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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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国家核安全局 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发布— 1 —目录1引言 (4)1.1概述 (4)1.2目的 (4)1.3范围 (4)1.4组织与责任 (4)2胜任力和岗位人员资格要求 (4)2.1概述 (4)2.2教育背景要求 (5)2.3经验要求 (6)2.4培训要求 (8)2.5行政许可 (8)2.6健康要求 (8)2.7外部人员的资格要求 (8)3招聘和选拔 (9)3.1招聘政策 (9)3.2新建核动力厂招聘计划 (9)3.3应聘人员的选择 (10)4 培训 (12)4.1培训政策 (12)4.2岗位培训大纲 (16)4.3培训的实施 (21)4.4应急响应培训 (23)4.5培训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26)5 授权 (27)5.1 概述 (27)5.2授权的实施 (28)5.3在岗人员评价与重新授权 (28)5.4 记录 (28)名词解释 (30)附件I:核动力厂运行岗位人员的资质管理 (35)附表1: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40)— 3 —1 引言1.1概述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第3章“人员资格与培训”的说明和补充。

1.2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确保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有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执行能影响安全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核动力厂人员),从而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运行。

1.3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如无特殊声明,本导则各项要求均是针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所提出的。

本导则某些部分或全部也可适用于其它核设施(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执行能影响安全任务的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1.4组织与责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和实施培训体系,并组建专门的培训部门。

可以将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但必须要求供方单位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对供方单位所承担工作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价和监察。

核电厂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

核电厂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

核电厂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碳排放达峰的到来,安全性已成为核电发展的关键。

国内核电事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从业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当前,为了确保核电现场的安全运行,各核电厂要求所有进入核电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工作授权。

安全培训是核电厂工作人员获得安全资格的第一步,不仅能够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还能够帮助他们建立起良好的核安全文化。

关键词:基本安全培训;考核;授权管理引言:核安全对于核电站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所有从事核电厂工作的人员都需要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以确保他们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才有资格获得上岗安全许可。

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在核电厂中发挥重要作用,前者负责管理和操控核电站,而后者则负责提供运营、维护、技术咨询和其他服务。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结合每个岗位的职责、人员的资质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特别设计出一套完善的安全培训体系,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充分的知识,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培训、考核以及授权管理。

一、基本安全培训课程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要求、核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基本的安全培训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类别:核安全培训(NS)、工业安全培训(IS)和辐射防护培训(RP)。

为了帮助核电厂的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三种不同的培训课程:初始培训、继续培训。

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基本安全课程的级别、内容和课时也有所差异。

核安全课程和工业安全课程是必须接受的,而辐射防护课程则根据是否需要从事辐射工作而进行选择。

为了确保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安全理念及技能达到最高标准,将定期对他们的安全课程进行考核,以确保安全素养达到预期标准。

二、基本安全培训与考核在核电厂,通常会对工作人员进行两种类型的安全培训:业主培训和承包商培训。

(一)业主基本安全培训与考核核电厂培训中心致力于为业主提供完善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核—授权—上岗”的遵守,加强员工的核安全知识,提高其安全技能,确保核电站的可持续发展。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2021年1月27日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

第三条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以下统称执照)。

持有《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申请执照人员,需要使用核设施控制系统进行操作培训的,应当取得核设施营运单位临时授权并在操作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进行监护的操作人员对上述培训人员的活动负责。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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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等33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等33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等33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8
•【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年第6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的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等334项行业标准(见附件),其中能源标准(NB)62项、电力标准(DL)144项和石油天然气标准(SY)128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28日。

保证核电厂安全有哪些管理措施

保证核电厂安全有哪些管理措施

确保核电站安全的管理措施是什么管理措施之一——健全的国家监管机构国家监管机构对核电站实施全寿命监督和管理,即从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到退役和废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

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中国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措施之二——制定和完善核安全保护监管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实施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的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核安全、辐射防护法规标准体系。

管理措施之三——实施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核电厂在不同阶段,其运营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应报告。

经审评,在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发许可证。

营运单位只有获得这些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管理措施之四——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核电厂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选址、设计、建造、调试、从运行到退役的每个阶段的每个具体活动都有一个单一的质量保证计划,并严格执行。

另外,还实行内部和外部监查制度,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确认起到应有的作用。

例如,在建造阶段,要对设备进行监造,对施工进行监理。

在运行阶段,要进行预防性检修、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确保机组的系统和设备状态符合技术规范。

管理措施之五——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严格要求国家对参与核电站建设的单位有严格的管理,甚至小到零部件制造单位,都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活动。

参与核电站工作人员的国家选择、培训、考核和任命有严格的规定。

以操纵员为例,要求选择基本素质好、有一定学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过课堂、核电厂模拟机和核电厂实际运行培训,再通过国家级的考试,领到操纵员执照后,才能上岗。

上岗工作以后,还要定期考查和再培训,保证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合格。

管理措施之六——极其严密的安全系统核电站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核材料的合法使用,防止丢失或被窃;保卫核设施,防止人为的破坏;阻止非法入侵。

核电站安全工作采取技术防范和人员防范相结合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纵深防御”和“均衡防御”相协调。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反应堆操纵员培训及考核的有关问题

反应堆操纵员培训及考核的有关问题发表时间:2019-01-16T14:39:32.747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26期作者:许景凡[导读] 摘要: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反应堆操纵员是唯一直接跟核电厂系统、设备进行对话的人员,所以反应堆操纵员对核电厂的运行安全肩负着直接的、重大的责任。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 265116)摘要: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反应堆操纵员是唯一直接跟核电厂系统、设备进行对话的人员,所以反应堆操纵员对核电厂的运行安全肩负着直接的、重大的责任。

无论是美国三里岛核事故、震惊世界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还是日本福岛核事故,人因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在国内外核电厂运行事件中,由于操纵员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比例很高。

因此,要实现核电厂安全可靠地运行,除了优良的多重安全保障的设计和设备质量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培养优秀的反应堆操纵人员。

一般而言,培养一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格的反应堆操纵员,需要3至5年的时间,且耗资巨大,所以操纵员的培养、考核一直是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核电厂持续安全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反应堆;操纵员培训;考核1操纵员培养与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操纵员培训考核制度与核电发展需求不配备近年随着我国新建核电厂的增加,操纵员需求随之增加,操纵员取照考试次数也在逐年大幅增加,根据统计数据趋势分析,2015年后,我国操纵员取照考试次数每年不少于50次。

操纵员取照考试越来越频繁,造成考试资源紧张。

截止至2018年4月,中国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站有38座,在建核电站有18座。

从2018年4月至11月,在建的三门核电1号、2号机组和海阳核电1号机组经过调试、试验、并网,满功率运行超过168小时,分别投入商业运行。

近三年来平均每年每台机组的取照考试加换照考试在3-7次之间,如海阳核电平均每年为3次左右,秦山核电平均每年则为7次左右。

堆型多、考试资源紧张已给取照考试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两年的执照有效期使换照考试变得更加频繁、资源耗费较多,同时内外部执照有效性管理较繁琐,一些持照人员通常会面临取照后的一年半内就要进行换照,或是刚通过高级操纵员取照又要参加操纵员换照的情况。

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 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 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 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 有一个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 运行得出结论。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 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定修订过的运行工 况和运行限值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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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信息系列
国电法规
许可证件 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 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 为了进行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 式授予执照的单位。 厂址选择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定点的过程,包括对有关的设计基准进行必要的评价和确 定。
国电信息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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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法规
ïçèéóðìóð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 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 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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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方法
一、引言
核电厂是一种高度技术含量的设施,对于人员的素养要求极为
严格。

核电厂操纵人员是核电站的核心人员,其安全与精准的操纵
技能对于核电站的运行安全至关紧要。

因此,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培
训和执照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基础之一、
二、培训管理
核电站操纵人员培训应遵从国家和行业规定,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学问、技能、态度为培训目标,以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进行。

1. 岗位需求为导向
操纵人员培训应当从岗位需求入手,明确培训对象岗位的技能
要求,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订立出相
应的培训计划,为后续的进一步认证和考评打下良好基础。

岗位需
求分析应当包括从学问、技能、态度等三个方面来评估其岗位绩效,以确保培训内容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
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操纵人员的培训效果。

重要的培训方式包括:面授培训、电子课程、实训、模拟器操作、
责任带教、岗位轮训、试用期等等。

面授培训重要是通过课堂教学
的方式进行学问的传授,电子课程则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教学平台开
展远程教育,模拟器操作则可以模拟实际操纵环境,使操纵人员可
以获得丰富的实战阅历。

责任带教是通过在岗位上引导和带教方式,使学员能够渐渐把握实际操纵技术和方法。

3. 定期考核
针对核电站操纵人员,要定期开展考核工作,以确保其拥有必
要的操纵本领。

考核内容重要包括:理论学问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岗位技能本领考核、流程规程谙习度考核、思想道德考核等多个方面。

针对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进一步提高核电
站操纵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标准。

4. 不断维护
核电站操纵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以保证操
纵人员的学问、技能和态度不断得到优化和提高。

针对操纵人员的
日常培训,应当依据不同岗位和需求,订立出相应的培训布置和计划,包括当日和近来的培训内容,以执行和跟踪效果和轨迹。

三、执照考核管理
核电站操纵人员培训的最后目的是为了使其获得合格的操纵执
照并获得执照考核认证。

针对核电站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管理,应
当始终贯穿于核电站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以确保核电站操纵
人员的执照能够保持有效性和安全性。

1. 岗位责任制
核电站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应承当的职责,推
行由站长牵头、沟通、监督和执行的执照考核管理体系,对于操纵
员的执照考核实行“一人一考一评”,以责任制为核心,把握核电
站操纵员执照考核持续有效性。

2. 科学规范制度
核电站应当建立完善的执照考核管理制度,对于标准化与系统
化的管理方式,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有效规范操纵人员的
执照考核工作。

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执照考核申请、资格条件
审核、考试报名、考试内容、考试时间、考试形式、考试方式、考
试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3. 高质量运营
核电站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充分考虑到操纵人员执照的运营,
依据操纵人员执照的类型、级别和有效期等各项要求,对操纵人员
进行高质量和规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确保操纵人员持有有效的执照,开展正常的工作。

4. 考核评价
核电站必需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核评价,以保证执照的有效性。

评价可以包括岗位责任、工作阅历、操作技能、态度表现等几个方面。

考核评价结果,建立维度化评价等级,作为落实岗位应用的紧
要质量掌控点,以政策奖罚的方式掌控持证人员的质量。

四、总结
核电站操纵人员的培训和执照考核管理工作,关系到核电站安
全运行的方方面面,是核电站安全管控的重点。

因此,核电站应当
认真订立完善的培训和执照考核管理规定,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和科学规范制度,将培训和执照考核管理贯穿于核电站安全管理的
各个环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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