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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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

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功能工作岗位,并妥善安

置;

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关于劳动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

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关职业病危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申请职业病诊断

1、原则上,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如果劳动者本人居住地和用人单位

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在进行重复诊断。

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申请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的,作出的诊断结论无效。

四、关于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申请鉴定

1、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首次鉴定。

2、职业病患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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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 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376-26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职业病相关知识

职业病相关知识 一、如何避免职业病?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它又是可以预防的疾病。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治法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1.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监护。 2.卫生与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在何处申请诊断职业病? 考虑到劳动者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可以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考虑到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患者职业史、患者所在作业现场的职业卫生学监测调查资料、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综合判定,建议首先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

二、一般医疗机构能否诊断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诊断的特殊性、复杂性,其结论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严格规范化管理,一般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不能任意出具涉及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卫生厅(局)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诊断时需有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三、粉尘职业病防护措施 由于长期接触粉尘,对人体本身的危害,根据其物理和化学兴致的不同,还有进入人体量的多少,可引起的病变多种多样.如呼吸性系统疾病、局部作用、中毒作用等。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有如下4种表现: 1.粉尘沉着症有些金属(铁、钡、锡等)粉尘吸入后,可在肺组织中呈异物反应,并继续轻微纤维化,但对人体危害较小,脱离粉尘作业后,病变可逐渐消退。 2.尘肺尘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由于吸入粉尘的质和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尘肺病的种类很多,其中12种被列为职业病,它们是: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肺、水泥肺、云母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混合尘肺、铸工尘肺。 3.呼吸系统肿瘤粉尘的局部作用是指粉尘作用于呼吸道黏膜导致萎缩性病变;此外,还可形成咽炎、喉炎、气管炎等;作用于皮肤可形成粉刺、毛囊炎、脓皮病等;金属和磨料粉尘可引起角膜损伤,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编号:SM-ZD-22919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 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二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三级; (39)肝切除2/3;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日期是何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2什么是职业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10大类115个小类。 6、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哪些最基本的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6、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用人单位日常应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四)鉴定时间。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92/03/09 09:49 【分类号】 L35301199221 【标题】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等 【颁布日期】 19920309 【实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 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 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

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内容 1、什么是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劳动者应当在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什么部门?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8、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哪些措施? 及时组织救助、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0、职业健康监护中健康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职业健康监护健康检查分为五类: 上岗前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

离岗时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 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11、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本人? 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12、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谁来承担? 用人单位。 1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有哪两种形式?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似乎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与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哪些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6、警示标示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车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8、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是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 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 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 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 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 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 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

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

2015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015年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导读:2015年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继续沿用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共分为十级,具体分级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201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 续>707μmol/L(8 mg/dL)。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职业病基础知识

职业病基础知识 ?1.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1.1 职业危害的分类 ?按来源来说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生产工艺过程——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不同而变化。 ?劳动过程——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的程度有关。 ?作业环境——作业场所的环境,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室内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因素。 ?按性质来说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环境因素 ?物理因素——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因素。(高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等) ?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粉尘、烟尘、雾气、蒸气等) ?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的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其他因素 ?1.2 职业病 ?(1)概念: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接触铍引起的铍肺;氟导致的氟骨症;氯乙烯引起的肢端溶骨症;焦油沥青引起的皮肤黑变病等)?(2)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3)职业性病损: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有关工作有关的疾病。

?所以,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4)职业病的分类(02.4.18《职业病目录》 10类115种) ?(5)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种的固体微粒。(包括矽尘、煤尘、石棉尘)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包括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 ——尘肺最为严重,是我国工业生产种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02年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6)生产性毒物引起中毒 ?概念:生产过程种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悬浮于空气种的粉尘、烟、雾等。)?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金属及类金属中毒(如铅中毒、铍中毒、锰中毒等。) ?有机溶剂中毒(如苯中毒、正己烷中毒等。) ?刺激性气体中毒(如氯气、氮氧化物、氨气等。) ?窒息性气体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如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有致癌作用。) ?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如氯乙烯、丙烯晴、已氰、二甲基甲酰胺等。) ?农药中毒(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等。) ?(7)职业中毒的分类 ?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亚急性中毒 ?(8)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 ?噪声及噪声聋(噪声分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胡建辉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职业病诊断原则 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4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诊断→签发诊断证明书→档案保存。 5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5.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

全国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全国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试题 1.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 2.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 4.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6.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7.《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8.《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9.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0.《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11.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1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5.(C)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6.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1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0.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2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100条——职业病知识宣传

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100条——2020年职业病知识宣传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5. 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6. 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7.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

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8. 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 9.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10. 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1. 诊断职业病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录员职责记者职责记账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 B. I 分级系列 a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 3) 颈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3 级; 3) 偏瘫肌力≤2 级; 4) 截瘫肌力≤2 级; 5) 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 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材料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介绍 1.什么是尘肺病?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2.我国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是哪几种? 我国以往的职业病专项调查数据和十几年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数据都表明,矽肺和煤工尘肺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的90%左右。 3.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主要有哪些? 粉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可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主要的职业及工种是: (1)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是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在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采煤工、搬运工等。

(2)机械制造:机械制造业首先是制造金属铸件主要接触粉尘的工种包括配砂、混砂、成型以及铸件的打箱、清砂等。 (3)冶炼:金属冶炼中矿石的粉碎、烧结、选矿等,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冶炼工人广泛分布在钢铁冶炼和其它金属冶炼业中。 (4)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制造业,石料的开采、加工、粉碎、过筛以及陶瓷中原料的混配、成型、烧炉、出炉和搪瓷工业。主要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和硅酸盐粉尘。 (5)筑路业:包括铁道、公路修建中的隧道开凿及铺路。 (6)水电业:水利电力行业中的隧道开凿、地下电站建设。 (7)其他:如石碑、石磨加工、制作等。 4.棉纱口罩是否能起到防尘作用? 国家经贸委2000年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明确要求,“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因为,一般的棉纱口罩只能挡住部分粉尘,其阻尘原理是机械式过滤,也就是当粉尘冲撞到纱布时,经过—层层的阻隔,将一些大颗粒粉尘阻隔在沙布中。但是,对一些微细粉尘,尤其是小于5微米的粉尘,就会从纱布的网眼中穿过去,进入呼吸系统,而5微米以下粉尘能直接入肺泡,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最大,多戴几层也不会增强防护效果。因此,棉纱口罩无法起到防尘作用。 5.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病有哪些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 (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有些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3、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按照国卫疾控2013年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60种职业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4、什么是职业禁忌症?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如何确定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是否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即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企业管理者不能确定工作场所中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对接触的程度不了解时,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评价。 6、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1)粉尘: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电焊烟尘、铸造尘等。 (2)化学因素:铅、汞、苯、锰、氨、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及其化合物。 (3)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局部振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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