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信用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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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信用证相关问题研究分解

第三讲 信用证相关问题研究分解



(三)不符点之处理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一旦申请人放弃单证会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 了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 但是,如果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要求,对银行也没有约束力, 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独立性原则的体现)。是否接受 申请人的要求,由开证行自己决定。 第16条规定,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时,可以拒 绝承付或议付,但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 的拒付通知,且须以电讯方式发出,如不可能则须以其他快捷方 式发出,且须自交单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3)不可抗力。银行对于不可抗力致使营业中断所造 成的后果,概不承担责任和义务;除非特别授权,信 用证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者,银行恢复营业后,将 不再据以承担迟期付款责任。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不负责买卖合 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5)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其 他银行的服务均是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代申请人办 理的,因此,为此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应由申请人 承担,银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2.文义性或单证相符:信用证项下的单 据必须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 符,不论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 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互一致,开 证行就必须付款或承兑,银行无需考虑 基础合同中的具体履约行为有无违约或 违法,也无义务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进 行审核。
注:第4条:A. 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 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涉及该合同, 银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 做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任何义务的承诺,并不受 存在于由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关系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约束。 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都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 开证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类 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任何做法。

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作者:任文明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14期摘要: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之家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公司参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能源建设项目越来越多。

中国公司在中亚地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就非常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环境。

笔者在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多年,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这方面的一些经验。

乌兹别克斯坦商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服务合同、供货合同和EPC合同。

本文主要讨论在这三类合同项下的主要税款缴纳情况。

关键词:EPC合同;增值税;代扣税;税率一、乌兹别克斯坦税率情况简介、主要税种介绍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体系建立于1991年,目前正在执行的《税法》颁布于2008年1月1日(于2014年9月4日进行过修改)。

首先,我们先对乌国的纳税主体进行分析。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税法规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乌兹别克斯坦对居民企业实行属人和属地双重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所得税。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经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允许进行抵免,但是超过抵免限额部分,不允许以后年度再抵免。

未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设立的公司,但有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所得的外国企业,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属于常设机构,要视同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仅就来自于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

影响外国投资者的主要税务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关税、财产税、PE净利润税等等。

我们对这些主要税种进行简要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乌国居民企业还包括非乌兹别克本国居民通过PE机构建立的法律实体;居民企业要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净利润的8%缴纳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综合税率为14.9%。

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常见二十个问题

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常见二十个问题

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常见二十个问题来源:搏实资本国内信用证业务形态各异,模式多样,优势何在?优秀的银行怎样为我们展示了不一样的国内证业务。

1、便利的再融资,灵活的付息、计息方式,便于财务成本的控制(议付、代付、卖方押汇、买方付息、福费廷);2、收到信用证,获得银行信誉的收款保障。

1国内信用证解析国内信用证: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跟单);银行承兑汇票: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光票);押汇:发放流动资金(直接支付);议付:贴现;福费廷:票据卖断;打包放款:发货前的融资;转让:背书(国内信用证禁止转让);即期付款:5个工作日付款;延期付款:5个工作日承诺付款,到期支付;发票:增值税发票联正本;运输单据: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运单据、邮政、货物收据国内信用证集资金结算、信用保证、贸易融资多种功能,替代高风险流动资金贷款,解决申请人流贷需求。

为何要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第一:国内信用证:采用代付形式出账融资,转化利差为中收收益测算:20亿元期限半年融资价格4.86% FTP:3.5% 代付:3.0%;贷款创利:20亿*(4.86%-3.5%)/2-20亿*4.86%/2*5%=1360万(利息收入)-243万(营业税)=1117万;国内证:20亿*(4.86%-3.0%)/2-20亿*(4.86%-3.0%)/2*5%=1860万(中间业务收入)-93万(营业税)=1767万;还需考虑的因素:1,贷款额度以及价格是否可以执行?2,操作手续是否便利?3,受益人是否可以继续营销?4,费用配比是否合适?(以上测算为举例说明,不代表目前形势)企业为何选择使用国内信用证?1,买卖双方的博弈:先款后货?先货后款?2,宏观经济的变化:银根缩紧,融资困难;3,改善报表的需求:或有负债,不入报表;4,体系的不断完善:各行认可,十行互委;5,额度的相对扩大:风险度低,单据控制;全辖实现国内信用证业务总量1078亿元,融资额680亿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4亿元。

短文摘抄之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短文摘抄之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短文摘抄之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之家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公司参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能源建设项目越来越多。

中国公司在中亚地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就非常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环境。

笔者在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多年,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这方面的一些经验。

乌兹别克斯坦商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服务合同、供货合同和epc合同。

本文主要讨论在这三类合同项下的主要税款缴纳情况。

关键词:epc合同;增值税;代扣税;税率一、乌兹别克斯坦税率情况简介、主要税种介绍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体系建立于1991年,目前正在执行的《税法》颁布于2008年1月1日(于2014年9月4日进行过修改)。

首先,我们先对乌国的纳税主体进行分析。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税法规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乌兹别克斯坦对居民企业实行属人和属地双重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所得税。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经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允许进行抵免,但是超过抵免限额部分,不允许以后年度再抵免。

未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设立的公司,但有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所得的外国企业,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属于常设机构,要视同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仅就来自于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

影响外国投资者的主要税务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关税、财产税、pe净利润税等等。

我们对这些主要税种进行简要的介绍。

pe净利润税:在乌兹别克通过pe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除了要缴纳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缴纳pe净利润税,缴税基数为在乌兹别克境内取得的净利润,利率为10%;该税种可通过政府间关税协议进行减免。

乌兹别克斯坦商务签证

乌兹别克斯坦商务签证

乌兹别克斯坦商务签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简称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该国现在是世界第6大棉花生产国和第2大棉花出口国,世界第7大黄金生产国,同时乌国也是区域内重要的天然气、煤、铜、石油、银和铀生产国。

该国亦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道路平稳转型的独特范例。

今天小编带给大家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商务签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乌兹别克斯坦签证简介乌兹别克斯坦商务签证主要指有关人员因公务或者个人原因去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从事投资、贸易、会议、展览、劳务等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实地考察或洽谈。

这类人员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国时需持商务访问签证。

2乌兹别克斯坦签证所需材料个人基本资料1、护照半年有效期以上2、相片 2张近6个月内拍摄的白底两寸(3.5cm×4.5cm)相片。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公司担保信用公司便笺纸打印,上面有公司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2)内容需有:a、申请人的护照号码、出生日期、职务、薪酬;b、计划逗留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共停留多少天),目的以及行程;d、出访费用由谁支付;e、保证申请人会遵守目的地法律并按时回国。

(3)打印后需加盖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名外方邀请资料1、外方邀请资料1. 邀请函(1)需用邀请公司的便笺纸打印,上面有邀请公司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2)内容需有:a、申请人的护照号码、出生日期、职务、薪酬;b、计划逗留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共停留多少天)、目的以及行程;d、出访费用由谁支付;e、回国保证(3)打印后需加盖公司公章,邀请人的姓名及签名。

2. 双邀请函还须直接从乌兹别克斯坦传真至乌兹别克斯坦驻中国大使馆。

使馆签证处传真号码为:0086-10-65321575。

递交时可以使用邀请函传真件。

乌兹别克斯坦旅游景点列基斯坦”神学院位于撒马尔罕市中心的“列吉斯坦”(意为“沙地”)广场,是一组宏大的建筑群,建于公元15-17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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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兹别克斯坦信用证的问题。
总结:全铁路运输,做L/C是意见扯淡的事情。

首先,发货人面临着巨大的应收款风险。如果联运货物在转运港或者启运站装上火车发送时,货物的买卖双方还没有完
成货款的结算,发货人将没有任何凭证用以控制在途货物的货权,面临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应收款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站
以后,收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提货手续,如果在拿到货物后不按时向发货人支付货款,发货人将面对十分被动的局面。事
实上中国出口商在这方面遭受损失的案例已经很多,赖帐的收货人会采用种种办法拖延,为了避免被发货人追讨货款,
有些企业甚至采取注销原有公司的办法,让发货人举手无措,欲哭无泪。

其次,铁路联运的货运代理人,无法实现费用到付,也面临应收款风险。与国际货物贸易所伴生的国际货物运输,
货运代理人一般都会由收货人指定。也就是说,货运代理人与收货人签署货运代理合同,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只需根据销
售合同将货物按时在规定地点,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指定的某家货运代理公司,就等于完成了合同交付义务。如果联运
货物的最后一程运输使用铁路,那么该货代将会面临要么要求客户在货物上铁路以前支付运费,要么等货物发车后向收
货人催款的处境。同样,由于货物到达目的站以后,货运代理人无法对收货人自行提货的过程进行任何控制和干预,一
旦收货人拒付运费和服务费,货运代理人将极其被动。

再次,阻碍了银行等机构围绕铁路联运货物提供押汇、担保和托收等金融和中介服务。众所周知,海运和多式联运
提单由于其本身代表货权,出口商可以用提单向银行提供抵押,申请L/C(信用证)议付和跟单托收等,国际贸易中相
互缺乏信任的买卖双方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服务改善各自的资金流,也可以通过银行和其他可信的中介机构的参与来极
大降低商业风险。但是铁路运单用来附货的流转形式,使得银行等机构无法围绕铁路联运货物,开发合理的金融和信用
工具,提供以上各形式的服务。
最后,不利于保护商业机密,贴牌生产和转手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贴牌生产的委托方和转手
贸易中的中间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将产品先从生产商运到自己仓库里然后再转运给下游客户,而经常是安排货运
代理人直接从生产商提货,从启运地直接发送到最终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以到达节约物流成本和简化手续的目的。在
货物使用铁路联运运输出口的情况下,虽然OEM加工的委托方和中间商可以指定货运代理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按照自己
的指示填写运单资料,但是由于铁路运单目前也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重要凭据之一,运单上的收货人资料会不可避免
地落入生产企业之手。客户资料是OEM委托方和中间商的高度商业机密,出于使用铁路联运会造成客户资料泄漏的顾
虑,OEM委托方和中间商可能放弃使用铁路联运而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来完成货物运输,不利于客户积极使用铁路联运来
节约物流成本,也降低了贸易的执行效率。

由此可见,铁路运单功能和形式上的不足,给众多的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不便,也带来了极大风险,客观上已经成为
制约我国和亚欧大陆各国之间,以及其他世界各国与亚欧大陆国家之间,使用铁路通道顺利进行货物贸易的障碍,成为
急待解决的问题。国际铁路组织成员国为铁路联运量身定制合乎现代贸易发展形势需要,并方便可行的运单流转和使用
规则,已成当务之急。一套为各国广泛接受,完整严密又能保留货权凭证可流通性质的通行规则,既能对当事人权力提
供有效保障,也是银行和其他机构(如保理、进出口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为铁路联运相关方提供完善服务,促进亚
欧大陆桥各国贸易来往和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

但是,国际铁路联运涉及各国的铁路、海关、联运经营人、货代等众多关系方,要协同如此多不同国家的部门和行
业一起来着手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目前主要问题,还是由于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的周边国家的官方对此事的态度不
够积极。我们期待我国涉外商务、海关和铁路部门,能从本国企业利益出发,适时有效地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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