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今后,城市总规实施情况将每年体检。
同时,本市将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
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亮点1: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重申新版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强化了“两线三区”管控。
并对城市设计、街区更新、城乡规划体检评估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条例》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此外,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城市风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追求,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条例》提出,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宣家【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志雄【代理律所】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宣家【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杨宣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55: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杨宣家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7月26日,西城城管局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一层北侧和二层北侧正在进行建设。
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8年11月21日在

划 、建 设 的 管 控力 度 , 提 高 了 违 法 建 设 成 本 , 符 合 维 护 城 乡 规 划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的 要 求 。 在 法 律
审 查 工作 期 间 , 陈吉 宁 市 长 等 多位 市 领 导 多 次 召 开会 议专 题研究 《 规 划 条 例 》 的 修 订 工 作 , 对 修 订
9
13
日 ,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批 复 《 北
京城 市 总 体规 划 ( 2 0 1 6 年 2 0 3 5 年 ) 》 ( 以 下 简 称
“城 市 总 体规 划
” )
。
批复 集 中 体现 了 习 近 平 总 书
记两 次视 察 北 京 重 要 讲 话 和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根据 市政 府 常务会 的 意 见 , 对 修订 草 案 又 做 了 进
路 径提 交 市 政 府 立 法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核 。 专
家 们总 体肯定 《 规 划 条 例 》 修 订 的 基 本 思 路 , 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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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公报 2 0 1 9. 2
拟 提 出 的 管 理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加 强 了 对 城 乡 规
实 工作 , 将 修 订 《 规 划 条 例 》 作 为 年 度 审 议 项 目 。
在《 规划 条例 》修 订 的 调 研 起 草 过程 中 ,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城建 环 保 办 、 法 制 办 全 程 跟 进 , 多 次 参 与 专
题 调研 和 研究 论 证 , 对修 订 工 作 给予 了 具 体 指 导
会会 议 审 议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3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3号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6日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建设。
第三条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应处罚款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建筑和围墙,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围墙按每延长米)30元至300元处以罚款;其他违法建设,按工程造价的3%至10%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
第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处罚的,其相应的违法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另行安排。
第五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开采矿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保证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希望大家喜欢!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
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
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9-05-25【生效时间】2009-10-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市规划国土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规划国土法〔2017〕1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为加强本市代征道路用地管理,推进规划城市道路实施,改善本市交通拥堵状况,有效治理“大城市病”,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实施的责任主体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划定各类建设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即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阶段)规划实施单元的道路交通规划实施方案,负责会同相关区政府、市交通委对各类建设项目(含独立选址项目、自有用地内建设项目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拆迁腾退完成情况与建设项目一并进行验收,负责在二级地块供应前依法核发项目周边道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依申请对已完成移交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办理临时道路用地划拨手续。
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建立全市城市道路空间基础设施管理统一平台,统筹并负责道路空间范围内水、电、气、热等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工程、路灯、绿化等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建设的计划,全程参与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验收,负责道路建设、综合养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配合市住建委监督道路建设企业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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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七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十条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
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水、电、气、热、交通、信息通信等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
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本市空间利用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乡、镇域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五)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六)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七)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分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域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域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五年规划实施评估,根据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城市体检,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本市以土地资源整理模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实施单元内,统筹土地开发和非土地开发类项目。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城市设计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
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
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审批前应当依法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各层级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