了价值,坚持了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形成的被动刚性需求得到较大程度消化,廉租住房政策不断得到调整,初步构建了面向低收入特困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全市房地产业总体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锡政办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1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2日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整合设立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

为确保资金池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和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贷款项目,以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三条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安排,银行存款利息,省财政配套等。

其中市财政首期安排资金规模不低于1.5亿元,后期视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财政首期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南长区、崇安区、北塘区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市按照区级出资额给予1:1比例匹配。

各区每年对各自出资的资金池资金进行核算,并按规定每年初在原渠道根据相应责任补足由于风险损失等造成的资金池规模缺额。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各区风险补偿资金出资规模,每年核定各区资金池贷款控制额度。

对未出资的区,年度风险补偿贷款额度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有关区政府、合作银行等负责人组成。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电局等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电局等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锡政办发[2010]298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电局等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9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信电局等9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信电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10年11月)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锡政办发〔2010〕220号)和《关于更大力度推进服务业发展六年行动计划(超越计划)》(锡政办发〔2010〕218号),形成政策集成效应,增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竞争力,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集成产业政策,合力促进发展(一)优化政策环境。

市有关部门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金融支撑、专利保护、政府采购、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加强集成、形成合力。

(二)加大资金扶持。

上下联动,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产业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重点扶持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品牌产品、“双软认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引进和培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金融支持。

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锡财库[2005]9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锡财库[2005]9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优化资金支付流程,简化工作步骤,更好地为预算单位服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就《无锡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锡财购[2003]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单位已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过渡性质的“政府采购专户”现予以撤消。

二、撤消“政府采购专户”后,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作如下规定:(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由预算单位直接在网上申请支付(非定点采购的需由预算单位提交采购证、发票复印件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由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料:(1)采购单位填写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分批次付款的第一次附复印件,最后附原件及经采购单位盖章后的发票复印件);(3)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分批次付款的,最后一次付款时提供);(4)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审核上述资料后,由国库处分资金内外性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着力解决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推进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锡委办发〔2010〕6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181号),为加快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现就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实施达标考核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着力强化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为目标,建立起与社区扁平化管理相适应、责权利相结合、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社区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激发社区活力,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效能和水平。

二、遵循原则(一)区级为主,市级为辅。

全面落实社区工作经费,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建立完善以区级为主、市级为辅的社区经费保障机制。

严格按照我市城市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落实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社区工作作为基层运转类事权,区级政府承担社区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市级财政做好辅助配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启动阶段,适时、合理地给予一定的扶持。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贴的通知-锡财行[2008]6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贴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贴的通知
(锡财行[2008]6号)
各区财政局、市各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行[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规范津贴补贴后的出差补助办法明确如下:
一、现行差旅费开支范围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工作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补助,不是工作人员的日常福利,因此在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方案正式实施后,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按月向职工发放出差补助。

二、规范津贴补贴后,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在江苏省和上海市内出差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实报销,具体标准按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财行[2006]12号)执行。

三、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财行[2006]12号)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无锡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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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基本建设贷
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贷款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4]3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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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01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其
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
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为市政府明确需予以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民生保障
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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