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出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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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关系的研究综述

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关系的研究综述
国 内对 贸易 开放 和金融发展 之间关系 的研究起 步较 晚 , 研
究深度 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拓宽 。 国际上研究方 向一致 , 与 国内
的研究大多从金融发展 比较优势理论出发 ,研究金融发展对 贸
资产和金融资产 的投资水平 ,贸易政策 中涉及补贴的贷款利率
和信贷配额等金融工具也会牵制金融发展。 进入 2 世 纪 9 0 0年代 ,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之间关系 的研 究又有巨大突破 。 随着学科 问的交叉研究越来越深入 , 经济学者 日益认识到金融体系对贸易的积极影响作用 。 l zr B rh n K e e 和 ad a t ( 9 7 最早注意到一 国的金融制度可以成为该国进行贸易 的一 18 ) 种优势 , 他们在 俄林 一赫克歇尔模 型的基础上引入金融 因素 , 证 实 信 贷市场 发达 的 国家 会专业 化于外 部融 资依赖 性较 高 的产 业 ,而信贷市场限制较高的国家则专业化于外部 融资依赖性较
融 总量所运用 的交易技术 、交易机制 与交 易模式 的创新 ;3 通 () 过加强金融发展模式与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程度 ,使金 融对 经 济 的渗透程度增加 , 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发展程度越高 , 融的 金 效率也就越高 。一般来说 , 金融发展程度是金融工具的数量 、 种
将金融 自由化和金融深化作 为发展政 策的核心。 肖(9 3 在研 17 )
究 开放经济 中的金融深化时 ,专 门阐述过 贸易政策 和金 融发展
之 间的关系 。他认为 ,金融抑制和贸易扭 曲是相互影 展 的连锁 限制 。在金融抑 制情 况
E vlp n A a s Ⅱ. E rpa J unl o Op r o a n e met nl i ] uo en o ra f o ys ea nl i t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范本模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范本模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论法的本质属性2.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3.论法与自由4. 法制与法治之我见5.论民主与宪政6.“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8.评明初的重典治吏9.析清代的文字狱10。

行政法与人权保障11。

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15.法人责任研究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8.试论债权的性质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1.试论提存制度22.论合同自由原则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25.论缔约过失责任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29.论精神损害赔偿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1.合伙合同初探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3.协议离婚探析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36.论公司资本制度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39.论票据抗辩40.论保险利益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犯罪构成初探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46.走私罪探析47.保险诈骗罪初探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51.职务侵占罪初探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57.论财产保全58.论审判方式改革59.论督促程序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6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63.论口供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67.论间接证据68.论证人证言69.论死刑复核制度70.评自由心证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9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0. 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经济法类: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思考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11、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15、试论经济法归与经济规律的联系16、试论经济制裁17、试论经济监督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规范体系研究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分类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26、论经济管理权27、论企业经营权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41、试论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42、试论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44、我国私营企业法45、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51、试论我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52、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53、试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54、台商在大陆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5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56、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讨57、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59、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0、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61、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62、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63、论社会保险的管理问题64、税收担保问题探讨65、反避税的法律对策66、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67、出口进税问题探讨68、入关后我国税制问题探讨69、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探讨70、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71、证券税收问题探讨72、分税制问题探讨73、加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探讨74、我国证券法完善的探讨7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76、论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问题77、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78、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79、论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80、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81、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82、完善我国的审计立法83、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立法84、论对存贷计价的法律问题85、“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一年评述86、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探讨87、发行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初探88、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89、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90、试述浦东新区立法特点(兼与经济特区立法比较)91、试论我国的出口加工区立法92、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93、试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特点94、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95、论司法会计鉴定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96、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97、略论经济纠纷案件的查账98、试论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99、试论“三角债”的形成及其法律对策100、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01试论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合理化过程中的劳动立法问题102试论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的立法问题103试论城市“民工”的法律保护104试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完善10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06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10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108消费基金调控对策研究中的劳动立法问题109、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110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11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112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113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114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115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11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117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11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119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120环境责任法探析121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的思考122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23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124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125浅析环境诉讼中得集团诉讼126我国环境执法程序的探讨127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128试析我国环境纠纷中厂群矛盾的解决129“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法律思考130农村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131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132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133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134科技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35科技法律体系研究136关于市场立法思考137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13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139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40反对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141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142论预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保障143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144期货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145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146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147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148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149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5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51关于土地使用权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152关于土地立法的若干问题15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4计划法、产业结构发基本问题研究二、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类:1、试论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3、试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4、试论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5、论合同担保制度的完善6、合同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策7、合同无效的探讨与立法完善8、试述合同违约责任制度9、试述合同的管理10、我国合同法中债的效力扩张问题11、旅游法调整对象的探讨12、试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13、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1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法律问题15、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探讨16、试论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17、试论联营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8、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19、试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20、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试论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22、试论公司重整制度2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4、论保险的功能及完善我国保险立法25、论代位求偿权26、论保险合同的变更27、保险业现金运用的监督的研究28、论强制保险制度29、对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30、消费保险合同31、论信贷合同的担保32、论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33、试论工业产权在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34、提高专利实施率的若干法律问题35、试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36、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7、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38、试论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的政策与法律39、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40、网络产业、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法律问题41、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42、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研究43、公司法热点问题法律思考44、票据制度的完善45、商事活动担保问题46、银行制度的完善47、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48、票据无因性理论49、票据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50、电子化对票据制度的影响51、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52、我国市场主体制度中需要自然人破产制度53、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局长访谈:努力打造“三贴近”品牌为大局服务——访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沈华

局长访谈:努力打造“三贴近”品牌为大局服务——访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沈华

努力打造“三贴近”品牌为大局服务——访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沈华文 杨 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使财政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结合市委全会确立的发展信息经济、智慧经济目标,杭州如何率先发力,我们专访了市国税局局长沈华。

记 者:沈局长,近年来我市国税部门如何扎实开展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三个服务”工作。

沈 华: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围绕“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工作主线,把“三个服务”总体要求落到实处,杭州国税努力打造贴近全市工业经济、贴近外贸经济、贴近现代服务业的“三贴近”品牌,为大局服务,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我们在认真做好税收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定,充分发挥税收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长治久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实现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振”。

进一步增强主动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找准地方党委政府的关注点、敏感点和发展点,紧密对接地方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目标,通过税收政策的“杠杆”导向和税收数据的“刻度”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同时,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掌握充足大数据的优势,采取科学的税收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强化信息数据增值分析和利用,通过数据来发现问题、剖析问题、预测趋势,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记 者:打造“三贴近”品牌的具体做法是怎样的?沈 华:我们努力构建一个具有鲜明税务特征的宏观经济运行先行指标——“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敏感指标。

由于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数据指标具有准确性高、提示性强、敏感度高、适用面广的特征,能及时了解全市范围内实体经济行业发展动态及趋势。

《国际贸易》教案

《国际贸易》教案

《国际贸易》教案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分类、基本业务流程以及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国际贸易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商务谈判技巧。

3.情感目标: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

二、教学内容1.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介绍国际贸易的定义、特点、作用和意义。

2.国际贸易的分类:讲解直接贸易、间接贸易、水平贸易和垂直贸易等分类方法。

3.国际贸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详细介绍国际贸易的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等环节。

4.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法律规范:分析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5.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讲解汇付、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的特点和应用。

6.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与保险:分析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单据的作用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办理程序。

7.国际贸易中的税务与关税:介绍关税的定义、分类、征收标准以及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

8.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讲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以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分类、业务流程、法律规范等知识点。

2.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国际贸易案例,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运作。

3.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国际贸易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角色扮演法:模拟国际贸易谈判场景,提高学生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商务谈判技巧。

四、教学评价1.过程评价:观察学生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活动中的表现,评价学生的参与程度和团队协作能力。

2.期末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查学生对国际贸易知识的掌握程度。

3.课程论文: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评价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五、教学进度安排1.第1周: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特点、作用和意义。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篇一:财税法规论文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结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各种所得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增值税知识点讲解

增值税知识点讲解增值税是指按照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增值的额度征税的一种间接税。

以下是增值税的主要知识点介绍:1.税种分类: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主要指年度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度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

不同纳税人类型的征税方式和税率有所不同。

2.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三档税率,即17%、11%和6%。

具体税率的确定会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行业的具体情况。

3.纳税义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为纳税申报和缴税。

一般纳税人每月或者每季度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纳税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缴纳税款。

4.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一些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5.抵扣机制:增值税征税过程中存在抵扣机制,税务部门允许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劳务和固定资产过程中抵扣预交的增值税。

抵扣的方式可以是实物抵扣或者税金抵扣。

6.退税政策:对于一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国家会给予增值税退税政策。

主要是指对于向海外出口货物和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商品,可以通过退税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

7.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主要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

一般纳税人每月或者每季度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需要对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进行核对,并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

8.税务风险:增值税的征税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税漏税、税务争议和税务追偿等方面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税收法规和政策,并进行认真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9.政策调整:国家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政策会不定期进行调整,包括税率的调整、免税政策的调整和退税政策的调整等。

企业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税务规划。

进料加工贸易处理

一、什么叫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指企业自行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自行销往国外。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原料占用企业资金和外汇、货物所有权归企业,进口与出口之间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原料的供应商和成品的购买商一般互不关联)、企业自行承担价格和销售风险。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

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际贸易。

二、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的料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成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者除外。

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属于保税货物,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串换。

如因故需转内销,须事先报外经贸委批准,并经海关核准。

转内销料件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须补缴税款和税款利息,进口料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需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

如有擅自内销倒卖、串换顶替、变更合同、不按期核销以及伪造单证、虚报单耗等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海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

对行为构成走私罪的法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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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指定机构直接经营的模式
1.2 日本 日本从1930 年起就开办了以承保银行票据为主的出口信用保险。
1953 年颁布修订过的“出口保险法”规定, 日本通产省贸易局下属的输出 入保险课( 简称EID) 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政府对EID的市场功能定位, 是要求其承保出口贸易中不适合商业保险的全 部风险, 为本国出口商提供了收汇保险、票据保险、外汇保险、保函保险、 进口预付保险和海外投资工程保险等内容形式多样、风险保障齐全的出口 信用系列保险, 使日本出口商、承包商在开拓海外市场中异常活跃, EID 承保的出口占日本总出口的比重高达50% 以上。
1.3企业贷款信用保险 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贷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 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担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在国外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比较常见的信用保险业务,但是在中国市场目 前没有商业化运作,而只是通过政策性的引导,由当地政府牵头,联合保 险公司和银行共担责任的方式进行承保(小范围支持中小高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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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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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指定机构直接经营的模式
1.1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保险制度的国家, 其直接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 机构是出口信用担保局( 简称ECGD) , 政府对ECGD 的市场功能定位, 界定 为承保本国出口商和投资人、承包商的国外风险及对出口贷款提供担保。 政府对ECGD的定位一般通过下述活动得以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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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出口银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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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深加工的税收政策问题一直是广大出口企业和进出口税收管
理部门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比重比较大的地区,由
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关联企业生产分工的细化,购买“间接出口”货物深加工的业务日益
增多。而相应的税收政策不大合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执行也不尽一致。笔者调查
了海关对“间接出口”货物的现行监管流程和出口企业“间接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
税收管理的实际,对“间接出口”适用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间接出口”税
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
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
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
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
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
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
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
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
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
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
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
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
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
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
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
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
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
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
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
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
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
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
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
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
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
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
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
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
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
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
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
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
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
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
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
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
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
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
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
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
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
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
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
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
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
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
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
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
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
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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