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国税函〔2005〕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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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失效】财税[2006]44号颁布时间:2006-4-1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8年6月3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四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7-07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41.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个人在2019年取得注明时间为2018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有助于个体工商户合理运用和配置资源,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繁荣。
1.会计核算的对象和会计科目的设置: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对象包括经营业务、财务收支和财产状况等。
会计科目的设置需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2.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使用:个体工商户需要建立和使用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账和总账等会计账簿,以记录和归集经营活动和财务交易的原始凭证和核算凭证。
3.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个体工商户会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对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包括账务处理、账务调整、计算损益以及计算资产负债等。
4.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个体工商户会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财务报表不仅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也为相关税收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
5.财务信息的保密和披露: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保证财务信息的保密性,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财务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和企业信誉。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水平,提供客观准确的财务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规范实施也有助于个体工商户更好地履行税务义务,增强其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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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经济主体。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提高会计和财务管理水平,我国决定试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本文将介绍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试行情况,并探讨其带来的优势和挑战。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试行内容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于2019年起,适用于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试行内容:1. 会计核算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包括记账、报表和财务分析等要求。
个体工商户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业务进行准确、完整、及时和真实的记录和报告。
2. 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报表的编制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反映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 税务申报: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
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款,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优势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带来了以下优势:1. 规范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试行,有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通过要求准确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可以减少会计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
2. 提升会计管理水平: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试行促使个体工商户提升会计管理水平。
个体工商户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分析和内部控制,从而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为融资提供支持: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试行有助于增强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度,为其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
依据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更易于评估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
四、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挑战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也面临一些挑战:1. 缺乏会计知识:个体工商户普遍缺乏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会计制度的要求理解不深。
因此,个体工商户需要加强自身的会计素养,提高对会计制度试行的适应性。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pptx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续)
2、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 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资产方面:
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 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原计 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七)资产类科目 (八)负债类科目 (九)收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定量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分行业 14个行业复合标准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 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 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 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而持有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篇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会计经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三条规定: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你单位帐面利润10万元应加上平时已付给投资者的工资(如果投资者平时也拿工资),再加上其他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减去投资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为每个投资者每年24000元),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据适用税率减速算数,分别计算各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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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令字﹝1997﹞19号【发文日期】1997-08-10【实施时间】1997-08-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小企业会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
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
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下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计算出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个体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年度终了,个体户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111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销售存货、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个体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外币债权或债务等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
外币帐户(如外币应收款项、外币应付款项等)的增加或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或当年年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个体户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年末人民币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库存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购入存货,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全部成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如有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存货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委托加工存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个体户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本科目(××存货);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存货以及剩余的存货,应按加工收回存货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中领用存货,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五、个体户可在本科目下单设"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个体户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生产经营活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个体户应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
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可按照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
二、个体户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
待摊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未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存货损失; 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