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薪酬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新增效益薪酬=×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鞍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为目的,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实事求是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确定考核目标值,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分配方案。
(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共承担,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原则。
企业应做到财务核算体制、企业劳资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劳资关系融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协议中关于2024年薪酬支付条款版A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劳动协议中关于2024年薪酬支付条款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薪酬结构1.1 基本工资1.2 奖金1.3 提成1.4 津贴1.5 补贴2. 薪酬支付时间2.1 发薪日2.2 奖金支付时间2.3 提成支付时间2.4 津贴及补贴支付时间3. 薪酬支付方式3.1 银行转账3.2 现金支付3.3 /支付4. 税前扣除4.1 个人所得税4.2 社会保险费4.3 公积金5. 薪酬调整5.1 年度调薪5.2 特殊情况调薪6. 薪酬组成部分6.1 固定部分6.2 变动部分7. 迟延支付7.1 迟延支付的处理7.2 迟延支付的赔偿8. 薪酬计算错误处理8.1 计算错误的处理8.2 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9. 离职薪酬结算9.1 主动离职9.2 被动离职9.3 离职后薪酬结算时间10. 特殊情况薪酬处理10.1 病假10.2 产假10.3 丧假11. 薪酬保密11.1 保密义务11.2 泄密处理12. 薪酬支付的法律法规变化12.1 法律法规变化对薪酬支付的影响12.2 双方对法律法规变化的应对措施13. 争议解决13.1 薪酬支付争议的解决方式13.2 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地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对薪酬支付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薪酬结构1.1 基本工资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员工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基本工资按月支付。
1.2 奖金甲方根据乙方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甲方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给予乙方奖金。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
1.3 提成乙方负责的销售业绩达到或超过甲方设定的目标,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销售提成方案支付提成。
提成的计算方式、标准和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 津贴甲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等。
具体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年薪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年薪制作为一种薪酬管理方式,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年薪制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年薪制的实施,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年薪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年薪制的概念年薪制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绩效、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将一定期限内的薪酬以年薪形式支付给员工的一种薪酬管理方式。
年薪制可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股权激励等多种形式。
二、年薪制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年薪制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了原则性阐述。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在确定和调整劳动者工资时,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年薪制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期、保守商业秘密期限等,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包括年薪制。
3. 《企业工资条例》《企业工资条例》是我国关于企业工资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年薪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工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4.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推行全员绩效考核,逐步实行年薪制。
三、年薪制的法律规定内容1. 年薪制的确定根据《企业工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实行年薪制,应当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行业水平、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结合员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年薪水平。
2. 年薪的构成年薪通常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合国资分配[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国资分配[2008]94号)委属各企业:经2008年8月4日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中共合肥市国资委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相关规定,列入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五)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按《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核确认的财务数据计算。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薪酬管理制度法律风险

薪酬管理制度法律风险一、背景薪酬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提高生产效率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对员工的薪酬水平、绩效考核、晋升机制等方面的管理来达到企业目标。
然而,薪酬管理制度不当会引发各种法律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在制定和实施薪酬管理制度时,企业应当认真考虑法律因素,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员工权益和企业长期发展。
二、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 薪酬不公薪酬不公是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
员工普遍关注薪酬公平问题,如果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存在不公正现象,容易引发员工不满情绪,进而产生集体维权行为。
薪酬不公还容易引发雇佣歧视和性别歧视等问题,使企业陷入法律诉讼风险。
2. 绩效考核不公正绩效考核是薪酬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但如果绩效考核不公正,容易导致员工对薪酬制度的不信任和不满意。
一些员工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则面临被指控歧视和违法的风险。
3. 法律法规遵从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薪酬管理制度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标准法》等。
如果企业在薪酬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很容易面临处罚和法律诉讼,对企业形象和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4.税法合规性薪酬管理涉及到个人收入税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在发放工资时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如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
一些企业往往存在逃税行为,导致法律风险增加。
5.劳动合同纠纷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争议,容易引发纠纷。
企业在解雇员工、调整薪酬待遇等操作时,需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会引发法律风险。
6.劳资纠纷在薪酬管理中,如果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劳资纠纷,可能会引发法律诉讼。
一些员工可能会因为薪酬问题起诉企业,导致企业声誉受损、面临经济赔偿压力。
三、薪酬管理制度法律风险应对策略1.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分配原则和程序,避免薪酬不公和绩效考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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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薪酬有关的法律法规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法律法规 关键条款 条款解读
《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报酬”。所以,企业与员工就劳动报酬的相关约定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而且,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或者,即使签有约定协议,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劳动合同》要对员工薪酬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薪酬结构和比例等数据
《劳动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五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劳动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一条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是分为平常工作日延长、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三种分别计算的。
《劳动法》第五章中分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共六条专门对工资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第四十八条规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规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这几条对工资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可以说是工资支付底限。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 与《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致。
《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条比《劳动法》的规定更详细的,对于试用期工资进行了单独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共四条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员工违约金仅限于“培训费”和“竞业限制”;而且追偿金额中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追偿员工的违约金,仅限于培训费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受到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除了《劳动法》规定的五种情况外,还有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况是“(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加上《劳动法》规定的五种情况,共有八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这两条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条规定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工资处罚做了明确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明确了企业如果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或补偿金的,还需要额外支付加倍赔偿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该规定明确地区分出包括于工资总额中的部分和不包括于工资总额中的部分。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其中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数据每年都有更新,大家要注意媒体相关报道 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中还对于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各地区都有配
套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颁布的《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等。 全国各地区都有配套实施细则
地方法规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出台很多地方法律法规,例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规定》、《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等。
全国各地区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都有当地法律法规,可以登录当地网站查阅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通过报纸和新闻网站等媒体,大家要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废止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在薪酬管理中,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实施对薪酬的影响,回避《劳动合同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