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汉代检察制度小议

信息工程 120003班学号:12000329 蒋自清汉代检察制度小议汉代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行政监察制度走向体系化的关键时期。
此时期内所创立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相互制衡的监察网络,对后世行政监察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构成及其特点,深入探讨其作用及局限,包括它的历史借鉴作用。
自秦以来,封建国家中,皇帝高高在上,掌握着至高无上的皇权,皇权之下,又存在着庞大的官僚群体。
这个官僚群体对于保证皇权的威信,统御众多的庶民百姓至关重要。
因而皇权的巩固离不开官僚的支撑,同时对于皇帝来说,也必须要有足以能威慑庞大的官僚集团的制衡机构来控制文武百官,因此对于皇帝来说,治民先治吏,治吏即为治国。
“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
因而自秦始皇起,历朝历代开始构建视察群臣的监察制度。
两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走向成熟。
一、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
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
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汉代,法律逐渐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司法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
汉代的法律制定和修订主要依靠官僚体系。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重要职位,他们参与制定和修订法律。
而汉代的法律主要有《律》、《令》等法典,其中《律》是最为重要的,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这些法典在汉代政权的稳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汉代出现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制度。
比如,设立了御史台和公车御史的职位,主要负责监察司法,以防止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此外,汉代还建立了审判机构,由御史、京兆尹等职位组成的官员负责审理案件。
这一制度使得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审判更加准确。
与此同时,汉代也注重借鉴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
在法律实施上,他们吸取了秦朝的成就,制定了《秦律》,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同时,他们也注重民间习惯的整合,充分考虑了人民的需求和利益。
这使得司法制度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此外,汉代还积极推行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
当时建立了官学,培养法学专家和执法人才。
同时,还推行了普法宣传活动,向人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施行,也为后代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法律逐渐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司法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
通过制定法典、设立司法机构、借鉴先前经验以及开展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等措施,汉代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和创新,为后世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汉代不仅对于中国的法律史和司法史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汉代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沿袭秦朝,并且进行了许多变革。
具体而言,有:中央:丞相司直、廷尉;少府尚狱;大理寺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其中,以丞相司直掌握廷尉和少府两个衙门,实际上是丞相的下属机构;廷尉则有一定的独立性。
此外,汉朝还设置了左、右内史,分别掌管京城和皇帝离宫所在的地区的行政事务。
汉朝的监察制度在秦朝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汉初,董仲舒曾根据古制“群臣奏事不得相干”的原则,建议将监察范围由三公扩充到列侯,形成监察系统的网络。
地方:各郡国有地方司法机构,如“郡国皆有狱”。
郡国皆设啬夫(秦时的乡官),掌刑狱。
郡太守为本郡最高司法长官。
县为地方行政机构,县令、县丞掌刑狱,县尉负责治安。
也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职权很大。
司法机关职权很大,一般人可以控告于此,但对一些重大案件,则必须由皇帝亲自过问才能定案。
同时,汉朝法律还特别规定,父子兄弟相互之间不准犯罪,一人犯罪,全家连坐。
当时流行“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观念,甚至还把这种观念推及到婚姻领域,即规定同姓、宗族、邻里之间不得通婚。
虽然这种观念在汉初相当盛行,但它无疑是奴隶主贵族意识在法律上的表现,同封建等级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汉武帝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使得法律不仅打击了社会的不平,而且逐渐加深了等级制度。
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显示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法律条文是用汉语写成,并非书面的“秦律”,“秦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文字。
董仲舒针对当时儒学盛行、朝政腐败、人们的思想意识极端落后等情况,对汉代法律进行改造和补充。
董仲舒在法律思想上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口号,从此儒家思想便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正统。
他继承前代儒家思想,并结合法律实践加以贯彻。
儒家思想在汉代法律中占有统治地位。
中央的监察部门最高的是御史大夫,副职是御史中丞。
中央监察机构负责处理官吏失职渎职等事,同时对地方和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吏进行监察。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
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
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
“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
”“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
“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
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代谳狱制度考论

构 ,掌 国之 五禁之 法 , “ 以左右 刑罚 ” ①。相 当 于汉代 的 中央 司法 机 构 廷 尉 。先 秦 文 献 《 记 》 礼 中也 记 载
有有关谳狱的内容。《 礼记 ・ 文王世子》 “ 日: 公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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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受之也 。通说认为 , 周礼》 ” 《 成书于春秋时期 , 是 关 于西周 官制 的记 载 , 以及 作 者关 于 官 制设 置 的理 想记 述 。根据 郑 玄 、 公 颜 关 于 《 礼 注 疏 》 知 , 贾 周 可
在西周 时期 已经 有谳 狱 制 度 , 四方 诸侯 如 有 疑 难 案
汉 代谳 狱 制度 于汉 高 祖刘 邦 时 已基 本 形 成 , 其
后经 过 几 代 帝 王 的 调 整 , 狱 制 度 日臻 完 善 。《 谳 汉
书 ・ 刑法 志》 载 : 高 皇 帝 七 年 , 诏 御 史 :狱 之 记 “ 制 ‘
疑者 , 或不敢 决 , 罪 者久 而不 论 , 罪 者 久 系不 吏 有 无 决 。 自今 以来 , 道 官狱 疑 者 , 县 各谳 所 属 二 千石 官 , 二千石 官 以其罪 名 当报 。所不 能决 者 , 皆移 廷 尉 , 廷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第 2期 ( 0 0年 总第 19期) 1
汉 代 谳 狱 制 度 考 论
程政 举
( 南省 政法 管理 干部学 院 , 河 河南 郑州 4 : 谳狱 制度是疑难 案件 的请 示制度 , 西周 、 春秋 、 国时 已经存在 。汉代谳狱 制度在 汉初 时 已基本 形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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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继承秦朝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以汉朝的法律制度为背景,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汉朝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体系汉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科、比等。
律是基本法典,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科是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条文;比是案例汇编,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2. 司法制度汉朝司法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设有廷尉、大理、尚书等官职,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地方设有郡国守相、县令等官职,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 刑罚制度汉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罚金等。
死刑包括斩、绞、斩首等;流刑包括流放、贬谪等;徒刑包括杖刑、徒刑等;罚金则是财产性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吕后篡位案背景:吕后是汉高祖刘邦的皇后,刘邦去世后,吕后干预朝政,试图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公元前180年,吕后病逝,其子刘恒即位,是为汉惠帝。
案件经过:吕后去世后,大臣们担心吕氏家族势力过大,威胁到汉朝的稳定。
于是,他们密谋推翻吕氏家族,拥立刘恒为帝。
经过一番策划,大臣们将吕后家族成员逮捕,并处以死刑。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朝皇权至高无上的特点。
在汉朝,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大臣们必须服从皇帝的意志。
此外,此案也体现了汉朝法律的严格性,对背叛国家、危害皇权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2. 案例二:陈平谋反案背景:陈平是汉高祖刘邦的重要谋士,为汉朝的建立和发展立下赫赫战功。
然而,刘邦去世后,陈平因涉嫌谋反,被汉惠帝逮捕。
案件经过:汉惠帝在位期间,陈平因与吕后家族有矛盾,被诬陷谋反。
经过审理,陈平被证实无罪,但已被汉惠帝贬谪。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朝法律的公正性。
在汉朝,即使是功臣,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汉朝法律对权力滥用的遏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
3. 案例三:张汤贪污案背景:张汤是西汉著名法学家,曾任廷尉。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其建立的时间跨越了两个时期:西汉和东汉。
在其统治期间,汉朝不仅是中国文化和文明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制度得以健全的时期。
因此,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
汉朝法律制度的演进在汉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历史渊源。
从先秦时期到汉代,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变化和发展,都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但是,汉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建立阶段:在西汉初期,以秦朝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律》和《令》两部法律,成为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典。
发展阶段:在西汉初期,汉武帝实施了很多改革措施,为汉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随着汉朝的发展,汉代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和系统。
例如,新法制中的刑法和民法,以及官吏的任免和晋升,都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繁荣阶段:在东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繁荣。
东汉末年,刘备出台了“十二条军法”,提高了刑罚的效力。
而东汉末年著名的法学家桓谭又主张用法由法,倡导采取严格的刑罚加强社会秩序。
这些刑法和律法的规范和建议方式,促进了汉代法律制度的繁荣和发展。
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汉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以下特点:1.法的成文化。
就像秦始皇时期一样,汉武帝时期颁布了《律》和《令》两部法律,奠定了汉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此后,汉代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
2.法的规范性。
汉代法律制度能够规范社会和政治行为的范围,使社会真正具有法制性。
例如,《律》和《令》都是统一和统治国家的法律标准,也是官吏的行为规范。
3.法的公正性。
汉代刑法注重实证和公正的原则,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司法权威有很大影响。
例如,汉代刑罚对罪犯实行个体量刑,既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进行量刑,又考虑其是否认罪或悔过等情况。
4.法的历史性。
制度管人的个故事廷尉执法很严明

廷尉执法很严明问题导向管理者如何认识以身作则遵守制度的重要性?管理者如何看待保持制度公平性的重大意义?张释之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家,汉文帝三年升任廷尉,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
他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有一次,他随汉文帝出行。
正当皇帝的车驾走到中渭桥时,突然从桥下蹿出一个人,把皇帝座车的御马吓得又叫又跳,汉文帝大怒,立即派侍从把那个人抓起来,交给廷尉张释之去治罪。
张释之不敢懈怠,回去后立刻对那个人进行审讯。
经过详细的审问后了解到,这个人原来是长安的一个乡下百姓,今天进城走到中渭桥时,正赶上皇帝车驾出行,下了清道戒严的命令,所以就急急忙忙躲到桥下。
他在桥下等了好大一会儿,以为皇上的车驾已经过完了,就从桥下走了出来。
刚出来就看到皇帝的御车和仪仗队伍正在桥上,他吓得慌慌张张地赶紧跑开,没想到会惊吓了御马。
张释之查明案情后.认为这个人是偶然过失,只是违反了清道令,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罚金后就把人放了,并将处理根据和结果禀报给汉文帝。
汉文帝因为自己座车的御马受了惊吓,龙颜大怒,不太理智,原以为张释之为了替自己出气,一定会将惊马的人从重治罪。
没想到张释之不仅没有顺从自己的心意,反而只判了罚金就放人了。
汉文帝火冒三丈地责问张释之:“这个人胆大包天,竟敢惊吓我的御马。
幸亏这匹马脾气柔顺,要是一匹烈马,岂不是要让我受伤害吗?你怎么却只是判处罚金就了事呢?”张释之见皇帝不满意自己对惊马人的依法判决,而是想要超越法律,按他一时的情绪来加重判罪。
刚正不阿的张释之不怕冒犯皇帝,义正辞严地说:“国家的法律是皇帝和老百姓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惊马人的案子,依据现在的法律,只应当判处罚金,可是皇上却想要超出法律加重处罚:若是按皇帝的意见办,以后法律就无法取信于民了。
再说,如果当时皇帝下令立即处死惊马人,这案子也就算了。
可现在陛下又把这个案子交给廷尉来审理,廷尉的职责就是要掌握量刑轻重,是主持天下公平的执法之人,一旦廷尉断案稍有差错疏忽,全国各地的执法官在量刑时就会忽轻忽重,甚至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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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一、廷尉官名的由来廷尉主管刑狱,是汉代最高的司法官,为九卿之一。
《宋书·百官志》载:"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
"《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
"颜师古注云:"应劭曰: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师古曰:廷,平也。
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廷,主要是公平的含义。
《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曰:"廷尉、县尉皆古尉也,以尉尉人也。
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
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
"尉,本是军事将领的官职名,廷尉作为司法官,不仅掌管普通案件,还可审理军队案件。
秦以前,司法官曾被称为司寇,战国时以"理"为狱官之名。
秦国在统一中国以前,已在朝廷设置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这时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之为"诏狱",同时也有权处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这一官职由秦开始设置,汉代承袭而来。
汉代的司法官体系,由皇帝直接管辖,最高的司法官仍为廷尉。
景帝六年曾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
王莽时曾改名作士。
东汉光武以后复为廷尉,建安中又改为大理。
虽名称改变数次,但执掌始终未变。
二、廷尉的执掌与机构设置廷尉掌管刑狱,既管刑事审判,又管理监狱。
汉所谓"召至廷尉",即为入狱。
因此,廷尉不仅是机构名称和官名,也是中央监狱名,如:"间步至廷尉中,候伺咸事"。
廷尉所辖监狱也称"廷尉诏狱"。
《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百石。
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
"即西汉武帝以后,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而东汉仅有廷尉和洛阳诏狱。
"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廷尉主要的职责就是审理疑难案件,以使天下的监狱中没有冤案为己任。
西汉廷尉的属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
宣帝地节三年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
下面简要看各属官的职责。
(一)廷尉正《汉书·广川王传》:"天子谴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
"《汉书·黄霸传》:"闻霸持法平,诏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师古注曰:此廷中谓廷尉之中。
宋祁曰:庭当作廷)。
廷尉可以参加杂治诏狱,可以单独决疑狱,可见,其地位仅次于廷尉。
(二)左右监廷尉监分左右监,即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
如《汉书·丙吉传》:"以故廷尉监征"。
《汉书·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洛阳诏狱。
"《汉书·淮南王安传》:"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廷尉监的禄秩和廷尉正的相同,但是地位却略低于廷尉正。
与廷尉正一同派遣的是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而与廷尉监一同执行逮捕任务的是中尉和侍御史,中尉和侍御史要低于长史和御史中丞,而且,廷尉监的职务是逮捕,廷尉正的职务是杂治诏狱和决疑狱。
因此,可以得出监的职位低于正。
(三)左右平廷尉平简称廷平,又分左右。
《汉书·刑法志》:"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
语在《温舒传》。
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
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
其务平之,以称朕意。
'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
"(鞠狱,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鞠,谓疑狱也。
"宣帝地节三年设置廷尉平四人,主要是取代原来的廷史,进行"鞠狱"的具体判案工作,并增强对司法的控制。
《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除以上三种属官外,还有各种掾史。
如张汤就经常"引正监掾史贤者"。
《汉书·朱博传》:"徙为山阳太守,病免官。
复征为光禄大夫,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
'正监以为博苟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
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
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材过人也。
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出奇谲如此,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
"掾史被称为典法掾史。
《汉书·兒宽传》:"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
"《汉书·路温舒传》:"廷尉光以(路温舒)治诏狱,请温舒署奏曹掾,守廷尉史。
"掾史有奏谳掾、奏曹掾等,都有决狱判案的职责。
除此外,还有一些属官,如:《汉书·兒宽传》注引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
"师古曰:"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
"既有卒史,又有从史。
东汉改变了西汉的属官,《后汉书·百官志》云:"正、左监各一人。
左平一人,六百石。
"注云:前汉有座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可见,只是人数发生变化,职责官阶都未变。
三、廷尉的审判程序廷尉掌管刑狱,主要是审判活动。
杜周为廷尉"客有让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
""决狱",表示审判案件。
首先,廷尉直接审理三公九卿、地方太守和诸侯相及刺史等官的案件。
而对于三公九卿还会用杂治的方法。
廷尉解决下级机关的疑难案件,接受奏谳则是司法的上级机关,《汉书·刑法志》记载:"高祖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
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
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书·朱博传》:"博迁廷尉,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后汉书·百官志》:"凡郡国谳疑狱,皆处当以报。
"汉代的审判是有一定法律程序可循的。
如果地方官无法解决案件就报廷尉,廷尉还不能决断就报皇帝裁决。
"决疑当谳"就是指有疑难案件就上谳的判案程序。
疑难一般主要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从上报的内容来看,还要附上"当比律令",以有助于上级机关的决断。
看来,在汉代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审级设立的原因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审判程序的设置状况,也标志着当时的法律发展程度。
官吏必须要"当比律令"作为依据,才能出入人罪。
尽管由于官员或皇帝的品行和水平良莠不齐,也表现出法律程序发展的水平。
"光武时,有疑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处当详理,御史册免廷尉,以禹代之。
虽越次而授,亦足以厉其臣节。
""傅贤为廷尉,每冬至断狱迟回,流涕。
又,盛吉为廷尉,每冬至节,罪囚当斩,夜坐省狱,其妻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向垂泪。
"每年冬至节气之时,廷尉都要集中处理一批案件。
而遇有重大案件,皇帝还会指派其他官员与廷尉一起会审,称为"杂治"。
如东平王云狱,由廷尉梁相和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丞相王嘉狱,由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等。
四、廷尉的作用机制《汉书·兒宽传》:"宽为人温良,有廉知(智)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明也。
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
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
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
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
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为掾。
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
异日,汤见上。
问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言兒宽。
上曰:'吾固闻之久矣。
'汤由是乡(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
"《汉书·张汤传》:"是时,上方乡(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
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奏事即谴,汤摧谢,乡(向)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椽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臣弗用,愚抵此。
"罪常释间。
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知为此奏,乃监、掾、史某所为。
"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解人之过如此。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
所治即豪。
必舞文巧诋;即下户赢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
"于是往往释汤所言。
汤至于大吏,内行修,交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
其造请诸公,不避寒暑。
是以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
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丞相弘数称其美。
"由上可知,汉代中央有三公九卿,地方有太守、诸侯相以及刺史等官,都可以实施司法职能。
因此,虽然廷尉作为专门的司法官享有一定的权力,审判案件还是受到一起杂治的官员的牵制,而且各种司法官都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不受廷尉监督,没有监察,分散了司法权力,降低了司法权威。
而皇帝还可以裁决重大案件并改变一些案件的判决,更降低了廷尉作为专门司法官的权威。
总之,廷尉虽然作为独立的司法官员存在,却不具有司法官员理应享有的权威;虽然能够审理很多案件,却没有最终的判决权;虽然可以审理专门的案件,却受到各方面的牵掣。
这样的司法官,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却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制度保护,他们唯一需要负责的人仍是皇帝。
因此,这时候的司法官虽然和普通官员的职能已经有所分离,但仍然是官员间相互依赖的官制的一部分,离独立的司法审判还有很长的距离。
而后来的刑部和大理寺就是由廷尉发展而来的中央司法机构。
可以说,秦汉所确立的廷尉司法官制度,使司法独立和专业成为可能,也是我国古代司法官制度的重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