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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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 口退税款罪,是与逃税罪实行并罚还是按想像竞 合从一重处断,学界有不同认识。教材选后者。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三)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处罚。
v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 动的,依照刑法第204-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v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2002年9月17日 《关于审理出口退税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本 罪 提 示 :
v (一)概念和构成
v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的行为。
v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上述发票。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刑事责任
v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 v 伪造,是指没有印制权的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 认为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v 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指定企业,超出税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 罪处罚。
v 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 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 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 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个体户偷税漏税是怎样认定的

个体户偷税漏税是怎样认定的

个体户偷税漏税是怎样认定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纳税人采用上述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个体户偷税漏税是怎样认定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偷税罪的表现形式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2、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指行为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低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二、偷税行为的界定标准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专项基金,或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

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纳税人采用上述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的行为,可以判定是否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的事实。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缺口的存在使得偷税漏税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打击。

偷税漏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一、偷税、逃税罪的处罚标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被判刑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

当罪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进行骗税的罪犯,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罪犯的骗税金额大于一千万元,且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的判决。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标准1.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表现为:(1) 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是欠税金额的30%至100%。

(2) 拒不改正罚款若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偷税漏税等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3) 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缴款项对于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外,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并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2. 刑事处罚若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涉及数额较大,已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公安机关可以将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往往情节严重的偷税漏税案件都会面临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3. 其他处罚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暂扣票据、财产保全、限制外汇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责令所在单位终止业务活动等处罚措施。

三、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也应融入新技术手段,加强税务管理。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释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国家对于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做出了许多的修改,一些条款与以前的有很大的区别,下面就带领大家来看看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都有哪些改变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一、取消了传统的“偷税”一词,进而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自1979年刑法121条颁布至今,偷税一词已经沿袭了二十余年,此次修正案首次采用新的术语,即“逃避缴纳税款”,标志着偷税罪名必将逐步淡出司法视野,从而以“逃避缴纳税款”之罪名而代替。

初看似乎与刑法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相接近,但绝不等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203条侵犯客体仅限于纳税人已然发生的明显的欠缴应纳税款,并非隐瞒性质的偷逃税款。

▲二、偷税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原刑法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偷税行为详尽表述为五种法定方法,即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而修正案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规定相对简洁明快,“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如此对偷税犯罪方式的概括性规定描述显然要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之性质,一方面可能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过于笼统概括,至于什么行为为欺骗,何种行为属隐瞒,不申报行为的罪与非罪之界限,缺乏可供操作的司法指引,不可避免带来认定上的一系列争议。

偷税举报需要哪些证据

偷税举报需要哪些证据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税举报需要哪些证据发现他人或企业有偷税的行为,那么是可以去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偷税举报成立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

越来越多的人会对他人的偷税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是要求有充分的证据,那么偷税举报需要哪些证据?针对相关问题赢了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偷税举报需要哪些证据你首先要知道他是从那方面偷税,要是少记收入,你就的找到账簿。

还有可能是体外不记账,你就的找到他生产出来的成品有多少,库存量是多少,销售是多少,一般都是采取这个方法来偷税,因为这样税务机关不好掌控。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具体来说,是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类要件的总和。

它对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界限,是衡量轻罪与重罪的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类的一个重要罪名,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它,对于维护税收秩序,打击偷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笔者就偷税罪的犯罪构成作简要分析,以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该罪。

一、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偷税漏税的法律案例(3篇)

偷税漏税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采取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某私营企业主偷税漏税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偷税漏税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私营企业主李某,经营一家服装公司。

自2013年起,李某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如下:1. 虚开发票:李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

2. 伪造账目:李某指使财务人员伪造公司收入、成本等账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漏报收入:李某指使财务人员故意漏报公司收入,以降低纳税基数。

4. 虚报支出:李某指使财务人员虚报公司支出,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李某采取虚开发票、伪造账目、漏报收入、虚报支出等手段,违反了该法规定。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违反了该条例规定。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李某采取偷税漏税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构成偷税罪。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追缴李某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偷税、漏税、骗税、欠税、抗税

偷税、漏税、骗税、欠税、抗税

1.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2.骗税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3.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4.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

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5.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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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
偷税罪是一种有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有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

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差不多上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但两者有着本质区不,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有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漏税是一
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有意,其主观恶性小,因此不能以犯罪论。

(二)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

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它的最大的特点确实是合法性和公开性。

因此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舞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

(三)以解释为依据,正确处理“真空地带”问题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同时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同时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依照以上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未能被包括在内:
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同时偷税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同时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这确实是我们所讲的“真空地带”。

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差不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这种两种情况无法认定为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专门大,假如不定罪处罚,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真空地带”是由于立法者被数字表面的逻辑关系所迷惑,一时疏忽所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从《解释》规定来看,能够得出如此的结论,只要纳税人实施了上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都应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出现的“真空地带”也应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该讲是做了一个扩张解释,扩大了定罪的范围。

对“真空地带”如何定罪处罚,《解释》只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修改刑法时加以完善。

(四)“数额+比例”定罪标准的不确定性
1、《刑法》未能明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导致计算偷税比例有其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构成是以“数额+比例”的标准来衡量的,偷税比例的计算结果,要紧取决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刑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要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经济行为所应缴纳的税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偷税行为起止期间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所属的那个纳税期限内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关于第三种观点,按所偷税种的不同,又能够分为“分期、分税种”的计算方法和“合期、合税种”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纳税期限”和“税种”两个因素,纳税期限越长,税种越多,偷税比例越小。

2、《解释》对应纳税额限定在所有税种的范围之内是否科学
《解释》对一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三条规定: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解释》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纳税期限”,原则上是按一个纳税年度来确定;二是明确了跨年度偷税行为的偷税数额和比例的计算;三是明确偷税额采取了“合期、合税种”的计算方法,即偷税额是所偷各种税的总额,不是以分税种来分不计算,而是进行了统算,应纳税额也是总额的概念。

依据是“合期、合税种”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偷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重点打击偷税罪。

因为偷税行为
所侵害的对象是税收的整体,不能以不同的税种分不确定偷税额,因为刑法只规定了偷税罪,而不是各税种的偷税罪。

《解释》存在的问题是:应纳税总额是偷税行为所涉及到的税种的应纳税总额的合计,依旧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的合计?从《解释》的文字表面涵义来理解,应是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的合计。

不管那个总额是偷税行为所对应的税种的应纳税总额的合计,依旧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的合计,关于行为人偷税应该讲是一种放纵。

一些没有被偷税行为侵犯的税种的应纳税额也列入了计算偷税比例的应纳税额中,人为地扩大了应纳税额的基数,导致计算出来的偷税比例过低,专门多偷税行为构不成犯罪;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既然应纳税额是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也讲是讲那个应纳税额是固定不变的,假如只偷一种税,构不成定罪标准,还能够接着其它税种的偷税,这无疑是鼓舞犯罪分子从单一税种偷税向多税种偷税的方向进展。

3、正确理解应纳税额的涵义及其对定罪标准的阻碍
应纳税额关系到偷税罪的定性问题,由于应纳税额的不同,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来的偷税额也是不同的。

什么是应纳税额?在税收的教科书中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应纳税额有两种规定:一是按
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二是定期定额纳税户应交纳的税额。

税法对不同的税种规定了不同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增值税采纳进项税额抵扣法,企业所得税采纳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法,消费税有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纳税额、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等等。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例,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由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应纳税额可能出现正数、零、负数三种情况。

假如应纳税额出现零、负数,如何确定偷税额?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出现负比例时,其《刑法》中规定的“数额+比例”的构罪标准如何掌握?这表明,《刑法》规定的“数额+比例”的规定同现行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有矛盾的,反映出《刑法》定罪标准不够科学,没有认识到“数额+比例”计算方法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4、按《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必定加大税务人员执法的责任风险
我国实行国、地税分设的税收治理模式。

有税收治理权的单位有财政、海关、国税、地税。

假如按照《解释》规定,当发觉某个纳税主体偷税时,至少涉及到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相互配合的问题:一是在分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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