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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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沿江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沿海沿江各市港口(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明确沿海沿江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天津会议和省交通运输厅江阴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加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固改造方案(一)总平面布置1、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不得增加使用新的港口岸线,如需增加港口岸线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码头前沿线位置原则上不得改变。

2、码头前沿水下地形资料应采用最新测量资料,资料年限原则上不应早于2009年。

(二)装卸工艺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涉及装卸货种、运能的变化,但需核算现有装卸设备是否满足最大设计船型装卸的要求。

(三)水工建筑物1、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码头结构计算时,码头前沿设计泥面高程取值标准,原则上应按设计低水位下最大设计船型满载吃水考虑。

结合航道、岸坡情况,码头前沿水深可不强制要求达到设计水深。

2、加固改造方案应列出原码头设计荷载及参数取值,关于工艺荷载标准,如不涉及装卸设备的改变,则工艺荷载取值可以参考原设计,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船舶荷载计算应按规范要求取值,且不得包含限定条件。

3、如利用原有码头结构,应复核原结构现有桩基、上部结构、水平位移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如原有结构不满足最大设计船型满载靠泊要求,需增设新结构段的,应补充新增结构相关内力计算。

4、按照本次加固改造设计泥面高程,补充复核码头岸坡整体稳定。

(四)加固改造设计单位应对码头检测中发现的受损构件提出修复方案;对因检测(如混凝土取芯、基桩完整性检测等)导致的码头结构局部破损,提出相应的修复措施。

(五)加固改造方案编制内容和深度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要求。

二、关于检测评估(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评估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甲级资质。

(二)检测评估工作应依据《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程》(JTJ218-200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等现行有效的标准、相关竣工资料和设计要求执行。

码头加固工程施工方案

码头加固工程施工方案

本项目为XX码头加固工程,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

码头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港口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码头结构已不能满足当前的使用需求。

为保证码头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码头使用效率,需对码头进行加固处理。

本次加固工程主要包括码头桩基加固、码头面加固、防波堤加固等。

二、加固工程方案1. 桩基加固(1)桩基检测:对码头现有桩基进行检测,了解桩基的完整性、承载力及沉降情况。

(2)桩基处理: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①对承载力不足的桩基进行加固处理,如增加桩基、扩大桩基截面等;②对沉降严重的桩基进行加固处理,如采用预应力锚杆、压注水泥浆等;③对桩基损坏严重的部位进行修复,如焊接、切割等。

2. 码头面加固(1)码头面检测:对码头面进行检测,了解码头面的损坏程度及结构安全状况。

(2)码头面处理: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①对损坏严重的码头面进行拆除重建;②对损坏较轻的码头面进行修补,如铺设沥青、水泥砂浆等;③对码头面进行防滑处理,提高安全性能。

3. 防波堤加固(1)防波堤检测:对防波堤进行检测,了解防波堤的稳定性、结构安全状况及损坏程度。

(2)防波堤处理: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①对损坏严重的防波堤进行拆除重建;②对损坏较轻的防波堤进行修补,如加固、填充等;③对防波堤进行防腐蚀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1. 施工队伍:组建一支具有丰富码头加固工程经验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进度: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4.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5. 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工艺1. 桩基加固施工:采用钻孔灌注桩、预应力锚杆等工艺进行加固。

2. 码头面加固施工:采用沥青混凝土、水泥砂浆等材料进行加固。

3. 防波堤加固施工:采用混凝土、钢筋等材料进行加固。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改造工程设计

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改造工程设计

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改造工程设计凌波【摘要】文章结合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泊位改造工程的设计情况,以设计代表船型为基础,考虑建设条件和经济性要求,确定了该项目码头改造基本原则.从港口水域平面布置、水工结构、辅助设施等方面,阐述了码头改造设计要点.采用港池疏浚和码头附属设施改造方式,使改造后的码头由原设计停靠20万吨级升级到具备停靠25万吨级散货船的能力.同时展望了码头与高等级船舶适应性问题,以期更大程度地发挥码头经济效益.【期刊名称】《西部交通科技》【年(卷),期】2019(000)003【总页数】7页(P169-174,189)【关键词】重力式码头;开敞式码头;码头改造;靠船设施改造【作者】凌波【作者单位】同济大学,上海200092;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56.10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增速,世界范围内航运船舶呈大型化发展趋势。

广西防城港作为开发较早的全国重点港口,大多数码头建成年代较早,设计靠泊船型等级偏低,现有的20万吨级码头虽建成运行未满10年,但已无法满足主流航线超过20万吨级船型的靠泊要求。

在全国大规模开展码头改造提升靠泊等级的背景下,对包括20万吨级码头在内的一批防城港码头泊位开展了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旨在提升码头靠泊等级,增强码头适应性,修复完善码头功能,充分发掘已建码头泊位的潜力。

本文以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改造为例,介绍了设计方在综合考虑建设条件、经济性要求等因素后确定的码头改造基本原则以及从港口水域平面布置、水工结构、辅助设施等方面开展的码头改造设计过程,可以作为防城港乃至北部湾港口类似工程的参考和借鉴。

1 工程背景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工程于2005年7月建成,使防城港成为全国第四个拥有20万吨级码头的港口,凸显了防城港作为西南、中南出海大通道主门户的地位。

项目建设规模按20万吨级泊位建设,泊位长度462 m,设计年货物吞吐能力为1 000万t,设计代表船型为20万吨级散货船。

码头钢管桩防腐加固的应用

码头钢管桩防腐加固的应用

转 , 试 验 标 准 分 别 执 行
G / 5 1 — 9 5 B T2 0 18 、
工程钢 结 构 防腐蚀 技 术规 范》 中相 关参 数 等方 面 进行 综 合 分 析 , 经 现 场 取样 海 水 送 检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 果 后 结 显示 低 潮位 海 水 介质 电 阻率 为 16 c , 32 Q.m 高潮 位 电 阻 率 为 6 3 c , 与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海 水 电 阻 率 小 于 6 m Q. 50Q.m前 提 下 保 护 电位 达 到 0 8v 1 1v(u 0 c .5 ~一 . O c/
广东建材 21 年第 5 01 期
施工技术
码头钢管桩防腐加 固的应用
李 再龙
( 广东省粤 电集 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节约岸线资源, 保证港口作业安全, 交通运输部在 20 年对沿 06
海港 口码 头进行靠 泊能力核查及改造试点工作 , 开展沿海港 口码头结构 加固改造 , 2 0 于 0 9年正式发 文《 关于沿海港 口码头 结构加 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本工程为依照通告要求进行的一项码头维护 加 固工 程 , 文 对 其 中 的码 头 钢 管 桩 防 腐 加 固 施 工 进行 介 绍 , 供 目前 进 行 的 沿海 港 口码 头 加 固 改 造 本 可 工 程 , 别是 涉 及 到 有 钢 结 构 加 固 改 造 的 工程 借鉴 , 有 一 定 参 考 价 值 。 特 具
部 的管 理人 员 、 工技 术 人 员 、 工 作业 人 员懂 得 新 工 施 施
为施 工企 业创造 效 益 。 () 工 技 术 员及 作 业 人 员应 在 施 工 过程 中勇 于 创 4 施
( 安装 好 的伸 缩装 置 其 上 平 面不 得 高 于或 低 于 桥 艺 、 技术 、 5 ) 新 新标 准 , 还应 通过 新技 术 、 工艺 、 标准 去 新 新

福州港松下7万吨级散杂货码头现状检测与评估

福州港松下7万吨级散杂货码头现状检测与评估

福州港松下7万吨级散杂货码头现状检测与评估陈灿明;黄卫兰;李瑜;王开顺;王曦鹏【摘要】文章以福州港松下7万t级散杂货码头的升级加固改造为例,介绍了重力式沉箱码头为结构加固改造而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结果.通过对码头现场全面检查,结构、材料和地基等参数检测,观测资料分析以及结构主体验算,评估了码头的安全性、使用性与耐久性等级,为码头的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期刊名称】《水道港口》【年(卷),期】2015(036)006【总页数】6页(P561-566)【关键词】重力式;沉箱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检测;评估【作者】陈灿明;黄卫兰;李瑜;王开顺;王曦鹏【作者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9;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9;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9;河海大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学院,南京210098;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福州 350217;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9;河海大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学院,南京21009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56.1;TV223福州港松下7万t级散杂货码头(1#泊位)于2007年6月投入运行,隶属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

随着海轮大型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显,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大型船舶的靠泊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4号)精神,该码头拟通过结构加固改造,将靠泊能力7万t级提升至10万t级。

由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是一项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前应对码头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其结果作为加固改造设计的依据[1-3]。

本文以福州港松下7万t级散杂货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为例,介绍重力式沉箱码头检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结果[4-6]。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励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2006年1月1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要求(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10万吨级以上(含10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规范》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3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规范》的公告现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7—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答复。

《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30日附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施工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交规划发〔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交规划发〔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国港口航道布局规划,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推动水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新篇章,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谋划和规划引领,强化统筹协调和部省协同,突出保障有力和适度超前,加快建设国家港口枢纽体系,全面攻坚国家高等级航道,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卡点,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着力推进一体化发展,高质量构建现代化的港口与航道体系,全面推动全国规划落地实施。

二、强化新时代水运战略研究和规划工作(一)加强重大战略性问题研究。

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要求,部组织开展水运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等系统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部省合力,深入推进水运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技术问题、港口岸线资源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政策,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储备港址和长三角水网地区江(河)海联运通道规划等问题研究。

相关省份要结合落实中央精神和本省份工作部署,深入研究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港产城协同、港航贸一体化等重大问题。

(二)科学开展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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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
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
2009年10月20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励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
2006年1月1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要求
(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
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
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
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10万吨级以上(含10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造标准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

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五、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

(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设计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转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进行批复。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有关专项验收文件、档案验收文件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向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申请竣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检测能力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如需变更,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按规定在开工前征求环保、海洋、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前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工作。

(八)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厅水字〔2007〕183号)和部水运局《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总结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9〕275号)的各项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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