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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北京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调解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获取合法收益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是指居住在某一小区、楼宇或工业园区的居民自愿组成的自管理组织,负责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养、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投诉,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公示,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选举,担任业主大会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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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承租人,是指租赁物业并以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2. 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3. 组织和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4. 协调解决业主和承租人间的纠纷;5. 提供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6.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及时、高效,确保其正常运营;2.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整洁和美观;3.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诉求;5. 物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增强邻里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在物业项目内设立,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代为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2.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3. 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其执行;2. 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组织和协调物业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4. 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纠纷;5. 监督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 提供业主和承租人投诉处理服务。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小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区业主大会第三条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民主组织。

第四条小区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小区业主大会按照业主人数比例召开,参会业主应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并及时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协助小区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维护业主权益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公司第十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并及时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小区内的业主和居民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小区内严禁违法乱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饮酒、吵闹等,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或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和不满意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监督,维护和改善业主共有部份及共同使用部份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为业主提供居住环境、资产管理、维修服务、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护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人员;(三)具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四)具备维护物业共有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定期清洁和消杀、绿化养护、道路维修等服务。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依法成立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治、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二)组织业主参预物业管理决策;(三)组织居民自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工作,维护社区治安。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发布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费用标准。

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业主共有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设施设备,及时处理损坏和安全隐患。

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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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呢?下文小编收集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xx]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引导,保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四条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便利,推动小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对小区的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提供的服务质量;3.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4. 通过业主代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的便利;2. 组织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维护,保持小区的卫生、安全;3.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要求,提供相关的管理信息和报告;4. 积极参与小区的社会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1.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2. 组织培训和推广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业主和物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3. 解决物业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4. 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第九条业主大会制度小区内的业主大会是决策权的最高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 讨论和决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2. 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3. 审议和决定小区改造、维修、设施设备更新的事宜;4. 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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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
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
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
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
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预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
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
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
计划,采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第十六条业委会应当组织业主会诊、考察、议案决定等活动,
促进业主间相互沟通和交流,加强业主参预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间的工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置相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罚。

附件:
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 物业服务计划表
3. 业主大会议程模板
4. 业委会管理制度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独立法人资格: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自己的名誉、财产,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 业主大会:由物业所有权人组成的集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完善物业的使用和管理规则,决定物业管理费用等事项的
组织。

3.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而产生的自愿性组织,代表业主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部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管理机构。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建立业主投诉机制,通过监管部
门实行处罚和奖励制度,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

2. 业主参预度不高:加强宣传教育,发挥业委会作用,增加业
主参预度。

3. 物业管理费用问题:加强费用透明度,完善收费标准,优化
费用结构,确保物业管理费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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