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的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其主要形式有:(一)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二)农民之间或农民与乡(镇)居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三)农民独资、合资举办的企业;(四)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
第三条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原则发展乡镇企业。
第五条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制定发展计划和各项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各种类型的乡镇工业小区,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
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摊点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第四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小摊点的备案情况和划定的食品小摊点经营区域。
第五条备案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食品小摊点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申请;(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备案申请受理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当场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1年。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可以向备案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3个月。
第十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部门交回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第十一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
补发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二条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挂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式样。
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印制工作。
第十四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档的目的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支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技研发能力,能够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四)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核: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做出解释。
第六条现场审查: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其科技研发能力和人员组织情况。
第七条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八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认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十条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予以取消资质。
第十一条认定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并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件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宁政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制度规范化、安全队伍专业化、安全设施现代化、安全监管科学化”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基本规范》,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工作要求,强化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发展能力,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
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规模以上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工贸行业(领域)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2012年12月3日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相关文献】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J],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以粤安监[2014]17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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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5篇)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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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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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如下: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
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
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令性文件未明确强制执行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
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按照下列原则到有关部门备案:
(一)中央在宁企业、自治区属企业、三资企业及跨地区集团企
业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级市、县(市)所属企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非公有制企业报当地地级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
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要产品应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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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五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三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三份,格式见附件二);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包括审查人员签
字表,三份);
(五)必要的验证报告(三份)。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企业产品标准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后,将企业产品标准和其它备案材料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后备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号存档。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
续,逾期不来办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
备案材料后15日内办理完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是否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
则》的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
产品标准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并责令申报备案的
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改正后须重新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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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并应
在三年内复审一次。复审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复审结果分为
有效、修订、废止三种。确认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登记后继续有效。修订的企业
产品标准必须重新备案,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备案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有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后,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即行废止。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发现违背国家和自治区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企业限
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发现印刷错误或非实质
性修改,可以申请修改,经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修改并备案,
企业应将文本更正。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属企业科技成果,受理备案的部门
未经企业同意,不得交流、扩散。
第十三条 地级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当年备案
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标准计量局
1994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治区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目录
附件二:宁夏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