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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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成因、困境与出路探析

小产权房成因、困境与出路探析

问题 ,由村委会 集中建设农 民住宅 ,并给村 民发放 本村
承 认 的产 权 证 明 。 这种 小产 权 房 大 量 存 在 ,也 不 违 反 国
最后 ,小产权房是各利益攸 关者 博弈的结果。城市 居 民到农村 购买小产权房面临不小 的风 险 ,比如 ,小产 权 房 买卖合 同得 不到 法律 支持 ,无 法办理 房屋 产权 登 记 ,进而 导致 房屋 无法合法转让 ;如遇 到国家征收土地
后 ,小产权房 改革路在 何方? 小产权房 问题是关乎 民生 、关乎社会稳定 的重大问
题 ,本 文从 小 产权 房 的 成 因 、 困境 及 出路 这 三 方 面 进 行
分析 ,以求全 方位展现 当前小产权房 问题 的来 龙去脉 ,
并寻 求解 决 问题 之 道 。

国农 民收入单一化 ,除 了在 家务农 收入、外出打工收入 外 ,缺乏其他 的财产 性收入途 径。在CP高企 ,生活成 I 本不 断增 加的今 天 ,农 民借助于 出售小产 权房 这一边缘 化政策 以实现其财产增 收是 其理 性选择。
再 次 ,城 市 房 价 飞 涨 促 使 城 市 居 民到 农 村 购 买 小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小 产 权 房 产 生 的缘 由
广义 而言 ,小 产权 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 ,由享 有该土地所有权 的乡 ( )政府 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 镇
合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联 合 开 发 建设 ,并 由 乡 ( ) 府 或 镇 政
家 村 的 一 起 小 产 权 房 诉 讼 案 拨 开 了 “ 产 权 房 ” 的 迷 小
留山,也属于 集体所 有。”国家所有 的土地 与集体所 有 的土地在所有权 实现形 式上不对等 ,国有土地所有权 高 于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1 9 年修订 的 《土地 管理 法 》第 98 4 条规 定 : “ 3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进 行建 设 ,需要使 用 土 地 的 ,必 须依 法 申请 使 用国 有土地 。 ”第6 条 规定 : 3 “ 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 的使 用权不得 出让 、转让或 出租 农 用于非农建设 。”这 两条法律事实上剥夺 了集体土地 的 部分 开发权 和处 分权 ,即农村 集体 不能 享 受土地 发展 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 转为国有 ,才能进入二级市 场流 转 ,未经征收转 为国有 土地 而直接进入市场用于住 房建设 ,即成 为小 产权房。

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些探究

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些探究

文章编号 :10 — 16( 0 0 2 () 2 6 1 0 9 9 6 2 1 )o oc一0 5—0
国各地 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不在少数 ,强行拆除不利于 社会稳定及社会资源的节约,应当采取惩罚和改造的方 法。对于已销经售的小产权房 ,购房者应当补交土地 出 让金 ,以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对未销售的房屋 ,可将其 转为保障性住房 国家正任实行加大建设经济适用房 、 廉租房的政策 ,但是建设进度却缓慢 ,所以建议将 尚未 销售的小产权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 ,将其从不合法的位
发商 给 出的利益 相抗 衡 。 ( 五)加大监控力度,严惩违法三方。与合法产权的
房屋一样,小产权房的建设也联系着农 民、房地产开发 商、基层政府三方的利益。不过这其 中应当负首要责任 是房地产开发商 ,这些房产开发商为躲避交纳土地出让 金而将 目光瞄向了农村集体土地 ,以低廉的成本建设房 屋,然后以的商品房的形式卖出。对这部分知法犯法的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 简介 :黄敏 ( 9 8 1 8一 ) ,女 ,汉族 ,四川内 江 人 ,本科 生 , 四 川大 学金 融工 程 学生 。
参考文献 :
[ 】 海 卉 . 小 产 权 房 看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的 变 革 [ 】 规 划 1王 从 J.
师 ,0 8() 2 0 ,4. [ 】 瑛 . 于 小 产 权 房 的 法 律 制 度 分 析 [】 经 界 ( 旬 2魏 关 J 财 中 刊 )2 0 ,3. ,0 8 《)


推高地价、房价 ,造成 了新的社会矛盾。而且 ,在开发 商模式的设计 中,地方政府还承担特殊的责任——通过 提供大量的廉租房、两限房 、经济适用房 ( 俗称 “ 三类 房”)来解决 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改善问题。 ( 四)提高征地补偿 ,保障农民集体利益。对于没有 经济实力的 、处于社会最低阶层的农民而言 ,土地是他 们生存的根本。国家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 ,农民再辗转 反侧移居他 乡,对农民而言这怎 么算都是一笔不合算的 交易。想要更好地阻止农民卖地给开发商,政府应当完 善征地补偿制度 ,将生态补偿纳入补约束才能与开

“小产权房”引发的土地制度思考

“小产权房”引发的土地制度思考
农村建设”“ 、 旧村改造”“ 、村镇建设” 等名义利 市场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和配置的经济体制, 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 才 用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宅基地甚至部分耕地, 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土地单纯由国家划拨且 导致了土地资源配置无效。 小产权房”的出 “ 自行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 用于满足当 没有市场价格的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 分 土地 现,正是农民集体主动参与发展市场经济, 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并以较低价格向本集体经 的潜在价值重新被社会认同, 认为在现代经济 享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结果。 济组织以外的员出售的商品房。 中谁掌握了土地谁就掌握了资源。同时, 从房 “ 产权房” 般都 小 一 位于城乡结合部, 而且 地产开发的 角度分析, 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 三、 针对“ 小产权房’ 觋象的应对措施
产权房”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自 交易, 定, 成本中 由 但是 若加上根据容积率计算的楼面 革尤 其是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来改善这 一现状. 从而“ 小产权房” 的价格与相应区域内的城市 地价后, 1 、 加强对 房地产市场的 有效监管, 稳定城 房子的总体成本则会大大提高, 基本
“ 小产权房 " 引发的土地制度思考
口文 / 张 娜
增加了农民收入, 改善了农村环 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提要 本文 分析“ 产权房” 小 产生的 根本 式上的融合,
并且在 我国 保障性住 房政策不完善的 “ 情况 小产权房” 的出现与我国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原因,旨 在从本质上提出 解决问 题的办 这 境。 法, 可以使城市低收入者实现住房梦, 降低城 的 缺陷有关。 于国 由 家对我国独特的 城乡 二元 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战略的全面实施, 还影 下, 密度, 减轻城市的公共负担, 甚至在一 土地产权结构采取不同 的管理方法, 造成了 农 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与城乡 一体化 市人 口 统筹目标的实现, 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定 程度 上可以 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 小 但“ 产 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结构、 管理模式 和市

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

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

58 条的规定,出售者因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应当赔偿购房者因 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转让时易引起权属纠纷。 由于缺乏合法产权,小产权房在转让时会遇到许多难以解 决的法律问题。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的名义进行开发,是目 前“小产权房”普遍的运作模式。因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 房子价格一般都很低,有些开发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 清盘,兑现不了承诺会马上撤离,后续引发的许多难以解决的问 题都甩给了购房者。□ (作者单位: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地出让金的叫做“大产权房”,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 设用地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产权房”,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小产权房由于不符
房”。
合以上两种情况,实际上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另据《中
第三种说法,国家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这种房 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
镇政府城乡建设委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的叫做“小产权房”。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
这种房屋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 的;(6)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
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 让的其他情形。”小产权房由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实际上不
一般不会出现权属争议,所以,本文所讨论的小产权房为第三种 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许可证
说法所指的“小产权房”。
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而一旦认定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二、小产权房的特点

买小产权房风险大 想买小产权房你得了解!

买小产权房风险大 想买小产权房你得了解!

买小产权房风险大想买小产权房你得了解!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选新房技巧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对楼市了解的购房者一定知道,小产权房和商品房相比价格偏低,有些同地段房价甚至相差一半,于是会有动心的感觉。

但是,小产权房有很多地方不受保护,具体我们就来聊聊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一、什么是小产权房?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与大产权房相对应的,大产权房是指具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而小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有时也叫“乡产权房”,这些房子一般是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购买这些房子的人大多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是可以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他们可以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取得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该类合法的产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小产权房有房产证吗?有的购房者会发现有些所谓的小产权房也是有产权证的,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三、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小产权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

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

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

但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权,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但这并不是说这类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本身这种房屋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小产权房”的困境与出路

“小产权房”的困境与出路
地 乡政府 、村 集体组织成 片开 发 , 从 “ 星之 火 ” 发展 到 “ 原 之 星 燎
“ 产权房 ”或 “ 小 乡产权 房 ”…。
收入群体改善 了居住 条件 ,实现了
“ 产 权 房 ” 所 有 者 实 现 了 土地 发 小 房屋在进入 二级市场 其基 本的生存权 ;就 出卖方 而言 , 时 ,无需缴纳土地 出让 金和收益收
使用 权 ,它与 “ 大产权 ”的本质区 能享有更多 的土地增值 收益 。
面 临 的 困境 又是 什 么 ? “ 产 权 别在于 土地使用 权。 小 按照 国家 目前 的法 规和政 策 , “ 小产权房”实质上意 味着集 体土
2 “ 小产 权房 ”面 临的 困境 : 合 理 非 法
法 、 民法 基础理 论研 究。
2 0 IlsrEn l fi 呻 司 赘 程 5 0 .NuR0e omsC a 司 土 涿 希2 18 aaeu oc h 『 cc 。 n

J I 1 辱 、
了我 国 土地管理法 的。
与 土地管理法 相 比, 物
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它进入市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 的法律 , 场 的途径只有 国家征收 。而依照我 违反相关政策 ,各地要严格依法查
经济适用房欲购 无望的情 况下 ,目
小 乡 权房 问题 浮出水面 ,引起 社会各界 在集体土地上 的房屋 或 由农 民 自行 前 一 些 打 着 “ 产 权 ” 、 “ 产 商 的 关注 。针对 各地 出 现 “ 产 权 组织建造 的 “ 品房”。 由于在集 权 ”旗号的项 目在一 些大城市中热 小 房 ” ,从 l 9 年 到 2 0 年 ,党 中 体所有 的土地上 建设该类房屋违 反 销起来 。小产权房 最吸弓 购房人 的 99 08 1 央 、国务 院三令五 申 ,明确规定 , 集体 土地 不得用于商 品住 宅开发 。 了我 国现行法律法 规 ,属于法律 禁 是销售价格低 、环境 好 ,虽然距离 止的非法建筑 ,不承认购买者的所 远 点 ,但是 随着道路 公交的延伸 , 权 房”具有强大 的吸引力 ,从买方 而言 , “ 小产权房 ”让部 分城市低

浅析小产权房的危害及其解决对策

浅析小产权房的危害及其解决对策作者:黄永焕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4期[摘要]小产权房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土地和住房政策,而且关系耕地保护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文章从小产权房的概念、产生背景角度出发,分析了小产权房的存在问题,并从法律、社会、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小产权房;危害;解决对策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由国家发放)而言,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农民、村委会、乡政府单独开发或与地产商联合开发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出售给城镇居民的住宅房屋,其产权证是由乡政府颁发,因此又被称为“乡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产生背景1、城乡二元土地结构是制度原因《宪法》第10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上述宪法和法律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结构。

在这种制度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其所有权和处分权被“二元化”,没有流转、交易、开发和抵押等权利。

因此,“两种产权、两个市场”的二元结构是小产权房得以产生和不断发展的制度原因。

2、房价高涨是现实原因近几年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同时保障性住房数量有限以及购买条件的限制,使得中低收入者难以满足住房要求。

小产权房因土地成本较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节省各种税费,所以价格低廉,具有不可比拟的价格优势。

不少居民为解决住房需求,将目光投向小产权房,因此其获得了生存空间。

3、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失是外部原因小产权房的管理因涉及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造成各职能部门管理不健全或者交叉管理,给民众造成了表面多部门管实则无人管理的印象,使群众产生和强化了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

同时,由于惩罚力度小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小产权房市场不断发展繁荣。

4、征地补偿费较低是直接原因国家通过征地来满足不断扩大的城市发展要求,但是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往往付给农民的补偿费较低。

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由村委 会 自行建 设 , 在宅基地 等用地上 开发住宅 , 而后 自行 销 体 土 地 上 开 发 房 地 产 的 利 润 大 多 被 开 发 商 和 部 分 村 镇 干 部 作
售 。小 产权 房 也 由最 初 满 足 拆 迁 农 民和 低 收 入 者 的 基 本 住 房 要 为 既得 利 益 者 获 得 , 失 地 农 民短 期 内虽 然 也 获 得 少 量 收 益 , 失 求 , 步 异 化 为 中 高档 房 甚 至 别 墅 , 城 市 周 边 由 点 到 面 像 滚 地 后 的长 期 保 障 则 无 从 谈 起 。 逐 在 雪 球 般 变 大 , 为 少 数 人 用 来 牟 取 暴利 的 工 具 。 成 我 国 有 《 地 管 理 法 》 其 实 施 条 例 、 城 乡 规 划 法》 法 土 及 《 等 四 、 产 权 房 为 何 走 俏 小 首先 , 价 格 优 势 。小产 权 房 之所 以销售 火 热 , 最 大 的 优 是 其
已, ‘ 小产权房 ” 获得 的利 益也用到 了公益事业上 。但 当一部 再加上 开发商牟利 的本性 ,偷工减料 远较基 础商 品房建设严
分 剩 余 房 屋 以 较 低 价 格 向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以 外 的城 市 居 民 销 售 重 , 屋 质 量 问题 屡 见 不 鲜 , 房 人 的利 益 时时 受 到 威 胁 。 房 买 后 , 产 权 房 巨大 的利 润 空 间促 使其 逐 渐 演 变 成 一 种 畸 形 膨 胀 小 4 失 地 农 民处 境难 。小产 权 房 所 占用 农 民集 体 所 有 土 地 , . 农 的灰 色 产 业 。 在 的“ 产权 房 ” 般 由开 发 商 和 村 委 会 合 作 或 往 往 是 开 发 商 与 村 镇 干 部 私 下 谈 妥 地 价 后 即 进 行 开 发 , 村 集 现 小 一

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卖与小产权房买卖

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卖与小产权房买卖【摘要】宅基地房屋和小产权房是房地产领域中常见的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规定、产权性质和市场表现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宅基地房屋是指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其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买卖方式与普通商品房相似;而小产权房则是指在规定区域内法律不明确的房屋,产权存在风险,买卖需谨慎。

在法律规定上,宅基地房屋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保护,而小产权房存在法律风险。

产权性质上,宅基地房屋的产权相对较为稳定,而小产权房的产权不够安全。

在市场表现上,宅基地房屋的价格相对稳定,而小产权房存在价格波动风险。

在购买时应当谨慎选择,选择合法途径购买是保障。

【关键词】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买卖方式,法律规定,产权性质,市场表现,谨慎,合法购买。

1. 引言1.1 宅基地房屋和小产权房的定义宅基地房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新增建设的用于农民居住的住房。

宅基地房屋的建设和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管理,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推动农村建设和发展。

而小产权房则是指在城市或城镇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其产权归属并不清晰,存在法律风险和争议。

小产权房的买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受到政府政策限制。

宅基地房屋和小产权房在定义上有明显的区别:宅基地房屋是农村用于农民居住的住房,受到法律规定和管理;而小产权房是城市或城镇的房屋,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法律风险。

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于这两种房产要有清晰的认识,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1.2 买卖方式的不同在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卖与小产权房买卖时,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它们的买卖方式。

宅基地房屋和小产权房在买卖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宅基地房屋的买卖通常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因为宅基地房屋是建立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审查土地证、建设方案等文件,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而小产权房则通常是由开发商在城市郊区建设的住宅项目,购买时只需签订购房合同即可,无需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摘要本文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分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找到了相同的出路:确立农用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农民私人所有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小产权房的合法化On the Legalization of 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Rights//Liu YiAbstract This is also one of the serious defects of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In this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and Law,China's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land in rural areas was analyzed,and the way to reform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ystem,which is also the way of uncompleted-rights houses was found:to clarify the property rights,establish national ownership of agricultural land and peasants'private ownership of the land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Key words own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ownership of the land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legalization of 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rightsAuthor's address Guigang R adio and Television University, 537100,Guigang,Guangxi,China近年来,小产权房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小产权房是否应合法化的争论也愈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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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小产权房 什么叫做“小产权房”?无非是农民在自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盖的商品房。这种房产,政府是不发给产权证的,只有村委会给的一纸证明。这样的小产权房,在许多城市都存在。小产权房之所变成“不合法”的小产权在于,政府规定,凡是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想转为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必须由政府统一征用,农民自己的房基地要想盖商品房出卖,就不合法。 我们知道,中国现阶段的宪法上明明规定,土地有两种所有形式,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说起来,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既然农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那么农民集体为什么不能把自己所有的土地,尤其是宅基地部分,盖上房子出售呢?这样的土地要想投入房地产,必须经过地方政府这一关。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只能统一卖给地方政府,然后才能进入房地产业。

土地规模经营集中 农民离土的顾虑仍然很重。目前农民收入中,来自一产的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29%,总体上讲,农民的主要收入不依靠土地。尽管如此,农民离土的顾虑仍然很大。调查中,有48.2%的农户明确表示不愿意放弃土地,有39.9%的农户认为必须保持口粮田。面对什么条件下愿意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的问题,有40.3%农户要求提供就业保障,31.1%的农户要求享受城市低保。可见农民仍然把土地视作就业和养老的最后保障。 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正在对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发生着影响。这些情况是,第一,农村劳动力的不均衡转移。容易转移的多是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或者青壮年劳力,25―45岁的劳动力占每年转移人数的69%。劳力转移中,有相当部分是季节性转移,或者是在南京等较近的城镇务工,每年仍有相当一部分时间回家务农。这部分人对土地的依赖仍然很大。第二,地价、粮价上涨、免征农业税和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也加重了农民的惜地心理,从而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甚至有的农户出现索回流转土地的现象。 首先,建立和完善土地集中的合理利益机制。 土地集中的直接动因,是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建立起有效的利益机制,利用利益的力量和市场化的手段推动。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对规模经营实行财政补贴倾斜。省市已经明确,今年对农民的粮食直补政策不变。我们在协助财政部门进行粮食直补中,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向水稻种植大户倾斜。建议区县财政在确保去年标准的同时,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再增加一些补贴,这些补贴主要用于规模种植大户上。在财政安排的农业重点项目上,我们借鉴粮食直补的办法,扩大直补范围,全面实行农机直补、良种直补和专业村的农户直补。这些直补,都将对经营规模大户给予倾斜。同时,今年我们还将对一些大户进行小额贷款贴息,鼓励规模经营、大户创业。 第二,协助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将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这种土地股份合作非常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转移,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同时也保障了承包户土地收益的稳定。我们将积极配合,多做工作,协助推进。今年在江宁区百家湖街道和中前社区试点的基础上,凡有条件的,力争全面推开,为既推进土地向规模集中,又不断提高农民收益拓开一条新路。 第三,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地的流转。要积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它方式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向龙头企业集中,向“三资”项目集中。使有条件转移的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必一心挂两头,可以专心外出务工或从事其它非农产业,为劳动力的稳定转移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引导设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合同进行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办理流转手续。 其次,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是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按照都市农业的总体规划,围绕蔬菜、畜牧、水产、花卉苗木和旅游农业五大主导产业,采取名牌战略,集中力量做大优势产品、绿色食品、绿色南京、旅游休闲四大产业,集中力量做大螃蟹、苗木、花卉、桂花鸭、青虾、雨花茶、富硒米、波尔羊、有机蔬菜、黑莓等十大品牌农产品。通过创建省级以上名牌,拉长产业链,提高集中度。二是围绕功能性结构调整和发挥区域优势,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土地向园区集中。现在全市已制订水稻种植区划,落实了120万亩,在这些区域中进一步引导向大户集中和连片种植。采取实质性措施,加快形成高淳生态区、水产园;溧水观光区、林果园;江宁加工区、牧业园;浦口风景区、苗木园;六合标准化示范区、蔬菜园;栖霞芦蒿园和雨花休闲农业园,带动提升30个配套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三是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进行订单生产,企业在本地建立生产基地,促进农户围绕企业需要进行连片种植,规模种植,提高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水平。 4、加大“三资”开发农业的力度,建设外向型农业。 土地向规模集中,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项目拉动。实践证明,“三资”项目不仅规模大,而且成功率高、农民利益处理得比较好。我们一方面为区县农业招商引资做好服务工作。同时,整合全市农业资源,牵头开展招商引资。一是积极参与省内外、国内外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把南京农业推出去。牵头办好北京、上海、连云港农业洽谈会,牵头组织好省厅组织法国、英国农业博览会。二是举全系统力量办好南京名特优农产品的展示展销会;三是搭好农业招商引资的平台,包括各种农业节庆活动,城市广场展示活动,长三角城市和南京长江经济协作区的农业推介活动等。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在促进土地集中的过程中,还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一是加快发展、搞好服务。在服从、服务于郊县发展中,主动将农业融入城市、融入二、三产业中,实行统筹发展、推进全面发展。经济发展了,解决土地集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良好的物质条件。这是最大的保障。二是试行留地安置。市政府即将出台《关于促进郊县既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留地安置的办法。即在集体土地征用开发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让失地农民能够从土地增值中获得长远收益。尽管这项工作推进难度较大,我们将积极配合,合力推进。三是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城镇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加速转移。四是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协助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券制度,免费为农民提供培训。五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低保、基本养老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将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鼓励他们通过多种形式转让土地经营权。 最后,加强引导,稳步推进。 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是“三个集中”中政策性最强、社会最敏感的一个问题。也可以说是“三个集中”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集中”。因此,一定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不能急于求成,不能简单从事,不能损害农民利益。总之,按照全市“三个集中”行动纲要和总体部署安排,积极开展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一、当前农村土地利用率低的几种表现

表现1:“空心村”问题严重,村庄归并任务繁重。农村居民点,经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新村建设,村庄规模有剧部扩大,“空心村”问题尚不明显。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经济收入大幅度增加,村镇建设呈急速扩张的趋势,且势不可挡,而当时农村宅基地缺乏有效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再加之,农民中存在的相互攀比思想,在旧村庄外周围占用土地抢建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村庄无限制地向外扩展蔓延。与此同时,村内原旧宅基既没有收回,又没有复垦,只是种些树木或零星搞些家庭副业,甚至长期闲置撂荒,最终形成现在的“空心村”。由此可见,“空心村”整治和村庄归并整理,是加强和提高土地利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表现2:农村工矿废弃地、砖瓦窑等地类亟需治理。当前存在的农村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砖窑,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结果。其主要包括矿产倒闭企业、原国有农、林场以及砖瓦窑场等。这些土地多数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土地利用率很低,有很大的开发整治潜力,也是不可多得的土地后备资源。

表现3:“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破坏浪费土地问题严重,给提高土地利用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土地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规避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大侵占农民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给全面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土地利用率低的成因 (一)在“空心村”问题方面 成因1:国土资源管理宣传不到位,在农村出现了政策“棚架”现象。 成因2:农村超宅费等取消后,农民超占心理严重。 成因3:乡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在宅基地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随意划分宅基地问题,尽而造成了宅基地管理上的混乱,从而加剧了“空心村”问题。 成因4: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上自上而下,一直以来缺乏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如在《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只有宏观性的条规,但诸如如何加强有偿使用管理等带有经济手段管理的内容没有,因而在基层工作中不便于操作,况且实行经济手段管理还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县以下政府及职能部门,不敢冒风险出台一些针对性措施。因此,导致在加强管理上目前还只能是束手无策。 成因5:“空心村”治理和村庄归并,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动,资金耗费量大,很难短期凑效。 (二)在工矿废弃地等地类整治方面 成因1:基础性工作不到位,一是没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关系不清,不便于产权处置机制建设;二是缺乏规划,导致工作的盲目性,往往使整治工作陷于被动。 成因2:政府组织、职能部门牵头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没有真正得到加强,只是靠部门投资开展工作,未免有些势单力薄,不利于整治工作积极有效地顺利进行。 (三)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浪费土地问题方面 成因:由于这些用地单位或个人,多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潜在地抱着强烈的“违法用地成本低,依法用地成本高”的心理,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在用地上宽打阔用,不关心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只讲求个人利益,不考虑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其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土地资源浪费,土地利用率持续走低,给当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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