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

2012 宪法重点

一、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语义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的实施效果

规范性宪法: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二、联邦宪法、州宪法

划分标准:在联邦制国家里宪法实施的范围大小

州宪法:基于州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仅仅在州的范围内有效的宪法

联邦宪法:基于联邦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在整个联邦范围内均为有效的宪法。

三、人民主权原则

定义: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国家主权归属于社会全体。

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间接的代议制、直接的

形式);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四、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主权: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关系: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2、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3、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不存在任何超越

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五、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定义: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历史发展:古罗马、古希腊(分权)→洛克(立法、行政、对外)→孟德斯鸠

体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表现为各种国家权力在政权机构中和宪法上的地位不完全相同

1、美国:三权分立;

2、英国:议会至上;

3、法国:行政权优位制;

4、中国:民主集中制。

六、宪法效力的适用

(一)宪法效力与国家权力

宪法效力最直接的体现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与限制)

1、宪法效力与立法权:

约束体现:

①宪法规定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规定立法的程序,对立法者的活动

进行必要的限制;

②在法律位阶上,宪法处于最高层,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立法者制

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立法权与制宪权关系:

①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广义的立法权包含了

制宪权;

②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此时的立法权以宪法的

存在为前提,因而狭义的立法权源于制宪权。

2、宪法效力与行政权

3、宪法效力与司法权

(二)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体现: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于私人行为的规范

关系:1、“国家行为理论”:只有政府才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否认宪法对广泛的私人行为的效力;

2、“间接效力说”:在公法领域,宪法基本权利直接并完全适用,在私法领

域,宪法只是透过民法对当事人产生间接约束力。

两个理论目标上的一致性: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害的前提下保护私人

行为的独立性

七、宪法的创制

制宪权: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享有的最高决定权修宪权:依照制宪权而派生的低于制宪权而高于立法权的修改宪法的权力

关系:1、渊源上,修宪权源于制宪权,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

2、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上,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是宪法规范

的产物;

3、位阶上,制宪权是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机关及权力存在运行的合法性基

础,制宪权的位阶高于修宪权;

4、修宪权的运用受制宪权的严格约束,不得侵犯制宪权的作用范围。

八、宪法解释机构

1、普通司法机关:美国、日本、印度

原因:加强司法权力的实力

2、立法机关:英国

原因:A)“议会至上”观念;

B)传统观念认为法官职责仅在适用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C)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更高,更有资格解释。

缺点:A)立法机关人数众多,意见分歧大,难以达成共识;

B)立法机关本身负责制定法律,自纠自查的方式实际效果不理想。

3、专门机关:法国、德国、俄罗斯、韩国

原因:A)宪法地位崇高,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应当超越普通国家机关之上;

B)嫁接美国式失败,无意破坏三权已有平衡状态,另外设立单独专门机构。

九、专门机构审查

1920年奥地利共和国宪法中最早规定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十、《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特点:1、对于人民自由权利,除宗教信仰外,均采取间接保障主义,即人权的保障有赖于法律,政府亦可以法律限制人权;

2、在国民政府组织法外,将1928年的《训政纲领》全文载入,再度确定训

政时期的党治形态;

3、在政府组织方面,国民政府设置五院,在体制上采取委员会制,但国民

政府主席代表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及各部部长均有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依

法免任,总统制色彩浓厚。

十一、《中华民国宪法》

除前言外,14章175条

主要内容:1、在国体规定上,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治、民有、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淡化党治特征;

2、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取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相结合的形式;

3、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名义上为单一制,实质上具有相当浓厚的联邦

制色彩;

4、在人民的权利自由上,较“五五宪草“作了改动,增写了人民的权利,

并采取直接保障主义。

十二、1982年宪法

特点: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重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修正:四次修正

1999年修改:

政治宣告:1、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

2、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改为“沿着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3、确立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经济制度:1、确认“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

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完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监督、引导和管理”。

权利自由:将“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

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国家权力: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修改:

政治宣告:1、确立“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

2、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容;

3、确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经济制度: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的宪法依据“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

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权利自由:1、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4、“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权力: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

选出的代表组成”;

2、将“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将“发布戒严令”

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4、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国家象征: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十三、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立法方面:1、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2、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

行政方面:1、中央政府对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

2、地方事权的扩大;

财政方面:分税制

十四、我国的行政区划

概念: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区域划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较大的市:区、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必要时候国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十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内容:1、是国家统一领导与民族自治的结合;

2、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3、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而不能就主权性、外交性事务进行自治;

4、实现方式是在自治地方内,建立自治机关,并赋予其广泛的自治权。

十六、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限制选举和普遍选举——选举资格

限制选举: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特别的法律处分等条件以外,还设

有其他的资格限制,因而没有选举权的选举。

(财产、教育、性别、种族、居住条件)

普遍选举: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特别的法律处分等限制外,不另设

其他限制。

(二)平等选权制和复值选权制——选民权利的范围

平等选权:在选举法中规定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

(一人一票、每票同值)

复值选权:对于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给予投数票之权,而普通选民则仅能投

一个票;一些特殊选民所投选举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举票。

(三)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选民团体

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

并根据区域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而不是按地区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的制度(四)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方法

多数代表制:1、相对多数制:不论票数多少,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可当选。

2、绝对多数制:是指候选人需要得到指定的票数方可当选。

原则是“胜者全取”——得票最多的将会取得选区的所有议席

评价:1、有利形成两党政治,且两党意识形态差距将日益减少;

2、但小党将被排除执政的可能。

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参选组别所得选票占全部票数目的百分比分配议席。

评价:1、有利小党发展而且比较客观反映政治组织的实力;

2、但同时容易滋生激进情绪。

十七、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概念:依照法律,公民除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任何限制而享有选举权。(中国国籍、18周岁、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概念: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现: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复数选权情形:1、少数民族的复数选权(民族政策考虑;弱势群体保护);

2、职业军人的复数选权(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原因:1、国土太大,直接选举在技术上难以实行;

2、人口众多,需要大量的经费和人力;

3、公民素质不高,难以选出合格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四)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无需在选票上签署投

票人的姓名,选票填好后选举人亲手投入票箱

2、秘密写票:对填写选票的地点作严格规定

(五)差额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5至1/2。

十八、公民与国民(在中国同义)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近现代特征:1、为自然人‘

2、国籍是其资格依据;

3、公民资格是公民在所属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履行

义务的前提;

4、同一国内,公民间法律地位平等。

国籍: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作用:1、享有所属国公民的资格和权利;

2、在他国受到所属国保护。

取得方式:1、出生国籍:①血统主义;②出生地主义;③折中主义;

2、取得国籍:加入取得。

我国: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折中主义)单一国籍

加入中国国籍:前提:1、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2、本人自愿;

条件:1、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十九、公民与人民

西方相同

中国:1、基本属性不同:公民被认为是法的概念,人民被认为是政治的概念;

2、用语内涵不同:公民概念相对的是外国人,人民相对应的是敌人;

3、内涵特征不同:公民概念可以单指个人,是一个可辨析的主体,

人民概念在新中国宪法下则往往是个混沌的概念,不可辨析

4、总体范围不同:拥有国籍即成为公民,人民还要看政治属性

二十、民主与人权

一般而言,民主与人权是彼此相互支持或相关的。但在现实执行中却各有不同、甚至潜在竞争的理论基础。

1、民主理论回答谁应该有统治权(人民)

人权理论回答统治者该如何做(尊重每个个人的人权)

2、民主是集体的概念,且民主政府也可能对人权造成威胁和侵害;

人权概念是设计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有民主的特性。但其限制所有政府的合法权力,包括民主政府。因此,人权通常由宪法来保护。

二十一、平等权

含义:1、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义务(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

以追究和制裁;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

遵守宪法和法律。

基本特征:1、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5、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范围:1、“法律适用平等说”:公民仅在守法、司法范围内平等;

2、“法律内容平等说”:公民在立法(法律内容)、守法及司法上都平等。

平等权的相对性:

相对的平等,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如“个人天赋不同”)

问:平等权与自由权是否对立?/平等权是否要牺牲自由权?

1、平等权和自由权同作为基本权利的要求,总是同时付诸于社会制度的要求

中,二者的关系一定意义上是并列的、相容的。

2、由于自由与平等作为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的不同,因此,平等权与自由权

有一定的对立。自由的基本取向是要求公共权力依法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以及防止他人违法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平等则是要求对社会群体达成大致

相等的权利。

3、两者同作为基本权利,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在个案中

可能难免会牺牲自由权,但整体上要尽可能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以达成两

者的和谐。

二十二、言论自由

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的市场理论

要让各种言论都能自由发表,像商品一样在市场里竞争,让人们自由选择,言论不受政府的限制。

2、言论自由的民主理论

保护言论,是因为其对民主有促进,是民主所必需。反过来说,对于那些对民主有促进或有特别重要性的言论,要特别保护。

二十三、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问:营业部拒绝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电话详单,理由是否成立?

1、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

律、通话费用等大量个人隐私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通信

秘密。

2、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因

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

依法检查。

3、因此该营业部理由成立。

隐私权是否属于人格尊严权?是否受保护?

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集中

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与隐私权;

3、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

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二十四、财产权

定义:公民对自己财产拥有所有、使用、处置并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不得非法侵害的权利。

财产权的行使应该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有助于社会公益。

我国宪法规定: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的保护方式:1、刑事制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并可在刑事诉讼

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通过民事诉讼,以确定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3、通过行政诉讼,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侵权的要

求给予赔偿。

二十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人大主席团提名的是选举,其他人提名的是决定)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十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监督权;(宪法、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重大事项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5、人事任免权;(注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性质: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任务作用: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

或报告(不具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决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人员:人大代表中选出

组成:1、常设性专门委员会(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事、华侨、

内务司法、环保、农业农村)

常委会可以为其配备顾问(非人大代表),无表决权

2、临时性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任务作用:协助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

人员:任命产生,有人大代表,但多数为工作人员

组成:1、代表资格委员会;2、法制工作委员会;3、预算工作委员会;4、香

港基本法委员会;5、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二十八、国家主席

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对外享受国家最高礼遇,代表国家,其行为被视为国家行为。

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十九、总理负责制

定义: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内容: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

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

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

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依据:权力高度集中才能高效、及时和果断地处理各种繁杂事务和突发事件,符合现代社会中央政府高效率的要求

三十、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一般:1、代表产生方式、设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2、民主集中制;

3、任期每届5年。

特殊: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的代表组成;

2、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地方的政府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自治地方的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要尽量

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三十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受党的领导、同级人大监督、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监督)

3、公开审判原则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合议制原则

7、回避原则

三十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原则

1、各级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这种领导体制符合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十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1、分工负责: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拘留、预审

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检察(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2、互相配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公检法三机关应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打击

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3、互相制约:三机关要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与检察院:①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但无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只能有检察院批准,再有公安机关执行;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③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行使法律监督权;

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由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或上级检察院复核。

检察院与法院:①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认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还可要

求其撤诉;

②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合法性有权进行审判监督;

③检察院对本级和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历史性。政治制度是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一个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历史范畴。政治制度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以及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第二,阶级性。政治制度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形态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三,权威性。政治制度通常是统治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国家的名义正式颁布和强制执行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四,层次性。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结构是极为复杂的,表现为一定的层次性。处于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其内容、形式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第五,稳定性。政治制度的形成、确立和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它要发挥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功能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不是墨守成规、僵化不变,相反,它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主要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学要点

宪法学要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的具体制度化的配置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主权的符号化标志。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的原则、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a、宪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b、宪法典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c、从内容结构上:我国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基本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一般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为了贯彻人们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

中国宪法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一般认为,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在词义上,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籍中就有:《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在含义上,大都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外国,“宪法”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一般认为,英文中的“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原意为组织、确立、结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进行研究时,把法律分为两类,即普通法律和宪法,提出了“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他所讲的宪法与政体是同一意义的,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宪法一词主要用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有时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各种特权以及其与国王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宪法》,主要规定国王与教士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所颁布的《大宪章》,主要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但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 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突出表明了近代宪法的真谛,这也是古代宪法所不具有的意义。 我国是在清末的改良主义运动和立宪运动开始引入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的。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他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提出了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共主”的政治主张。而在此后的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也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下运动的序幕。从此,近代意义的宪法也就同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2.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往往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定义。 西方学者在表述宪法概念时,往往着重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特点,认为宪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例如,英国的詹宁斯认为:宪法按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卡尔·洛温斯坦强调:“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4)

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4)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

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1.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1)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其立论基础是无法证实的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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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的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

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不具备的特性: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内容

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分配国家权力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与宪政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是指以良宪为前提,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内容,法治为保证的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过程。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宪法主要表现为书面文件,宪政则是制度的实践过程。 内容范围不完全相等:宪法内容还包括不属于宪政范畴的内容,如国家标志等内容。 第二节宪法的形式 一、宪法典 (一)定义:是指一部有系统、有逻辑性地明确规定国家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文书。 (二)特点: 1、内容体系严谨,逻辑性强 2、特殊程序制定、法律效力最高,稳定性强 (三)地位:占主导地位 二、宪法性法律

(一)宪法性法律的定义: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二)特点:制定程序遵循普通立法程序,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内容的重要载体 三、宪法惯例 (一)定义: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称。 (二)特点: 1、形成的方式特殊:政治家的言行和政治斗争 2、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政治和道德效力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可缺少的部分 四、宪法判例 (一)定义: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二)特点: 1、形成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消亡则需要由新的判例的推翻 2、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法院 (三)作用: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其作用不可忽略,有时会影响到一些国家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宪法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资本主义学者的理解: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为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 2、表现形式:通常采用议会制的形式来实现这一原则。 (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二、我国国家制度 我国国家制度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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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

宪法学重点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的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学复习资料 授课教师:徐国利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2) 三、如何保障人权: (2) 四、什么是法治? (3) 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4) 六、如何建设法治: (5) 七、民主和宪政的关系 (5) 八、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 (8) 九、政治权利的功能例如:选举权的功能 (10) 十、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11)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人权理论萌芽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到霍布斯、洛克、卢梭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 宪法的人权理论不断丰富,随之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断扩大,出现所谓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所谓主权指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构成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是在宪法中明示;二是通过选举制度安排体现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07,判断,3) 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05,判断,10) 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05,判断,5) 选举区的划分(04,不定,6):在我国,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03,多选,2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单一制(08,名解,3):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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