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为“汾河流水哗啦啦”筑牢法律屏障——山西立法保护汾河流域生态环境

高郁 闭度 的森林 植被面 积过 少,涵养 水 源和产 流能 力减 弱 ,大部 分一 级支流 断
流 ;四是废 污水排 放量 逐年 增加 ,面 源
护条例 》 已经 划定 。 《 汾河流域 生态 修 复规划纲要 ( 2 0 1 5 ~ 2 0 3 0年 )》在 已划
定 的泉域重 点保护 区基础上 ,扩大 了泉 域保护 区面积 ,主要进 行生态 涵养林 建
业等措 施 ,促进 生 态 自然 修复 。三是 加 年 左 右的 时间 ,主要 控制 指标 达到 :流 潘 军峰介绍说 。
井7 8 4 2眼,其中关 闭岩溶 水井 1 7 2眼 , 孔 隙一裂隙水地下水井 7 6 7 0 眼 ,到 2 0 3 0
0 年 自然修复 ,总计 1 5 年 压缩地 下水开 采量 5 . 6 0亿立 方米 。” 依 法 关停破坏 水 资源 、污 染水环 境的 企 经 过 5年建设 ,1
立 法 与 监 督 1 人 大 视 窗 _
“ 汾 河 流 水 哗 啦 啦 ,阳 春 三 月 看
然 而,近 年来 ,由于经 济社 会快 速 发展 和 人口急剧 增长 ,流域 内用水 量持 续增 加 ,加 之煤 炭开采 、植被 退化对 水 资源的影响 , 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 尽管山西先后组织 了四次大规模的治理 ,
污染 不断加 剧 ,部 分支流 河床 内垃圾 倾 倒严 重 ,地 下水质 日益 恶化 。”潘军 峰 介绍。
为进 一步 推动 汾河流 域生 态修 复,
“ 根据 水利部 和 山西省政府 联合批 复的 《 汾 河流域 生态修 复规 划 》,重 点
2 0 1 7 . 5 下I 公民与法治
在汾 河源头及流域 面积 大于 1 0 0 0 平方千 米的 9大 支流 源头 的高海 拔 山地 区,设 立1 O处保护 区;同时 ,根据水质保护 要 求,在绛 县的 黑河源 头与 灵石县 的红崖 沟、后 悔沟 源头 新增 保护 区面积 2处 。 共划定河源保 护区 1 2 处 ,保十 四次会议 审议通 过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50-52)【正文语种】中文“汾河流水哗啦啦,阳春三月看杏花……”这首传唱半个多世纪至今依然绵延不绝的旋律无疑是最具山西风情的一张名片。
然而曾经逶迤蜿蜒、浩浩荡荡纵贯我省6市27县绵延716公里的汾河干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跳脱了人们的视线,“有河无水、有水皆污”成了常态,流域生态的日趋恶化绊住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今年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此举意味着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首次上升到了法律保护的层面,也意味着我省对汾河的治理跃升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新高度。
这些日子,我们走近汾河,去听,去看,去感受。
顶层设计理念升级,“综合治理、自然修复”让汾河开启了生态化、全流域、系统性治理的新探索“管涔之山,汾水出焉”。
源于莽莽山林的汾河大小支流100余条,流域面积39 471平方公里。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省先后4次对汾河进行了大规模开发治理,从最初着力于兴修水库保障发展用水的需要,疏渠筑堤完善防洪体系,到2008年实施的“千里汾河清水复流工程”,治理理念从用水与治水并重,逐步向生态修复转型,通过从外流域调水补给、节水治污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结束了汾河多年断流的历史,流域地下水位止降回升。
但是由于长时期的积淀,汾河流域生态趋于恶化的现实仍然难以遏制。
汾河之痛何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秉承“综合治理、自然修复”思路,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纳入“十三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性工程加以推进。
2015年7月,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决定采取科学配置水土资源、实施“五水济汾”、恢复水域和重建水系、严控地下水开采、建立河源泉源保护区、加强水污染防治等措施,全面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力争经过5年工程建设、10年自然修复,投资1 130亿元,使汾河流域重现生机。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3•【字号】并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城市扩张,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直接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生存质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的决定,有效改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修复与保护、疏浚与治污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原则,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有效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使之得到修复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汾河进入娄烦县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对流域内地表水、中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合理调度,达到以下目标:(一)疏浚目标:确保汾河干流188公里河道常年至少保持最低生态流量及部分农业灌溉用水,恢复汾河自然流水;河道复流入渗,逐年补给兰村、晋祠泉域地下水,确保地下水位止降复升;修复河道自然形态,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改善沿河生态环境,促使适宜浅水生物生存的湿地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力争通过城区主干道径流量达到 5立方米 /秒。
最终通过对流域内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对传统产业的提升改造,实现绿色转型。
(二)治污目标:汾河干流兰村以上河段常年争取达到地表水Ⅲ类,兰村以下河段力争常年保持地表水Ⅴ类;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使水资源和水生态得到有效保护;种树、种草,有效管护,加强流域内植被绿化和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形成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存在问题及生态修复总体思路探析

14 0m 左右ꎬ 到 2004 年临汾盆地地下水位持续降
1 概况
低到 82 0m 左右ꎬ 地下水位降幅达 68 0mꎮ 主要是
汾河是山西省最大的河流ꎬ 被誉为母亲河ꎮ 临
地下水抽采的过多ꎬ 补给的过少和保护不够三大因
素ꎮ ①地下水开采量增加ꎮ 改革开放以后ꎬ 随着国
汾市属汾河中下游地区ꎬ 境内汾河长 161 5kmꎬ 约
汾河两岸修建的堤防间距在 2 0 ~ 3 0kmꎬ 随着经
的支流浍河ꎬ 流域面积为 2060km ꎮ
2
济社会的发展ꎬ 两岸的水域、 湿地被改造为良田或
临汾市汾河流域属汾河中下游ꎬ 流域内地势北
高南低ꎬ 山区面积大于平川ꎬ 约占 68% ꎬ 境内林
被村镇扩张挤占和压缩ꎬ 汾河宽度被压缩到只有
地面积较少ꎬ 约为 1629km ꎬ 复盖率为 16 1% ꎬ 总
地表径流量持续变小ꎬ 水域面积不断缩小ꎬ 植被破
坏退化加剧、 水土流失日益严重ꎬ 以及河流污染问
题日益突出ꎮ
2 1 地下水位持续降低
自 1970 年 以 来ꎬ 临 汾 盆 地 地 下 水 位 平 均
32
收稿日期: 2020 ̄03 ̄24
E ̄mail: 1074610054@ qq com
植被覆盖逐步降低、 水土流失随之加剧、 湖泊面积
析ꎬ 1979 年之前年均降水量 555 7mmꎬ 年均径流
逐步湮没、 水旱灾害的频次增加ꎮ 现在汾河流域生
量 10 43 亿 m3 ꎻ 1980—2000 年 年 均 降 水 量
态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 流域地下水位持续降低ꎬ
516 5mmꎬ 年均径流量 7 58 亿 m3 ꎻ 2001—2017 年
大ꎬ 蒸发能力强ꎬ 水面蒸发量在 900 ~ 1100mm 以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一、前言市汾河流域是山西省的一个重要经济区域,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此次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旨在通过实施一系列针对性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尽可能减少治理和修复成本,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二、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工程1. 林草植被的恢复与重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政策,逐步恢复流域的植被,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减少流域内的土壤流失。
2. 土地整治工程:对流域内的河道、沟渠、滩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其良好的水土流失控制能力,减少水土流失程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益。
3. 土壤改良措施:通过施加有机肥、改良土壤物理性能和结构等方式,提高土壤质量和保水能力,并减少水土流失现象。
三、水体净化工程1. 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方式,逐步恢复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减少水体中的污染源。
2. 农业源污染控制:对农业生产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农药等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其对水体的污染。
3. 工业废水净化:通过升级现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新建相关设施,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提高处理效果和管理水平。
四、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1. 水生生物保护和修复:通过加强汾河上游和下游的保护,恢复江豚和鲟鱼等绝灭或濒危物种的数量和分布范围,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2. 水域湿地生态修复: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修复湿地生态,使其恢复到自然状态,保持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
3. 生态旅游开发工程:通过生态旅游开发,逐步征服当地居民,从而增加靠近流域的农村地区的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五、总结为了保护市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加强治理与修复活动,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汾河流域土壤、水、植被、气候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措施。
以上方案只是治理和修复之一,下一步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因地制宜,科学地采取适合当地的治理方案,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汾河生态修复施工方案最新

汾河生态修复施工方案最新1. 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汾河沿岸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水质恶化、河岸塌陷、野生动植物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汾河生态系统,制定最新的生态修复施工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汾河流域的研究背景入手,介绍汾河生态系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然后,分析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原则,提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并介绍生态修复后的预期效果。
最后,对生态修复施工方案的实施方式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2. 汾河生态系统现状与问题2.1 汾河流域的研究背景汾河流域位于华北平原中部,是山西省的母亲河流。
多年以来,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逐渐受到破坏。
水质污染、河岸塌陷、湿地退化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已成为该地区关注的焦点。
2.2 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2.2.1 水质恶化由于污水排放、工业废水排放等原因,汾河的水质恶化严重。
大量有害物质的排放导致水中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水生生物种类减少,生态系统失去平衡。
2.2.2 河岸塌陷河岸的破坏与工业、农业活动密切相关。
不合理的河岸管理和采矿等人类活动导致河岸的塌陷,威胁到沿岸农田、村落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汾河流域的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但由于城市化和农业活动,湿地退化现象逐渐严重。
湿地退化不仅影响了湿地生物多样性,也影响了汾河的水文循环和水质净化功能。
3. 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原则3.1 生态修复的目标3.1.1 恢复水质通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水体的净化处理,改善汾河的水质,并恢复水生生物的多样性。
3.1.2 修复河岸采取合理的河岸管理措施,预防河岸塌陷,恢复河岸的稳定性,并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通过植物恢复、湿地保护和修复等措施,促进湿地的恢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
3.2 生态修复的原则3.2.1 依法依规生态修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进行。
3.2.2 综合施策生态修复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包括生态工程、生物修复、物理修复等,综合施策才能达到最好的修复效果。
汾河流域水生态系统保护-5修复综合治理探析

汾 河 流域 是 山西 省 面 积 最 大 、人 类 活 动最 为频 繁 、 资 源 与 水 生 态 问题 最 为 典 型 的流 域 , 流域 水 水 该 生 态 系 统保 护 与 修 复 综合 治 理 方 案 的实 施具 有 明显 的代 表性 、 广性 、 推 迫切 性和关 键性 。汾河 流域水 生态 系 统 与保 持 方 案 的实 施也 是 落 实 山西 省 生 态保 护 总 体 规 划 的重 要 形 式 ,为 规划 的全 面 实 施 提供 了技 术 支撑。
续发 展 。具 体包 括水 质 、 量 和水 生态 三个 层 面 的六 水
大 目标 。 河 道 通 畅 : 过 河 道疏 浚 和 整 治 , 复 受 损 的河 通 恢
是河 道断 流 。汾河流 域 的局部 河段存 在 明显 的
断流现 象 , 主要集 中于 中游 段 的二坝一 义 棠段 。 二 是水 质污 染 。 随着 流域 人类 社会 经济 活动 的 伴
制度 为基 础 , 步骤地 建立 流域排 污权交 易制 度 。 有
生态健康 : 科学规划滨河湿地 , 防止植被系统 的
退化 , 满足 动植 物生 存需 求 以及 城 市居 民 的景 观生 态
道 系 统 , 高 河 道 的行 洪 能 力 , 持 河 流 廊道 通 畅与 提 维 正 常行洪 。 利 用 高效 : 筹 流 域 内城 市 及 农 村 生 活 、 产 和 统 生 生态 用水 , 高水 资源综 合利 用效 率和效 益 。 提 河 道 复 流 : 过 水 资源 优 化 配 置 与 调度 , 保 平 通 确 水 年河 道不 断 流 ,满足 河道 内生态 基本 用 水需 求 , 恢 复 汾河 自然流 水 , 实现 干流非 封冻 期全线 复 流 。 地 下复 苏 : 遏制 地下 水超 采 , 复地 下 水位 , 解 恢 缓
晋城汾河治理措施意见

晋城汾河治理措施意见1. 引言汾河是山西省重要的水资源,也是晋城市的母亲河。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汾河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河道生态受到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改善汾河水质和保护河道生态,制定了如下治理措施意见。
2. 污水处理和防治措施2.1 实施污水治理工程针对晋城市上游和中游地区排放的污水,应建立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确保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2.2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应加强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科学施肥和循环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对汾河的冲击。
同时,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减少农业排水对汾河水体的负荷。
2.3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针对工业废水排放问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放标准,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定期检查企业排污口的运行情况,确保工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
3. 河道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3.1 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在汾河沿岸建立湿地保护区,重点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保护区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湿地植被和水生生物,限制人类活动对湿地的破坏。
同时,通过人工湿地补水,提高湿地水位,增加湿地的生态功能。
3.2 清理河道垃圾和水生植物对于汾河河道中的垃圾和水生植物,应加强清理工作。
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清理垃圾和水生植物,确保河道的畅通和水质的净化。
3.3 引入生物防治措施为了控制汾河沿岸的有害生物,可以考虑引入天敌或合适的生物防治措施。
这样可以控制有害生物的数量,维持河道生态平衡。
4. 社会参与和教育宣传推广措施4.1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汾河治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加强与环境保护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汾河治理工作的进展。
4.2 加强环境教育宣传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汾河治理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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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十条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第三章生态修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十八条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
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
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
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
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区,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实施生态修复,防止再次破坏。
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六条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三十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