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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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实务分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实务分析

企业与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实务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逯千川摘要:我国《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较为模糊,目前仅规定了四种人员类型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种人员类型难以覆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而在公司章程中也经常会出现未明确表示高管的情形。

目前公司自治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混乱的情形。

而在公司与员工出现劳动争议、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等争纷时,往往需要首先认定该员工在公司中的定位。

司法实践中对高管认定的考虑因素多样,裁判不一。

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案例分析,总结归纳法律实务中认定高管的因素,并为应对这一现象提出一些指导和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高管认定;决策权;薪资水平一、公司高管认定的法律问题我国现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各个公司对于高管的认定模糊,在公司自治原则下,部门经理等职位究竟属于中层管理人员还是高级管理人员有着很大的纷争。

该问题不仅影响到员工是否应当承担高管的忠实义务,更是公司治理结构得以进一步规范的重要所在。

本文通过整理司法实践中高管认定的案例,分别汇总了法院予以支持以及不予支持所考虑的因素以及判决的原因,并通过分析法官对高管认定所考量的因素,以此展望我国明确高管认定的具体方式与思路。

(一)公司高管认定的案例分析法院支持公司员工为高管的案例本文通过检索整理,归纳出10个较为典型的法院支持公司员工为高管的案例,并列明了法院认定高管考虑的因素以及法院裁判予以支持公司员工为高管的原因。

从案例上分析,在没有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为高管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公司高管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员工是否在公司中拥有较为独立的决策权或执行权、该员工在公司中的薪金水平是否较高、该员工实际负责事务的范围。

(如表1)(二)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员工为高管的案例本文归纳整理了14个较为典型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员工为高管的案例,并列明了法院认定高管考虑的因素以及法院裁判不予支持公司员工为高管的原因。

企业法律实务

企业法律实务

本学期课程提纲第一章企业概述第二章公司企业第三章合伙企业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第五章企业的交易第六章企业的融资与发展第七章企业与消费者第八章企业与劳动者第一章企业概述问:某大学生甲与某大学生乙毕业后想独立创业,成立一家从事文化传播方面的企业,遂咨询相关律师:二人可以成立何种类型的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进行运作?一、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企业与企业主及其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区别开来,也明确标示了企业的外延并不限于公司这种最典型的企业形态。

如何正确理解“企业是一种组织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人们发现,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实施一些具有规模效益的经济行为,于是人们就借助各种经济组织来达到依靠个人力量无法取得的一些经济行为。

这种经济组织就是企业。

2、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投资者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设立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从而表现出企业活动的营利性。

“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的表现于利润分配领域,只有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才具有意义。

其中后一种观点具有普遍性。

因为,如果经营所得并不分配于投资者,即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带来一定的盈利,也不能界定为企业。

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这些叫做企业,但其利润一般不完全用于分配,而是用于进一步发展。

因此,我国将其纳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所谓依法成立,是指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谓具备法定的形式,是指在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下,要设立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中作出选择,不允许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之外另行创设一种企业形态,或者将法定企业形态作出违背既有规定的变更。

三、企业的类型(一)企业的传统分类1、公司企业。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札记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札记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阅读随笔目录一、新公司法概述 (2)1. 新公司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3)2. 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3. 新公司法实施的影响与意义 (5)二、司法实务中的公司法应用 (6)1. 公司设立与登记实务 (7)(1)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8)(2)公司登记的种类与流程 (10)(3)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1)2.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13)(1)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4)(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运作 (15)(3)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平衡与决策机制 (17)3. 公司并购与重组实务 (18)(1)公司并购的类型与流程 (19)(2)公司重组的方式与操作 (21)(3)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22)三、办案指引与实务技巧 (24)1. 案件受理与立案标准 (25)(1)案件受理的条件与程序 (26)(2)立案标准的把握与运用 (27)2. 证据收集与运用 (28)(1)证据的种类与特点 (30)(2)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 (31)(3)证据的运用与质证技巧 (32)3. 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撰写 (33)(1)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方法 (34)(2)裁判文书的结构与撰写要点 (36)(3)裁判文书的说理与逻辑清晰 (37)四、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39)一、新公司法概述在我开始阅读这本《新公实务与办案指引》时,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新公司法的概述部分。

它为我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视角来审视和理解新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背景与发展:新公司法的出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法的改革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以满足现代企业的发展需求,提高市场活力。

新公司法的核心理念:我深刻认识到新公司法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核心,旨在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公司提供了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公司法实务中的若干实务问题简易版共23页

公司法实务中的若干实务问题简易版共23页
公司法实务中的若干实务问题简易版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

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

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

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公司最根本与最重要的“契约”、公司的“宪法”,载明公司设立、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份完善的公司章程,有利于公司股东们好合好散、定纷止争。

本期实务技巧就和大家分享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供一些实务上的操作建议。

实务问答1、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是公司自治的宪章,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成立存续的必备条件。

2、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有区别吗?有的。

虽然在实务中,在订立了公司设立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但二者毕竟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①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性法律文件;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公司设立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法律文件。

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公司本身;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不一律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存在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制定和修改的情况;而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股东协议的订立和修改都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3、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其对章程效力影响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若不记载或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 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情况十分常见, 为便于理解, 现就股权代持相关概念进行阐述。

一、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认缴、缴纳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但其身份未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 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及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在公司股东信息中查询到此人。

实际出资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出资或认缴出资, 承担了股东义务; 二是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他人(即名义股东) 名下; 三是第三人无法知悉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二、名义股东名义股东, 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 是指并未出资或认缴出资, 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等文件中均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

名义股东实质上是代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但第三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 均认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委托持股的关系。

依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将支持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52条的新理解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52条的新理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律师实务领域,新《公司法》第52条作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新《公司法》52条进行解读和新理解。

我们要了解新《公司法》第52条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条款,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议,并将会议决议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对于股东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要求,董事会应当于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并且会议的召集通知应当提前30日通知股东。

这一条款对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第52条的新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新《公司法》第52条对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公司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解读该条款,向客户解释公司董事会在召集股东会议时的程序要求,帮助客户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对于股东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强化了股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向小股东解释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第52条对会议的通知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董事会提前30日通知股东会议。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避免信息不对称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解读该条款,指导董事会合理制定通知程序,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帮助客户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良好运营。

公司强制清算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件, 只有 在公司债权 人没有 申请人 民法 院指定有 关人 员组成 清算
组进行 清算 时, 公司股 东才 可 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 算。

涉外、 涉港 澳台公 司清算案 件是否适 用集 中管辖的规 定
根据 司法解释 ( 第 2 二) 4条的规 定 , 公司清算 案件 由公 司住
关于被 申请人 的主 体 资格 , 是公 司还是其 他股东 , 存在不 同 的认识和做 法 。 第一种 意 见认 为 , 当根据 申请事 由的不同将不 应
公司 强制清算 案件按 什么标 准收取 申请 费用 , 诉讼 费用 交 《 和 二) 有限公司 , 中国企业法人 , 均属 因此 , 不论股 东还是其他 利益相关 纳 办法 》 司法 解释 ( 中都 没有作 出明确 规定 。一种 意见认 者是否具有 涉外 因素 , 清箅过 程中部只 能依据 我国法 律, 不会涉 为 , 公司 强制清算 案件是 非讼 案件 , 因此 , 可参照 《 诉讼 费用 交纳 及 适用外 国 ( 境外 ) 法律 的 问题 。第三 , 方便诉讼 的原则 来看 , 办法》 从 规定 的非财 产 案件 的收费标 准收取 。 司强制清算案件虽 公
外, 因此 , 只要 具有集 中管辖 的因素 , 应当适用 集 中管辖 的规 就
明确 规定公 司为被 申请 人 。笔 者赞 同第二 种意见 。公司强制 清
定, 统一 由有权 法院受 理 。另一种意 见认为 , 司清算 案件 属于 算 的启 动事 由有三 种: 是公司解散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 算 公 一 非讼案件0 不适用集 中管辖 的规定 。 , 笔者认 为 , 一种意 见应 该 的 , 后 二是虽 然成立 清算组 但 敞意拖延清 算 的, 三是违法 清算可 能 更具有合理 性。 由如下 : 理 第一 , 从案件性质 来看 , 公司强制清 算 严重损 害债权 人或 者股 东利益 的 。不管 申请 人 申请 的事 由是哪 案件 属于非讼 案件 , 适用特 别程序 , 这与普通涉 外商 事案件显 然 种 , 出申请 的 目的是 启动 公司强制 清算程序 , 司强制清算 提 公 是不 同的 。实际上 , 并非 只要具有 涉外 、 涉港 澳 台因素的 民商 事 的效力及于 公司, 由公 司承受 , 现公司 的“ 实 安乐死”接受退 出市 ,

新《公司法》与律师实务

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法律 体 系中的一 部 司 、 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 权益等方面 , 规 东 ,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重要 法律 。这次 公 司法 的修订意 义 定得更 加明确具体 , 措施 更加得力 , 也更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重大, 它不仅对我 国公 司立法 、 司法 . 公 具有操作性。 特别是当公司、 股东和债权 讼 ,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 条规 定的情形 监事 司实务 、公司法 理论乃 至我 国整个 市场 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 , 规定 可通过诉 的 , 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 经济发展 和现代 化建设 产生直 接而现 实 讼途 径进行救济的 条款 很多 , 是我们律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 行董事向人 这 的作用和 影响 。同时 ,也给律 师业 务的 师今后很大的一块业务 ,这些诉讼主要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 拓 展带来 了无 限机遇 作为律 师 ,我们 有:
会会 议决 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 可以要 股 东的补缴 出资之诉 。 此时 。 出资无瑕疵 的事实状态。 《 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求查 阅公 司会计账簿 。 股东要求查 阅公 司 的股东有权依据新 ( 《 公司法 一百五十 条规定 , 第 公司经营 管理 发生 严重困难 , 继
指公司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司法》的学 习和研 究 , 笔者 发现 , 新 公 公司章 程的规定 , 公司造成损失的 , 给 应 侵害 了股东的知情权时 , 股东有权以 自己 司法 在 以下 三个方 面将给 律 师实务带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 : 的名义提起诉讼 。 ” 新 公 司法 》 第三十 四 来新 的机 遇 。

公司兼职法务要看的书

公司兼职法务要看的书作为一名公司兼职法务,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除了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下面,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司兼职法务需要看的书籍。

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公司兼职法务来说,这是一本必读的书籍。

该书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组建、运营、变更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董事、监事、股东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公司的各种法律事务。

二、《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公司兼职法务经常处理的事务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处理公司合同事务非常重要。

此外,该书还介绍了合同的种类、效力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法律规定。

三、《劳动法》作为公司兼职法务,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处理公司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公司员工的劳动纠纷时,我们需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公司兼职法务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在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我们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公司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是一本实践性较强的书籍,对于公司兼职法务来说非常有用。

该书介绍了公司的组建、运营、变更和解散等方面的实际操作,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以根据该书的实践指导,更好地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总之,作为公司兼职法务,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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