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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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原告的伤势并非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导致原告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患有重大危险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素之一就是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本案中的伤害属于轻微程度。

被告人的行为更适合属于轻伤或者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图伤害而非意外的事故。

除了原告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支持原告的说法。

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主观意图,并不能完全从顾客监控录像中体现,也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三、自卫加害根据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原告挑衅和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做出反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是在合理的自卫状态下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必要而合理的手段来制止原告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无法确定责任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本案发生在一个混乱的场景中,很难明确确定被告人或者他人的确切责任。

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无法清晰证明被告人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也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公平地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法庭不能完全确信被告人的有罪,那么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护律师: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专业完整模板)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专业完整模板)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王贵、郑晓蕥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我接受指派后,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的被害人余伟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房屋拆迁问题积怨已久:其次,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余伟因房屋拆迁问题与被告人的父亲王贵发生了肢体冲突:再次,被告人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与被害人理论;最后,在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无理辱骂之下,使双方矛盾激化,发生了伤害事件。

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被害人余伟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余伟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余伟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房屋拆迁问题积怨,被告热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引起,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因房屋拆迁问题积怨,被告热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

故意伤害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在庭的各位,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完美的人,但是我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他所做的事情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出于一时的冲动和无法控制的情绪。

我希望能够通过我的辩护,让大家了解到当事人的内心和真实情况,让他得到公平的对待和裁决。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平时与家人、朋友相处融洽,也是社区里的一名热心志愿者。

他从来没有犯过任何严重的错误,也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但是,在某一天,他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了错误的行为,这并不代表他是一个有意伤害他人的人。

其次,我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当事人所面临的情况。

在事发当时,当事人处于极度的情绪失控状态,他受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对待和侮辱,这导致了他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都曾经有过情绪失控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在那种情况下是很难做出理智的判断和行为的。

因此,我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不要过于苛求他的行为。

最后,我要向大家保证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和愧疚,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已经开始接受心理辅导和自我反省,他保证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我相信,一个人的错误行为并不代表他的全部,他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和权利。

在此,我要求法庭能够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考虑到他的情况和态度,给予他一个宽大的处理,让他有机会重新做一个好人,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最后,我要再次向法庭表示诚挚的歉意,也感谢各位听取我的辩护词。

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谢谢大家!。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我们知道案件的审理是有完整的流程以及规定,在审理的最后阶段都是会要求进⾏辩护词的陈诉作为案件审理的最后依据,法律上⾯有很多罪的处罚,今天抚顺律师主要向⼤家陈述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知识,⼤家⼀起了解⼀下这⽅⾯的辩护词该如何进⾏书写。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叶某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具有重⼤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因⼟地流转发⽣纠纷,潘某某阻⽌被害⼈施⼯,被害⼈要求介绍⼈(本案被告)出⾯解决问题,被害⼈⽤⼿抓住被告⼈的⾐领,被告⼈为挣脱被害⼈的纠缠保护⾃⼰,⽽发⽣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正是由于被害⼈重⼤过错⾏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有过错或对⽭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实施加害⾏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应从轻处罚。

2、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的⾏为感到⾮常后悔,有坦⽩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贯很好,⽆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认识到⾃⼰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造成的伤害,被告⼈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致意见,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被害⼈有重⼤过错,被告⼈能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请求法院对被告⼈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次改过的机会。

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于李大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

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

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

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然需要论证。

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

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

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

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

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良平母亲姜寿珍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A)、寻衅滋事罪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行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起哄闹事严重混乱的。

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特征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其犯罪目的及侵犯客体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

但本案中,从所有证据材料及事实结果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良平主观意识并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也不是目无法纪的故意想破坏公共秩序,更不是有意识向整个社会的挑战,而是当时被告人王良平等人在“巴将军”火锅店与周昌泉等人口角发生纠纷,进而发生互殴而产生的后果,被告人王良平的主观意识是想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

第三、从被告人王良平的跑到医院对周昌泉等人进行砍伤的行为,更能充分说明被告人王良平主观动机只是想伤害周昌泉等人身体健康,而并不是为了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并且本案中侵犯的客体实际是周昌泉等人身健康权。

故意伤害罪轻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轻辩护词故意伤害别⼈不仅是对⾃⼰的伤害也是对别⼈的伤害,故意伤害在什么情况下会从轻处罚呢,如果被害⼈本来就情节严重的话,被告⼈是否可以减轻刑罚呢,故意伤害罪的轻辩护词的内容是如何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叶某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害⼈具有重⼤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因⼟地流转发⽣纠纷,潘某某阻⽌被害⼈施⼯,被害⼈要求介绍⼈(本案被告)出⾯解决问题,被害⼈⽤⼿抓住被告⼈的⾐领,被告⼈为挣脱被害⼈的纠缠保护⾃⼰,⽽发⽣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正是由于被害⼈重⼤过错⾏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有过错或对⽭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实施加害⾏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应从轻处罚。

⼆、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的⾏为感到⾮常后悔,有坦⽩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贯很好,⽆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认识到⾃⼰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造成的伤害,被告⼈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致意见,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被害⼈有重⼤过错,被告⼈能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请求法院对被告⼈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次改过的机会。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People need independence to be free. October 2, 2022被告人姚x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接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xx作为本案二审的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形成了以下辩护意见;二审辩护人对一审被告人姚x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没有异议,但是有部分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姚X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自动投案;根据被告姚X的供述,在把受害人捅伤之后,他曾给何X和吴XX说让吴XX打120,可见被告人姚X有积极救治受害人的行为,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排斥的;在回东村的路上,他曾对何X说:“明天看人伤的咋样,太重了,我得回去自首”;其跑到北郊是因为怕被害人回来报复,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北郊的宾馆还曾在上与何X对话,表明要去自首的意愿;从其行为上来看,姚X跑到北郊后并没有做进一步逃跑的计划,而是在原地打听其伤人行为的后果,可以理解为“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关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姚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于自己行为每次都如实供述,且前后的供述一致;因此,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二、被告人姚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姚X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没有仇怨,只是出于义气为了给另一被告吴XX帮忙壮胆,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葛,在慌乱中刺伤受害人;被告人与何X、孟XX、吴XX事前并没有预谋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姚X放任其行为的结果属于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直接故意犯罪要小;且被告人姚X在单亲家庭长大,父亲常年赌博酗酒,对其没有关爱,更没有尽到教育约束的职责,被告人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结果也是在其意料之外的偶然事件,本案的发生是其自身、家庭、社会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且其刚年满20岁;三、被告人姚X认罪、悔罪态度好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姚X就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每次的供述都非常一致;他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对于受害人以及家属都非常愧疚;被告人姚X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对其的审判,有问必答,坦白交代,始终认罪,悔罪,并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X故意伤害他人,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有关规定,且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在事后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审判;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致敬礼辩护人:xxx xxx律师事务所。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代表他的母亲XXX委托XXX为他进行辩护。

在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XXX后,我认为以下辩护意见应被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事发于2009年11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马某及其朋友XXX、XXX、XXX到本市镇海区东兴路2号梨园公寓找XXX借钱。

由于XXX不愿借钱,被害XXX及其朋友对XXX实施殴打。

在被殴打过程中,XXX从被害人马勇的朋友XXX的左侧腰间皮带上摸到一把不锈钢折叠刀,并用该刀将被害人马勇刺伤,导致其右胸刀刺伤,右侧外伤性血气胸。

二、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是对方首先引起了纠纷。

被告人XXX之所以发生斗殴行为是被害XXX在借钱不成后,伙同朋友多人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被告人XXX为了自保才愤然反抗。

他并非为伤害对方而恶意进行斗殴。

据该案各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XXX在被殴打之前并没有任何预谋斗殴的犯罪准备,也未随身携带任何能致人伤害的凶器。

而致使被害人马勇被捅伤的凶器——一把不锈钢折叠刀,根据询问笔录证实其为XXX朋友王和所有。

因此,本案中,对方人员首先对被告人XXX等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为反抗才实施伤害行为。

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对方也难免该结果的发生免除责任。

因此,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人XXX认罪态度好,表现出了改造的可能性,应该从轻处罚。

2.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XXX是在对方先行实施伤害行为后才实施的反抗行为,且发生在夜间凌晨一点过。

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社会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

因此,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从宽处罚。

3.被告人XXX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

他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有上进心,爱研究,对人有礼貌,与同事相处融洽,领导及同事对其表现都很认可。

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2、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系由受害人方挑起、并制造事端。

首先事情的起因方面,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与他人唱完歌进入电梯准备下楼,受害人方在电梯外叫等一下,但因当时被告人方听见时电梯门已快关闭。

受害人走下楼梯后,就侮骂被告人方,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所以本案的起因系由于受害人挑起。

第二是受害人方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威迫被告人,使事态急速升级,使事态失去控制。

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受害人用刀将被告人的左耳划伤、软骨祼露的情况下,受害人方还不停手,又用企图用砖头继续行凶,被告人迫不得已,用梁明递过来的刀刺向受害人方。

因此,不能否认受害人方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更不能把受害人的行为仅仅看作一般过错行为。

法庭在评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因素,尽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无预谋犯罪,是临时起意,相对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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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收集更多关于本案的情况才能做出正义的判断,并请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在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时,接触常人常态,认真对待本案的双方权益。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在行使合法防卫期间,伤害到了私人的人身财产,这并非是犯罪行为,而是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本案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防卫权利,而在行使防卫权利时产生的伤害或损害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产生自然损失。

因此,我们不能将概念推而广之,否则就无法在行使防卫权利时得到保护。

最后,我们需要重视法律文本规定,认真分析涉事法律的专业性和指导意义,仔细审查本案的定性和量刑标准。

因为如果我们将被告人视为不具备防卫权利的监护责任人,为其负全部经济赔偿,那么行使权利的自由将被剥夺,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出现混乱,甚至威胁到社区安全和文化格局,这就是各国现代法律面临的严重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罪名不存在,被告人行使的是合法防卫权利,没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感,我们应该为保护死亡平民
提供更多灵活和周到的维护方案,减少公民的不幸和社会矛盾。

谢谢。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说明和解释: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故意人在不法侵害人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行为。

因此,要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不法侵害人身的行为标准?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重伤或者死亡?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施暴之前,被害人一直在对被告人进行精神挑衅,言语上的侮辱和恐吓。

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被理解为情绪失控,并未具有故意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之意。

其次,在行为上,被告人并未超出应有的范围,没有采取不法侵害人身的行为。

最后,在结果上,被害人只受到了轻微的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轻伤是指住院治疗超过10天,但不
超过20天的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
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防卫?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采取了合法防卫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法防卫的标准。

针对这一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侵害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求?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合法防卫的限度?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防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即在无法避免或者只能通过防卫措施才能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才能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能够合理地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被害人一直在进行言语上的攻击,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必要的自卫措施。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被侵害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求。

如果被告人放弃了防卫,被害人可能会继续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被侵害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回应。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超越合法防卫的限度。

在当时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必要防卫措施,而且被告人并没有采取过度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过度的人身财产损失。

三、本案的量刑问题
针对本案的量刑问题,应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情节,决定适当的刑罚和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法防卫的标准。

在行为上,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过分激烈,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此,对于被告人应该采取宽大处理,不应该过度惩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行使了合法防卫权利,没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不要过度惩罚被告人,保证司法公正与人权和谐的共存。

本文主要围绕一起故意伤害案展开讨论,针对该案件的情况和犯罪构成,提出了故意伤害罪和合法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是否符合合法防卫的标准,同时探讨了本案的量刑问题。

最终总结出,本案中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行使了合法防卫权利,没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不应该过度惩罚被告人,保证司法公正与人权和谐的共存,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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