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矿业权评估要点

矿业权评估要点一、当前评估结果的利用方式1.定价:对政府而言;2.参考价:对交易双方而言;3.招、拍、挂低价和保留价的依据:对国家和市场而言;4.资产记账:对转增资本而言;5.信贷担保:对金融领域而言。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写的有关要求1.确认权限: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确认。
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范围:(1)部一级发的采矿证;(2)股票上市的矿业权;(3)招标出让的(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
省级国土部确认的范围(属于委托确认,除上述之外的全部)2.关于委托方采矿权出让:委托方为发证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委托方为矿业权人。
3.关于评估目的采矿权出让:新设矿业权拟出让的、老矿山按有偿使用要求补办出让手续、延续按有偿出让办理的。
采矿权转让:已经有采矿权、矿业权主体或股份发生变化需要转让矿业权的(包括:改制、买卖、合资等)。
咨询。
4.关于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矿业权;评估范围:矿区范围。
确定范围的依据:(1)新设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2)老矿山补办:说明是原范围(证书)、或变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文件名、文号等依据变更依据);(3)转让:采矿证确定的矿区范围(不能过期);基本要求:(1)列出采矿权名称;(2)列出确定矿区范围的依据文件名称、文号等;(3)列出矿区范围具体的拐点坐标和标高;矿业权评估范围与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确定的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矿区范围应完全一致。
5.关于评估基准日开展工作两个月左右、申请确认不超过6个月,基准日之后两个月开展工作,基准日之后6个月左右申请确认。
6.关于矿山基本情况(1)资源情况(应全面,重点是矿体、矿石质量、品位的介绍);(2)矿山建设和生产情况(新建、在建矿山重点上设计、建设和投资的介绍),(生产矿山重点是介绍生产建设变化过程及现在的生产情况)。
7.关于评估方法(分类采用)新建、拟建:DCF法;生产矿山:收益法;小型、资料不全:简易收益法;有采矿权市场交易的地区:可比销售法。
财政部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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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0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 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见《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 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必 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 必须编写、提交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 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8、 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1个: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7个: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0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
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号令)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令)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5项 (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 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 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 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 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当 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 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 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 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 物权,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 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 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是 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 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 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 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国土资发[2002]433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煤矿采矿权价款会计核算看法论文 论文

对煤矿采矿权价款会计核算的看法[摘要] 业取得采矿权后,在会计核算中按无形资产核算,在经营收益期间进行分期摊销,这是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采矿权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一点,从会计核算“实事重形式”原则来看,采矿权按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是不合适的,对其应视同存货进行核算。
因为煤矿储量是被界定为一定的数量的,而开采期限的长短与每年的开采速度成反比,所以采矿权按什么的速度摊销是关键。
[关键词] 煤矿采矿权核算一、采矿权形成原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煤炭资源的配置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另一种为象征性地交纳一点资源费。
这种资源配置的“双轨制”与市场经济严重不符,导致煤炭尤其是乡镇煤炭非法承包、转包、租赁,甚至私下里炒作煤炭资源,使所有权收益大量隐形流失,煤矿短期行为严重,采“肥”丢“瘦”,采易弃难、采“厚”(厚煤层)扔“薄”(薄煤层)等现象相当突出。
同时,还造成煤矿提高采煤方法、加强安全投入的积极性不高,资源回收率极低,浪费触目惊心。
将原来国家“无偿划拨”的煤炭资源,变成采矿权人有偿购买开采,近两年来,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将采矿权与资源价值、安全责任等挂钩,使煤矿经营者告别短期开采行为,重视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增加安全投入,逐步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炭管理新模式。
二、对煤炭行业产生巨大影响过去,煤炭资源国有、无偿划拨,煤炭企业只享有经营权。
采矿需要了解的知识

采矿需要了解的知识1.矿石:凡是地壳中的矿物自然集合体,在现代经济技术条件下,能以工业规模从中提取国民经济所必须的金属或其他矿物者2.矿床开采强度:指矿床开采的快慢程度。
常用的矿床开采强度指标为回采工作年下降深度和开采系数3.采矿方法可分为空场法崩落法充填法4.按矿体倾角分类,倾斜矿体的倾角为 30°-55°5.电耙耙矿底部结构形式根据受矿结构不同主要分为喇叭口受矿双向对称受矿结构V形斩沟受矿双向对称结构平底受矿结构6.按矿体倾角分类,急倾斜矿体的倾角为>55°7.按矿体厚度分类,中厚矿体厚度为5-15米8.金属矿床地下开采可分为:开拓采准切割回采四个步骤9.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崩落法充填法封闭法10.矿岩稳固性分类中,不稳固的矿体是指允许暴露的面积为:50㎡11.根据斜坡道的线路形式可以分为:螺旋式和折返式两种12.根据开采方式不同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13.划归一个坑口开采的矿体叫井田14.阶段中矿块的开采顺序按照回采工作对主要开拓巷道的位置关系,可分为前进式后退式混合式三种15.按进风井和出风井的位置关系,风井布置有中央并联式中央对角式侧翼对角式三种16.单一开拓法包括竖井开拓法斜井开拓法斜坡道开拓法平硐开拓法四种17.斜井井底车场按矿车运行系统可以分为折返和环形两种18.采矿方法就是研究矿块开采的采矿方法,包括采准切割和回采三项工作。
根据地压管理采矿方法可以分为三大类19.空场法和崩落法的基本适用条件是矿石围岩稳固和崩落围岩充满采空区20.全面采矿法是将贫矿夹石和无矿带留下,是不规则矿柱。
方柱采矿法是在回采矿房时留下连续的或者间断的规则矿柱,所以它不仅能够回采薄和中厚矿体也可以开采极厚矿体21.上向水平分层胶结充填法和上向水平分层水力充填法的区别是,胶结充填方案的顺路人行天井不要按滤水条件构筑,溜矿井和行人天井在充填时立模板形成,并且不需要构筑隔墙铺设分层底板和建筑人工底柱。
会计法有哪些和会计法有哪些组成

会计法有哪些和会计法有哪些组成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会计法有哪些会计法有哪些组成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会计法规有什么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
另外还有各地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是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
它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我国的会计法律有哪些一、会计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二、会计制度1、企业会计制度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5、医院会计制度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三、财务制度1、企业财务通则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8、医院财务制度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四、会计准则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五、审计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七、会计核算方法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八、会计处理规定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十、其他会计制度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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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168浏览:58次199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我们分别制定了《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二)
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石油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并转入开采的,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经批准予以核销,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勘探结束全部未形成地质成果的,经批准核销已发生的勘探开发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
企业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使用费”明
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二)账务处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其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应按应交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核算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借记“她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按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规定上交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和采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所转让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四、会计报表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地质成果”项目和“勘探开发成本”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因地质勘探而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以及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附件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一、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
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采矿权,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应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采矿权价款。
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
目,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从“地勘生产”科目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四、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采矿权,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所转让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